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有效。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6日,某集团公司设立某集团公司分公司。2016年1月1日,张某与某集团公司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6年8月2日,该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并停止向张某发放工资。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欠付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集团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某集团公司分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办理注销登记,依照《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其注销后的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即某集团公司承担。因此,张某与某集团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某集团公司继续履行,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集团型企业通常有很多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自无争议,但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等问题却常常困扰企业,笔者试着对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
1.分公司能否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见,合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直接以分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务中,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非常常见,已然是无需争论的问题。
2.分公司能否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之规定,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注意的是,如员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应依据事实直接确认和分公司具备劳动关系;如员工要求赔偿,可以将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分公司注销后员工如何维权?
分公司注销后,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员工不能再将分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起诉。根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员工可将总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起诉。本案中判决由总公司继续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据的就是前述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分公司注销导致用工主体丧失,而用工主体丧失则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出现“断档”,需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有其独立财产的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注销或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