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章 2017年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2017/四/一)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要点整理
参考答案及详解
参考答案
“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天理”指天道,是存乎每个人心中的“天地良心”,是“法律之法律”的公平正义。国法之外要有天理,天理在国法之前。“国法”即国家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制度。国法要“明天理,顺人情”。“人情”指的是人之常情,民心民情,正所谓“凡治天下,必因民情”。好的司法裁判一定是合乎道义、合乎法律、合乎民情的情理法相统一的产物。
“天理、国法、人情”对当今法治现实具有重要的启示。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与民意存在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普通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冲突。一般来说,民意和公共舆论体现大众的普通理性,司法裁判、行政执法则体现法律程序所特有的技术理性。民意和公共舆论关心的是客观真实,而司法、执法关心的是法律真实。其二,司法、执法与民意沟通不够。比如司法裁判说理不充分、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不充分,从而引发质疑。其三,司法、执法机械化。机械地适用或执行滞后的法律,未能适应变化的社会需求和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导致民意不满,加之司法腐败、执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存在,更加深了民众的不信任。
弥合其鸿沟和冲突,应当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通过法律实施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在法律之内而不是法律之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方面,司法、执法必须顺乎天理人情。因为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另一方面,司法、执法顺应民意不能以牺牲法律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为代价,必须在法的安定性、正义价值和法的合目的性之间寻求平衡,而不能顾此失彼。从具体措施上说,应当加强司法说理、执法信息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公正司法、执法赢得公信力;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发扬司法、执法民主,引导社会共同参与解决社会深层次问题,等等。
考点
法的传统;法的价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详解
本题是关于情理法的话题,连接历史与现实,横跨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综合性较强,理论含量较高。这个话题考生并不陌生,但是要真正答好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这不是简单的知识点考查,而是对考生法治素养和理论功底综合能力的考验,要求考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和日常法学积淀。
(1)从题目要求看,需要回答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第二,对实践中司法裁判、执法决定与民意背离或冲突原因的分析;第三,对这种背离或冲突的看法。第三点“看法”可以是对该现象的评价,也可以是如何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或建议。
(2)从答题技巧看,一要逻辑清晰,层次分明。最好一段话表达一个意思,每段话的第一句作为中心句,后面做具体展开和支撑。二要观点鲜明,简明扼要。所谓观点鲜明,指的是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所谓简明扼要,就是不必在细节性观点上展开太多,点到即止。三要扬长避短,合理分配。这是一道开放题,没有标准答案,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展开讨论。三个层面的问题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展开论述,自己日常内容积累较为扎实的可以适当详细,言之无物的就适当简化,合理分配各部分的字数。如中国法律史功底好的,第一部分可以详谈200~250字,后两部分各谈150字左右即可;如对原因分析积累较多,可以在第二部分详谈200~300字,其余两部分各谈100~150字即可。关键是要结合自身所长而定,不必面面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