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要性互利
股东流动性对治理绩效有重要作用:如果缺乏,则会助长管理层道德风险,股东被套牢,资本回报受损;如果太强,将弱化股东对公司的长期责任,使其难以成为积极监督者,特别是持股比例高的核心股东。在国企混改中,有过强流出趋向或缺乏新股东流入,都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治理机制,难以提升长期竞争力。当然,核心股东固化或与管理层合谋时,新股东流入会更有正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大型国企混改,既要形成多元股权结构,又要有股东流动性。(21)在引入新股东时,要考虑吸引国有股东,还是吸引非国有股东。从侧面讲,非公资本增长速度远高于国资。一方面,非公资本运行效率和增值率均高;另一方面,大量居民收入正通过创业与投资不断转化为非公资本,更有经济活力和增长动力,也无疑反映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框架下,股份制、股权交易与产权保护被纳入一个有包容性、普适性的治理体系中。绝大多数国企并未处于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领域。只要国企依法自愿混改,国资持股数量并不必永久固定。
国资兼并民企,并不是要乘人之危或弱肉强食,而是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所以,国资与民企可以为开展战略合作而进行资产重组,或为帮助重要民企摆脱负担而转型升级。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却陷入困境急于出售或面临外资恶意收购的民企,国资出于“捍卫国家安全、拯救民族产业”的考虑,有责任挺身而出,通过兼并收购或投资入股,掌握其控制权。非公资本参与国企混改,也是为了实现两者融合发展,但是,非公资本入股后,很难实际起到各类股东相互监督制衡的作用。所以,国企混改需使非公资本获得对治理决策有效的持股比例。即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中,有相对平衡的话语权,才能真正起到战略性补充作用。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依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经营决策权和分红派息权)并履行职责(战略性积极股东义务)。在国企混改中,要充分保障新入股的非公资本股权,根据预先安排的治理机制和入股后的股权结构,使其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经理人选聘等,进而加速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使国企混改获得综合绩效。
进入“四个全面”(22)的新时代,骨干国企可适当进行股份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以此与非公资本一道生成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股份比重适度下降及上市稀释,有助于大型国企改进治理机制,提升竞争力。国资持股既有政治干预问题,又难免出现代理问题,所以,“政资分开”很难做到,在竞争性市场领域,往往还会出现“一股独大”的情况。从经济结构、产业创新和国际化角度看,对多数不必国资控股的国企,允许和鼓励国有股份减持,更大份额地吸引参与混改动机更强非公资本入股,不仅有利于其与优秀民企、跨国公司通过资本联合、治理重组等多种方式合作或合并,而且还能提升我国企业的整体综合实力和跨国发展竞争力。同时,国企通过上市增资扩股、稀释出让股权、调整股权结构等方式混改,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流动性,提升各类资产投资价值,有助于国民投资财富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