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多国模式比较与路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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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谨慎性可控

国企混改有我国特有的含义,应将其与西方发达国家及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转轨国家的“私有化”“民营化”等概念相区别。典型的私有化(23)是“减少或限制政府使用社会资源、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职责,增加民企承担在上述事务的权利”的行为或倡议。(24)从发源于英法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化实践来看,其主要是为缓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国有化战备状态,通过出售国企等系列经济调节措施,将战备模式转变为和平时期新自由主义发展模式,目的是缓解财政战备补贴压力、弱化政府强势干预与提高经济竞争力。(25)但发生于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私有化,是“大量低价变卖国企,权贵阶层瓜分国有资产而成为官僚资产阶级,导致国家经济崩溃,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的激进社会改革行为,并最终导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颠覆与政治制度更替。在总结教训后,我国国企混改的原则和底线就是始终要坚决抵制私有化及其行为倾向。

在西方经济学语境中,“民营化”与“私有化”含义相同。(26)但在我国,两者概念却有不同。(27)前者是国企产权发生变化,并通过引入市场竞争的经营机制转换计划经济制度下的企业管理模式,(28)如对外承包租赁、特许经营等。(29)所以,民营化含义宽泛且边界模糊,既指国企所有权性质改变,也指其经营体系市场化转变。但是,国企混改既不是私有化,也不同于民营化,既包括国企产权结构改变,又包括经营体系转变,还包括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而且,主要聚焦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上,是私有化和民营化都未曾提及的重要方面。在宏观上,国企混改体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长期共存的经济状态,其不可能单纯只有公有制或只有私有制。在微观上,国企混改则表现为由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在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中,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实现形式。所以,国企混改既不是彻底消灭公有制,也不是单纯守住公有制,只改变经营方式和产权构成,而是针对国企“一股独大”的现实,通过非公资本参股、上市募资、员工持股等方式,促进各类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在混改后企业中,首先,国资股份占比虽降低,甚至国有股东不控股,但不会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而且还要放大其影响力。其次,各类股权是双向混合,(30)既有非公资本参股国企,又有国资投资民企,而且,改善不同所有制资本的配置状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提高资本综合利用效率。通过国企混改,重塑或变革阻碍国资提升经营效率、加强运营监管及合理分配利益的体制机制。但重要的是,政府监管部门要对非公资本和民企做好次序选择,同时控制国企混改速度。突击冒进的国企混改,特别是在制度改革还未到位的情况下,其结果往往会令人失望。渐进谨慎式的国企混改,有助于避免政府的重大失误,同时,也得以明确下一步改革该如何去履行新的监管责任义务。当然,政策制定者要决定并安排好改革的优先顺序,以增强有效改革所需的政府能力,这是一项重要挑战。另外,国有股权比例下降,政府也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现在,国资以独资或控股来控制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未来可以探索依靠必要的法律规范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