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百例(含常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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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2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的《劳动合同书》,张某月工资为20000元,工作岗位为产品经理。《劳动合同书》第9条第2款载明:“乙方每年可获得14个月薪酬。”2019年1月8日,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发送《员工福利手册》,载明:“薪资采用13个月薪水,12个月为正常月薪,1个月均等拆分4部分,为目标季度奖金,按季度发放。公司有权利对所有奖金计划做出调整,并享有最终解释权。”2019年3月26日,张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2日解除。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14薪差额4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1]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员工福利手册》载明执行13薪,且第13薪的获得需要按季度进行考核,属于某公司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人员;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每年可获得14薪,属于某公司与张某基于协商而达成的特别约定。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按照规章制度内容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张某主张其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14薪标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依法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具有单方性,但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冲突的情况并不鲜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规章制度当然不能适用于劳动者,也不存在与劳动合同约定冲突的问题,依法只能依据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章制度制定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一般无争议。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规章制度制定在后,两者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笔者通过案例整理分析,发现有些法院仍支持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优先于劳动合同约定,因此,有必要在此文中进一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第2款的理解,即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

前述司法解释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规章制度若作为确定公司与员工权利义务的依据,应该符合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向员工公示三个要件。二是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赋予员工选择权,由员工决定优先适用规章制度还是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时,应毫无疑问地依据员工请求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法院在裁判时不应回避这个问题。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应避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可将规章制度约定为劳动合同附件,或者对某些事项对应指引到适用规章制度内容,以免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书链接

《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此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__)的补充条款以期共同遵守,并确认为解决双方争议时的依据。

乙方的保证和承诺

1.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乙方承诺已和其他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对其他公司负有竞业禁止等法定义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合同。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其执照、证件或资格在受雇期间的合法有效。

一、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书》约定的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录用:符合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且满足甲方对乙方的业务能力考核要求和符合录用条件。

2.甲方根据乙方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权在试用期限届满之前提前结束试用期正式聘用乙方。在这种情况下,试用期届满之日以甲方通知乙方正式聘用之日为准。

3.在试用期内,不论乙方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就有权将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1)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学历、学位、技术资格等各种文书、资料、证明;(2)隐瞒病历;(3)隐瞒与其仍存续或未终止、未解除的劳动关系;(4)不完成工作,或不能达成工作目标,或绩效考核达不到公司要求;(5)有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6)患精神病或其他病症(包括新发病症和原有病症发作);(7)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出勤;(8)拒绝完成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9)双方约定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应当服从。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期限不超过3个月)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双方无需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等各方面的能力和表现,乙方经甲方考核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否则,甲方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甲方规章制度依法视乙方为旷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待遇亦根据岗位实际作相应调整。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学习条件的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提供的各项培训,以提升自身素养与职业技能。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培训不计入加班时间。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依照甲方规章制度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时,向乙方下发书面加班通知,乙方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填写书面加班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乙方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未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的批准,乙方在甲方办公场所滞留不属于加班,乙方无权主张加班待遇和劳动法上的其他权利。

2.乙方因故请假的,须提前填写假条由乙方的上级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按乙方请假天数相应扣除乙方工资。

3.甲方根据乙方出勤情况支付每月工资。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特殊情况下的扣款或工资标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鉴于甲方采用电子考勤,乙方应每日及时上网核对考勤情况,如有异议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出,且最迟应在每月甲方支付工资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并予以核实,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的电子考勤记录没有异议。

五、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工种、岗位、职级的变化而改变。具体按照甲方的薪酬制度相应调整,无需另行协商。

2.乙方每月领款时应对本月应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及其他各项应得款项在内)核对无误后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经核实无误后再签字确认。没有签领工资的,乙方在每月收到甲方付款或转账的工资后,对于发放数额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乙方在工资单上签名,或者未在收取现金或银行进账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均视为乙方对本月应得各项劳动报酬均已结清没有异议,甲方未拖欠乙方任何劳动报酬。

3.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或者因为其他非甲方原因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的,甲方可与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甲方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报酬等所有义务,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或封存手续(如因社会保险机构原因无法办理暂停结算或封存手续的,甲方在此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资中予以扣除),且该期间不计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乙方不得据此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在入职后七日内将先前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证明、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失业证、符合要求的数字照片以及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其他资料提交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社会保险不能及时办理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离职后,由于乙方原因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政策及行政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的,离职当日之后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已经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可向乙方追偿,并可从乙方离职结算后的工资或补偿中予以扣除,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乙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其通知期另行约定。 甲方接到前述通知后,可以要求乙方在通知期内继续上班,也可以缩短通知期限免除乙方上班义务并随时要求乙方办理离职手续。此种情况仍为乙方单方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不得解释为甲方提出解除合同。

(二)甲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累计旷工(消极怠工、停工视为旷工)三日及以上,或者其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情形的(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或者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视为消极怠工)。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失数额在人民币2000元或者以上)。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兼职关系(包括各种全日制、非全日制、提成制、合作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含缓刑)的。

7.拒不服从甲方岗位调整及工作安排,或者不接受、不配合考核,或者不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或者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

8.违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的。

9.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0.应聘时以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供虚假证件、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资料或者证明文件的。

11.生活作风不端正或者因酒驾等原因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存在其他对公司形象产生不良影响言行的。

12.顶撞上级,或者打架、酗酒滋事或恐吓、威胁、逼迫同事或其他有危害他人行为的。

13.伪造或变造上级主管或者同事签字,或者盗用印章或涂改公司文件的。

14.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言论,或者挑拨劳资双方感情,或者组织、煽动员工怠工、停工、罢工的。

15.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依据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均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做好工作移交,另外还需办理借款、证件、资料、财物等方面的移交和归还手续。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按原价赔偿,赔偿款从工资或者经济补偿中扣除(不得视为克扣工资),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凡未按规定办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前述交接手续完成之后,甲方才开始支付经济补偿(如有),并在扣除乙方欠款以及赔偿后实际支付。

(五)乙方在提前三十日向甲方递交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书面报告后,应继续在甲方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不来上班或强行离职。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可按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追究乙方赔偿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支出,以及因乙方脱岗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该项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乙方离职前一个月劳动报酬/21.75天×300%计算,甲方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该数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有权选择是否续订合同。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书面告知甲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截至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仍无书面明确告知甲方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视为乙方不同意以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七)本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而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乙方无权提出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八、保密

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知悉的对方的任何保密信息,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给对方造成损失大于前述违约金,违约方仍应赔偿。本条规定不因协议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九、其他约定事项

1.送达情形约定

(1)以下地址为甲、乙双方公认的送达地址

甲方地址: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微信号: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微信号:________

(2)若地址及信息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将原地址视为送达地址。

(3)甲方向乙方发送的书面文件,以实际签收之日为送达日;若未签收或以任何理由被邮局退回,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双方确认,一方可用向另一方以上载明的电话或微信号发送书面文件电子版的形式进行送达,一旦讯息发送均视为送达。

(4)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主合同履行期间、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

2.乙方被证实确实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应在处理通知上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的,可由人事部门主管会同其上级、同事证明人签字,处理仍然生效,处理通知可按本条前述约定送达乙方,乙方认可上述方式的法律约束力。

3.本协议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 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