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发展研究
山东省金融办
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地方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完善区域资本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有效抓手。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概述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政策背景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提出,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提出,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需求。在上述政策指引下,自2009年起,天津、重庆、山东等地立足服务当地经济,围绕发展区域资本市场,探索成立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启了地方政府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序幕。
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对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整顿,大多数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后保留了下来。
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调研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浙江等省(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后,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首次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本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这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明确了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此后,区域性股权市场进入加快发展期,在全国逐步铺开。
近年来,国家层面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更加重视。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明确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再次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写入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明确指出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要求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再次指出要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强化融资功能。上述系列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在国家层面已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并以之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创业的有效手段,这就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的现实意义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一个聚集整合政府和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发展要素的综合性平台,对推动中小企业规范治理、畅通投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等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表现在:
一是完善资本市场层次结构。相对于全国性资本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具有门槛低、融资手段灵活、交易成本较低、监管较为便利等优势,同时还兼具为更高层级资本市场输送后备资源等功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为中小企业私募债提供发行交易平台,大大提高了高风险、高收益债券发行的规模和便利度,完善了债券市场服务体系。
二是助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有针对性的机制措施安排,可以有效放大地方产业政策作用,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培育孵化等功能,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具有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企业,促进创新能力强、技术含量高、业务模式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现象,这是由其自身条件决定的,而区域性股权市场对破解这个难题具有独特优势。区域性股权市场天然具有草根性和区域性,能够贴近企业融资需求,在中小微企业和PE、VC及民间资本之间牵线搭桥,为企业提供私募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服务,同时为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实现条件。
四是帮助企业实现规范治理。区域性股权市场聚集了券商、PE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挂牌或进行融资活动时,通过这些专业化机构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规范其财务报表和会计制度,进而促使挂牌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五是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投融资对接提供了新的渠道,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相对聚集,在这个平台上,既可以抱团发展,相互借鉴,分担风险,还能够及时、充分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和发展变化信息,更好实现市场化投资和退出。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现状
目前,全国已经运营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已达39家,基本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股权结构方面,出资主体主要有三类:地方政府(或国企)、证券公司、沪深交易所,由地方政府(国企)控股或证券公司控股。在经营运作方面,挂牌交易方式以协议转让、单向竞价为主,普遍交易量小,交易投资不活跃,换手率较低。在市场参与主体方面,挂牌企业多数为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投资者以公司老股东为主,外部投资者逐渐增多,市场服务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金融要素集聚效应明显。在服务企业形式方面,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有挂牌、托管和展示三种形式,这是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企业需求而采取的分层分级制度。在融资服务方面,主要是私募股权、私募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还有股权质押融资等间接融资方式。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特点
一是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核心定位。通过市场分层和企业挂牌、托管、展示,区域性股权市场迅速形成规模效应,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二是有效整合区域金融要素。与银行、创投、券商、信托等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积极为投融资双方搭建沟通平台,提高资本对接效率。
三是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除了股权托管登记和交易服务,私募债发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已经有相当规模。部分市场还开始探索私募股权基金份额、信托、理财和资产证券化等产品的交易,并为挂牌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是不依靠交易盈利。受国家政策限制,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不活跃,无法照搬场内市场的盈利模式,盈利来源主要是各项服务收费。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利用财政补贴等,帮助企业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挂牌,在企业接受融资和其他服务后才收取一些费用,有的也向中介机构收取部分费用。
五是逐渐形成适用性强的人才队伍。区域性股权市场不仅从政府机关、交易场所和金融机构挖掘人才,还从小贷、创投、担保等熟悉小微金融业务的机构引进人才,逐步形成了一支专业化、高效率的人才队伍。
(五)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动因
地方政府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政策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由要素市场、产品市场、金融市场组成的市场体系中,要素市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金融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是有现实需求。目前,全国中小微企业超过2000万户,对GDP的贡献超过了65%,大量的中小微企业亟须资本市场提供融资服务,但“倒金字塔式”的资本市场结构导致中小微企业难以对接全国性资本市场。区域性市场属于私募市场,立足服务实体经济、贴近中小微企业,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有区域优势。小微企业投融资具有社区性、地域性,基于乡土约束的诚信机制和本地经济发展的特色企业群体,当地投资者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具有地域信任度。此外,小微企业往往需要特色化、个性化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能够发挥本土优势,与地方经济实现深度对接。
二、山东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情况
目前,山东辖区内有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两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这里着重描述一下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的情况。
(一)发展历程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齐鲁股交中心)成立于2010年12月,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通过的国内首批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转让试点工作。2013年11月,按照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要求,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正式改制为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由政府投资平台、山东省内金融机构、深交所以及淄博市等9市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2015年9月,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注册资本增至2亿元,资本实力得到增强,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成为省管企业。为争取全国股转系统推荐业务试点资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5〕26号文件有关要求,2016年上半年,中心顺利完成第三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2亿元增至2.25亿元,股东由中泰证券、鲁信集团、淄博市金融服务中心、深交所信息公司及济南等8个市政府投资平台构成,中泰证券增资至8100万元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6%。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自齐鲁股交中心成立近六年来,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打造全省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定位,做优服务功能、做精融资产品、做大市场规模,积极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目前,挂牌企业达1208家,总股本177.77亿股,市值483.23亿元,覆盖全省绝大多数县(市、区)及高新区,托管企业1367家,展示企业近5000家。帮助企业累计实现融资超过300亿元。培育发展各类中介机构535家,吸引投资机构246家,28家券商进入市场开展相关业务。
一是成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平台。坚持直接与间接融资并重,以推动企业私募股权、私募债等直接融资为主导,带动银行跟进信贷支持。目前,齐鲁股交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128.17亿元,为141家企业进行193次私募股权融资;通过集合私募债、可转债、短融债等,合计帮助企业实现私募债权融资70.86亿元。自2014年起,齐鲁股交中心与各市地方投资平台、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推出了“股权质押增信宝”,目前已在聊城、淄博、烟台等地落地,带动流动资金贷款43.27亿元,惠及94家挂牌企业。促成小贷公司发行私募债10单,实现融资3.1亿元,服务7家小微企业。
二是成为高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孵化培育的平台。一方面,建立批量转板机制。在省金融办与全国股转系统战略合作框架下,齐鲁股交中心成为唯一一家与新三板建立批量转移对接机制的市场。目前,已有36家挂牌企业成功转至新三板,50多家挂牌企业启动登陆高层次资本市场相关程序。另一方面,注重企业规范培育。齐鲁股交中心成立了上市培育咨询委员会,对优质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并会同中介机构指导企业在财务、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咨询工作。目前,已培训企业和中介机构近2000人次。与股东深交所开展深度合作,举办了12次企业路演活动,为59家企业融资2.21亿元。
三是成为配套地方政府政策落地的平台。通过市场,地方政府可以较为便利地施行相关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对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极为重视,从各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推动。齐鲁股交中心作为全省规模企业改制的主要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助推企业改制、托管、挂牌。2015年,由省财政出资引导,鲁信集团和中泰证券配套运作,成立了首期10亿元的区域资本市场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挂牌和拟挂牌企业。最近省政府又出台了《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齐鲁股交中心成为直投基金运作、引导基金跟进、投贷联动配套运行的重要平台,已有35家企业获省直投基金1.09亿元的投资。
四是成为服务“双创”及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重要平台。齐鲁股交中心率先推出了服务“双创”企业的“众创板”,搭建了“众创服务空间”“红牛金服”,与省内10家国家级高新园区合作,推动创新创业项目聚集到“众创服务空间”,企业可获得展示、信息发布、培育孵化、融资融智等系列服务。目前,已帮助“双创”企业实现股权、债券融资6.32亿元。为落实《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服务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与山东省科技厅合作设立“科技板”,目前已有28家企业挂牌“科技板”。
2014年4月,青岛作为计划单列市,也设立了自己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该中心坚持“政府监管、券商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和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五家专业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围绕股权交易、财富管理和互联网金融创新,重点推出了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平台、财富管理产品交易平台和“信蓝筹”互联网融资平台,不断探索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新路径,做好中小企业挂牌融资服务。目前,中心挂牌企业398家,总市值208亿元,托管企业420家,集聚推荐和服务会员机构298家,通过多元化手段实现为挂牌企业融资37亿元。
(三)我省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中国的金融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和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并存互补的,区域性金融改革和金融产品创新等自下而上的改革试点层出不穷。地方政府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倡导者、参与者、实践者和监管者,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全力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做大做强。
一是精心开展顶层设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把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山东省地方金融改革的重点。201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办好齐鲁股权交易中心”。2013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专条部署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工作。2013年10月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改革发展试点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3〕202号),明确了市场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9项主要任务和5项保障措施。2015年,山东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金融创新试点政策,将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改革发展作为试点内容。2016年9月19日山东省金融办发布《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提出要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错位竞争、差异化发展,争取到2020年,将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初步建成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和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将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打造成为财富管理特色突出、适合中小企业培育成长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突破2000家。
二是着力强化政策支持。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切块安排资金,对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给予重点补助支持,对借助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2014年9月省金融办联合省工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行为,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2016年3月29日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联合发文的《关于规范开展改制企业股份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根据现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实际情况,我省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由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东产权登记有限公司承担。
2016年4月15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提出“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1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7月26日山东省政府出台的《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鲁政发〔2016〕20号)提出,省级引导基金设立直投基金,凡2016年7月1日至年底前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的企业,直投基金给予每户300万元支持。积极吸引大型央企、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等投资机构以及高水平投资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共同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或拟挂牌企业。
2016年8月11日,郭树清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对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有关事宜。这次会议出台了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组合政策,要求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直投基金要加快运营投资进度,除投资2016年7月1日至年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新增挂牌企业外,也鼓励投资原有挂牌企业,重点投资于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根据企业融资意愿和需求,基金投资挂牌企业的额度为每家平均300万元,基金投资后持股比例不超过30%。省资本市场发展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要加快定向投资进度,2016年底前,每只资本市场子基金投资挂牌企业额度确保不少于最终应投资额的50%,并力争多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要扩大投资者队伍,创新交易方式,引进券商、各类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开展“类做市商”业务,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和挂牌,促进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对接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探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股东超200人公司申请挂牌,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国有产(股)权转让工作。
全省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十分重视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发展,将当地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纳入科学发展考核,市及县(市、区)政府出台了财政税收补贴、土地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文件,推动企业对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地方政府给予企业挂牌补贴在20~50万元,基本可以覆盖挂牌成本,使企业实现低成本挂牌。同时,部分地方政府为挂牌企业提供土地政策优惠,不仅免收土地租赁费,还直接给予购地优惠。
三是提供增信服务。为促成33家银行给予挂牌企业638亿元的授信额度落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与各市地方投资平台、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推出了“齐鲁股权普惠融资种子基金”,每家企业可以获得200万元到500万元的贷款,最多可以惠及300家挂牌企业。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是近年来资本市场的新层次,尚处于发展初期,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法律制度缺失问题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1〕38号文)、《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2012〕20号公告)。尚未从法律层面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
(二)政策限制问题
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明确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六个不得”的清理整顿政策界限。这些清理整顿政策,已不再适应进入规范发展阶段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需要,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市场建设发展和功能发挥。交易方式的限制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活跃度、股权的流动性和市场活力,影响了市场交易定价、投融资等核心功能的发挥。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连接问题
目前,企业从区域资本市场走向全国性市场不存在法律障碍,但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尚不明确。2013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4〕49号),明确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但是在操作方面,从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至全国股转系统,再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路径尚不明确,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通道尚未打通。
(四)私募股权融资问题
一方面,中小企业很难受到股权投资机构青睐。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股权私募融资较难。虽然挂牌企业多为创新成长型企业,但由于多数企业仍处于发展初期,盈利量小且模式单一,并未形成明显的行业竞争力,企业上市短期内难以实现,与股权投资机构所要求的投入企业后几年内就实现上市退出并获取数倍盈利的要求差距较大。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机构退出方式相对单一。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还是以IPO为主,区域性股权市场因受政策限制,交易极不活跃,挂牌企业价值很难通过市场交易体现,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退出渠道不畅通,导致私募股权机构更多关注较符合IPO条件的成熟企业。
(五)私募债融资面临的问题
首先,私募债产品属于新型投资品种,属私募产品,不能公开宣传,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力较低,市场尚未聚集稳定的合格投资者群体。其次,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债作为银监会认定的非标准化产品,通过银行渠道解决承销时,承销额度受到总量控制,而且审批周期长,再加上债券发行规模不大,银行机构积极性不高。最后,债券发行增信难。私募债属于风险较高产品,发行时承销机构一般都要求发行人进行担保增信。一些中小企业发行人由于缺乏抵质押物,无法提供有效担保或不能为担保公司提供相关反担保,找不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承销机构的增信要求难以得到满足。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建议
(一)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法律地位
加强顶层设计,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修改,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资本市场法律体系范围,给区域性股权市场一个明确的“身份证”,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同等的国民待遇。
(二)调整相关政策
取消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清理整顿负面政策清单,出台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政策文件,支持鼓励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在运作规范、风险可控且市场规模、功能、制度等基础扎实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先行先试。允许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采取规范有效的交易方式,放松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限制,为各类金融产品和参与方提供安全稳定的市场服务。允许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定向募集公司、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股东超200人的公司股权规范托管转让,促进股权结构优化,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权益;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化管理和服务的原则。为有效防控风险,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坚持服务本区域企业的原则,对跨区域经营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规范和整改。
(三)完善资本市场层次对接机制
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建立转板机制。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承担试点任务,探索构建转板对接机制的有效路径,对各层次资本市场的衔接加强研究,完善进入退出机制,简化企业转板程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满足企业的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全国股转系统的主办券商,推荐区域市场挂牌企业转板到全国股转系统。逐步建立梯次挂牌上市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出台政策鼓励不能直接上市的企业先在低层次市场挂牌,然后建立递次的转板机制,使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更好的发挥基础作用。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探索建立有机联系,做好制度设计、信息披露等前瞻性工作。
(四)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创新
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明确,“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做市商等第三方服务体系”。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创新,建立适度活跃的交易机制。
调研组成员 李永健 初明锋 周 苹 刘 博 刘晓峰 杨君伟吕文涛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