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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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CIP术语

一、CIP术语的基本内涵

CIP即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卖方还必须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根据INCOTERMS® 2020的规定,在CIP术语下,双方的主要义务分别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与销售合同规定一致的货物、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凭证。

(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与自付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以及货物在送达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卖方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规定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4)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自付费用办理风险转移后的保险手续。

(5)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必要的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领取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2)买方在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的情况下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3)买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处受领货物。

(4)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5)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发送货物的时间及地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二、采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有关风险转移的问题

在CIP术语下,将货物运输至具体交货地点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双方最好尽可能明确在约定的目的地的具体交货地点。卖方最好制定与此次交易精确匹配的运输合同。若买卖双方未就具体交货点达成一致,则默认为风险自货物于某一交货点交付至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该交货点完全由卖方选择而买方无权控制。而如果买卖双方希望风险在之后的某一阶段转移(例如在一个海港或一个机场),则他们需要在其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

2.有关保险的问题

在CIP术语中,卖方还必须订立保险合同以覆盖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INCOTERMS® 2010中,卖方只需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最低险别即ICC(C)投保即可,但在INCOTERMS® 2020中,CIP的最低险别延伸至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A险,即ICC(A),这是涵盖了所有风险的最高保险级别。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CIF通常用于大宗商品的交易,而CIP则更常用于制成品的交易,制成品交易所要求风险覆盖的等级一般均强于大宗商品交易。

三、有关CIP术语与CIF术语的联系与区别

1.CIP贸易术语与CIF贸易术语的联系

CIP术语与CIF术语都需要由出口方办理运输保险事项,所以人们常将CIF称为“海上CIF”,而将CIP称为“联合运输CIF”。

2.CIP贸易术语与CIF贸易术语的区别

(1)在运输方式上:CIP可适用于包括以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而CIF只能适用于以海运或内河航运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

(2)在交货地点上:CIP的交货地点在第一承运人营业处所,而CIF的交货地点则在装运港船上。

(3)在风险转移上:CIP货物风险以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作为风险界限,CIF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4)在保险险别上:根据INCOTERMS® 2020,CIF术语中卖方只需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最低险别即ICC(C)投保即可,但CIP的最低险别延伸至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A险,即ICC(A)。

四、有关CIP术语的典型案例分析

CIP术语适用于各类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有一定的使用频次,CIP术语的案例主要围绕进口方的货损赔偿程序、象征性交货性质等。

案例2-14

2006年5月,我国某成套设备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韩国SK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润滑油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CIP术语,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新港的运费及保险费,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卖方投保的险别。6月15日,卖方按买方要求投保并在办理了交货后,货物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了事故,润滑油在事故中起火,丧失了使用价值。当A公司得到承运人及卖方发来的货物事故及损坏通知后,便忙于处理与卖方及承运人的赔偿,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原因。直到6月25日,A公司拿到单据准备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A公司没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为由,丧失了向承运人代位求偿的权利,由此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A公司认为,在CIP术语条件下,卖方负责投保,因此通知的义务理应由卖方承担,故卖方及保险公司应该共同赔偿货物的损失。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资料来源:陈岩.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案例分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分析】

在CIP术语下,货物一经交付第一承运人,货物风险即转由买方承担,因此,买方必须靠运输保险来保护自身利益。虽然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坏时,买方可以货主的身份有权向承运人请求赔偿,但是,基于承运人的免责及限制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请求权的价值不大。因此,一旦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买方通常只有转向保险人索赔,其保险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格外加一成。

在保险承保范围之内,一旦货损事故发生,买方固然可从保险人那里获得损害补偿,但其必须通过保险人代位而拥有对抗承运人的可能。为此,买方必须适时向承运人发出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适当通知,使保险人日后不致失权,而可以向承运人索赔。这点很重要,不能疏忽。

案例2-15

我国山东一家公司按照CIP术语向日本S公司出口饲料,目的地为日本横滨。卖方在合同规定期间备妥了货物,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办理装运手续时,考虑到运输里程较短,而且在以往的贸易中并没有发生意外,因此便没有为货物投保。货物经承运人承运后,顺利运达目的港日本横滨。卖方得知货物顺利抵达后,便携单据向银行议付,结果遭到了拒付,原因是银行认为单据中缺少保险单,与信用证不符。卖方则以货物已经安全抵达,而且货物完全与合同相符,保险单已失去效力为由进行抗辩。但最后银行仍拒绝议付,卖方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分析】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接受有关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当然,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是卖方的首要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