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事业单位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国债等债权性质的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反映了国债等证券发行单位与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债券投资,事业单位能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债券发行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长期债券可以转让,但在债权债务方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能要求债务单位提前偿还本金。
一、长期债券投资取得的核算
为了反映长期债券投资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长期债券投资的增加数;贷方登记长期债券投资的收回、冲减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债券时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二、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核算
事业单位持有长期债券投资期间,应按期以债券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并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应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则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事业单位收到分期支付的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长期债券投资出售的核算
事业单位对外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但尚未收取的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科目。
四、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的核算
事业单位持有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相关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