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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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CPT术语

一、CPT术语的基本内涵

CPT即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根据INCOTERMS® 2020的规定,在CPT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分别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与销售合同规定一致的货物及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凭证。

(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以及货物在送达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卖方承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从交付地的约定地点运到指定目的地,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规定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4)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但无义务办理风险转移后的保险手续。

(5)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任何必要的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领取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2)买方在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取得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和经由他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3)买方在货物已经按照规定交货时接收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处受领货物。

(4)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5)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发送货物的时间和指定的目的地或者指定接收货物的地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二、采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及地点问题

如果使用多个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且买卖双方并未对具体交货地点有所约定,则合同默认风险自货物由卖方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卖方对这一交货地点的选取具有排除买方控制的绝对选择权。如果当事人希望风险转移推迟至稍后的地点发生(例如某海港或机场),那么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一点。

2.关于运输合同及相关费用问题

由于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因而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确定目的地中的具体地点,且卖方必须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这一具体的交货地点。卖方基于运输合同在指定目的地卸货时,如果产生了相关费用,卖方无权向买方索要,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

根据INCOTERMS® 2020,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及目的地,以便卖方选定承运人,卖方须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买方在目的地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买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卸货费可以包含在运费中,也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3.交货凭证问题

依照惯例或者依照买方的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订立运输合同所签发的通常运输单据,且费用由卖方承担。运输单据必须包括约定货物,其注明日期必须在约定的装运时间内。按照约定或依照惯例,该单据必须同时能够赋予买方在约定地点向承运人受领货物的权利,以及通过向下一个买方转移单据或向承运人告知的方式在运输中卖出货物的权利。当这样的运输单据是以转让的方式签发并且有多份正本时,一个完整全套的正本必须向买方提供。

CPT贸易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以及办理任何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三、有关CPT术语与CFR术语的联系和区别

(1)在运输方式上:CPT可适用于包括以国际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而CFR只能适用于以海运或内河航运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因此,前者的承运人可能是公路承运人或是铁路承运人、航空承运人、联运承运人,承运人不必拥有运输工具,而后者的承运人一般是船东、租船人或船运代理人。

(2)在交货地点上:CPT的交货地点在第一承运人营业处所,而CFR的交货地点则在装运港的船上。

(3)在风险转移上:CPT的货物风险是以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作为风险界限,而在CFR术语下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4)在卖方应提供的运输单据上:CPT的卖方应提供的运输单据不必注明“On Board”(已装船)字样,但CFR的卖方应提供注明“On Board”字样的运输单据。

四、有关CPT术语的典型案例分析

虽然CPT术语能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但我国出口企业仍然使用得不多,现有的相关案例主要围绕交货通知与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风险转移时间与货物特定化处理的关系等。

案例2-12

2016年9月,北京A公司与新西兰B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牛皮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进口牛皮2 500片,总金额10 750 USD CPT新港成交。根据合同规定,买方A公司有权决定卖方的交货地点及时间,但应在适当的时间给予卖方充分、及时的通知。10月10日,A公司给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在10月12日至14日交货。卖方接到通知后抓紧备货,但由于时间仓促,加上承运人场站出现事故,导致货物迟迟不能交付,14日夜间,场站起火,2 500片牛皮悉数烧毁。我国A公司以卖方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卖方B公司则认为是因为买方没有及时通知才导致货物没有及时交付,但货物风险已经提前转移到买方,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买方支付。双方相持不下。

【分析】

根据CPT术语的规定,当买方有权决定货物的发货时间及(或)目的地时,买方应将其决定给予卖方充分、及时的通知,以便卖方有充裕的时间安排运输事宜,否则买方须承担由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及风险。所谓增加的风险,按CPT术语B5的规定,若买方未将发货时间及(或)目的地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则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可以提早转移至买方。同时,按CPT术语B6的规定,若买方未将发货时间及(或)目的地给予卖方适当的通知,自约定发货日或发货期间届满日起,该货物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当然,上述风险的提早转移以及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必须以货物已经划拨于买卖合同项下为前提。本案例中由于买方没有及时将发货时间通知卖方,导致货物在交货过程中灭失,同时由于货物已经特定化为合同项下商品,因此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应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和费用。

案例2-13

加拿大某出口商同时与某日本进口商及某韩国进口商分别签订了3 000 M/T和2 000 M/T的小麦出口合同,合同中均规定采用CPT术语。由于两份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近且又在同一地点分别交付指定的承运人,因此,按照约定的时间,卖方将5 000 M/T小麦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同运往指定地点,并打算货到后再进行分拨。然而,货到后卖方并未来得及划分,遂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两个承运人,请他们第二天自行划分。结果当晚突降暴雨,由于存放小麦的仓库进水,小麦损失了2 500 M/T。对此,韩国、日本进口商均以货物未特定化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而卖方认为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风险已经转移,不应承担损失责任。双方莫衷一是,相持不下。

资料来源:陈岩.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案例分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货物是否已经特定化。在本案例中,卖方将混合在一起的小麦共同交给代表两个买方的两个承运人处置,并请他们在第二天自行划分货物,因此在当天晚上因暴雨而遭受损失的时候货物并没有特定化,此时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仍需承担相关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