(一)“名有三科”与名的用法类型
海德格尔曾经谈道,“希腊人没有语言这个词,他们把语言这种现象‘首先’领会为‘言谈’”,也就是领会为“逻各斯”。[80]我们就把西方这种从“逻各斯”入手来领会语言的语言观,称为“逻各斯语言观”。“逻各斯”在希腊文中的原义指“言说”,是指具有一定规则并能予以表达的话语系统,后来演变为一个常用的多义词。在众多的义项中,“言说”和“理性”被视为“逻各斯”的两个最基本的含义。如果说“言说”是逻各斯的外显形态,理性、逻辑则是逻各斯的内在本质。也正是因为此,控制着整个西方哲学文化精神的“逻各斯中心主义”(Logocentrism),也被德里达解释为“语音中心主义”(phonocentrism)和“理性中心主义”。[81]对“语音”与“理性”的双重崇拜,正构成西方“逻各斯中心主义”哲学文化根本特征。西方那种重视诗的音韵形式和理性本原,倾向于把文学作品与非文学作品进行区分的纯诗学传统正是在这种“语音中心主义”和“理性中心主义”的“逻各斯语言观”视野中生成的。
与古希腊没有语言这个词,语言最初被领会为“逻各斯”有些类似,在中国古代早期文献中,也没有“语言”这样一个现成的合成词,但是有“名”“言”“语”“辞”“话”等这样一些与语言直接相关的概念。在先秦文献中,“名”“言”在这几个概念中出现的频率是相对较高的,古代哲人通过对“名”“言”的各种看法,表达了自己对语言的认识,也发表了对人生、对世界、对思想的看法。但在“名”“言”这两个概念中,最能代表语言本质看法的首先还是“名”,其次才是“言”。“名”的通行含义是“名称”(name)、“语词”(word),它指向更为抽象、普遍的“概念”或“理”。[82]正因为“名”具有这样的特征,人们对语言本质的思考,与对哲学基本问题的思考一起,往往都是从对“名”的思考开始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名”也是一个含义极其复杂的概念。这种复杂性与“名”在早期哲学文化中受到高度普泛的关注有关。西晋时期鲁胜在《墨辩注叙》中说:
在这里,“名学”被认为是肇始于孔子的。不管孔子之“正名”与后世之“名学”有多大差异,但鲁胜的描述无疑表露出这样的信息:在古代中国,不光儒家、法家、名家、墨家关注形名问题,就是道家也关注这一问题。这就是说在先秦时期,除了“专决于名”的名家外,其余各家也都对“名”表现出高度的兴趣,不论是肯定“名”还是否定“名”,“名”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地位是不容怀疑的。以至于谭戒甫先生说:“名与正名、名本、形名三者之推行嬗代,实为我国古今学术变迁之极大枢纽。苟三者不明,不独墨家与名家兼通,名家与形名之各异不可得知,而战国诸子争鸣,彼此立破,是非蜂起,得失莫衷,其辩言正辞,将必无由朗澈。”[84]
正是由于对“名”的这种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以“名者……”引导的对“名”的直接解释虽然不少,但从这些解释中是很难概括出关于“名是什么”的一个严格定义的。尽管很难给“名”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名”的使用范围却是大致可以确定的。维特根斯坦曾经提出:“意义即用法。”照此观点,人们虽然很难抽象地谈论一个词的含义“是什么”,但是可以追问一个词是怎样被“使用”的。在对一个词的用法描述中,一个词的意义也就明了。实际上,在中国古代,这种从使用方式入手对名的分类认识,很早就开始了。《尹文子·大道上》说:
这正是从使用方式入手来对名进行分类认识的。《尹文子》按名的用法把“名”分成三类:用于对事物的形状色彩进行命名的“命物之名”;用于对人的德行地位进行褒贬的“毁誉之名”;用于对人的贤愚爱憎进行况谓的“况谓之名”。但这三类用法实际上可归结为两大类:“命物之名”和“毁誉、况谓之名”。因为是非善恶与贤愚贵贱这些问题是分不开的,它们同属于政治道德伦理问题,人们通常也都是连在一起来说的。
如果仅根据《尹文子》和《墨辩注叙》的分类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古代对“名”的使用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指认识论上的“名”的用法;一是指政治伦理学上的“名”的用法。从认识论角度看,“名”即命名事物(包括人)的“名称”“概念”,它是思维和认识的工具。从政治伦理学的角度看,“名”就是有关“道义政化”的“名位”“名声”“名目”“名分”等,它是对人的品德行为、身份地位、贤愚贵贱等的“命名”或“况谓”,它是一种政化工具或“象征”系统。但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哲学中,除了从认识论意义上、政治伦理学意义上使用名外,也从“本体论”的意义上使用“名”。《老子》第一章说:“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第三十四章亦云:“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不名有。”《老子》这里的“有”与一般意义上的具体的“物”不同,它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天地万物都是从这种抽象的“有”生出来的。也即:“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老子》第四十章)这种“有”具有本体论的意义,这里的“名”因此也不是对具体事物的命名,不是“命物之名”,而是对抽象存在的命名,是“命有之名”。“名”即意味着抽象的存在“有”,它意味着一种抽象的“实存”。由此,我们可以说,名的第三类用法是“命有之名”。“命有之名”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名的。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把名的用法归结为三大类:一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命物之名”或“名辩”之名;二是政治伦理意义上的“毁誉、况谓之名”或“正名”之“名”;三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命有之名”。因此,根据前两种基本用法,我们可以把“名”的含义归结为:1)名称、概念;2)名分、名位、名誉等。根据第三种用法,名即意味着“实”“有”。只是前两种为其通常用法,名称、概念、名分、名位、名誉等为名的通行含义;而“实”“有”则是名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意味而已。这里所说的“名”的三种含义,主要是通过名的用法归结出来的,这种分类认识主要勾画出了名的外延,勾画出了名的使用范围,尚没有清楚地揭示出名的内在性质和功能。由此,我们还要进一步追索,问一下人为什么要对事物进行命名?这就又引出了“名”即“名—分”的性质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