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解读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二是确定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三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的处理程序。
◆案例
蔡某与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案[5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案中,蔡某向司法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本人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的答题卡及试卷四的答题纸。针对此类问题,司法部曾于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该规定系司法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会同国家保密局所制定的其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依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司法部据此审查认定蔡某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据此,一、二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蔡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蔡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