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就业保护法规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的文献综述
就业保护法规是政府有效管理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关键手段之一,其核心目标是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和改善工作环境。全球化竞争和技术进步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企业要求更大的用人自由度和灵活的用工方式,而被解雇的工人则需要在寻找新工作、提高技能和应对收入损失方面得到帮助。政府利用就业保护法规规范标的对象的行为,平衡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安全性,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首先需要依赖于作为调控手段之一的劳动立法的选择。合理的劳动立法是法律实施与目标达成的前提。劳动立法由政府直接介入,其在治理市场失灵的同时,也存在效率低下、缺乏弹性、妨碍标的对象自主协商意愿等弊端。各国都在探讨就业保护立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分析和测量就业保护立法的潜在收益和成本,并使其在本国范围内得到进一步细化。
一、现有研究的理论依据
1.灵活安全性劳动就业理论
“灵活安全性”一词的英文,即“flexicurity”,是由英文中的灵活性(flexibility)和安全性(security)组合在一起形成的一个合成词。这一概念首先是由荷兰学者阿德里安森斯(Hans Adriaansens)和梅尔科特(Ad Melkert)于1995年提出,阿德里安森斯将其定义为从工作安全(job security)向就业安全(employment security)的一种转换,建议通过进一步增加就业机会和提高社会安全性来弥补因长期性就业减少和频繁的解雇所造成的工作安全性的降低。(注:Ton Wilthagen & Frank Tros, "The concept of ‘Flexicurity’: A new approach to regulating employment and labour markets," TRANSFFER, Volume 10(2), 2004: 166-186.)之后,劳动力市场灵活安全性概念逐渐被其他欧盟国家所接受,并最终成为欧盟各国以及欧盟本身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新的政策战略。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安全性代表着一种新的政策战略(policy strategy)。维尔萨根(Wilthagen)和罗戈夫斯基(Rogowsk)认为灵活安全性是既能够促进劳动力市场工作组织安排与劳动关系灵活化,又能够增强劳动力市场中弱势群体与边缘化群体就业安全和社会安全(social security)的一种政策战略,是在保障工作、就业、收入与组合安全性的同时,实现劳动力市场数量(内部和外部)灵活化、功能灵活化与工资灵活化的一种政策战略。灵活安全性劳动就业政策的核心与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较低的就业保护与高度的社会保护之间的有机结合,而这两种不同形式的保护之所以能够结合在一起,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强的替代关系,就业保护与社会保护都能够对工人起到同等的保护效用。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灵活安全性劳动就业政策实际上是建立在工会的社会效用函数(trade-unionist social utility function)或就业保护与社会保护的无差异曲线基础之上的。
对于就业保护与社会保护的效用等同性的观点,学界存在着争论。按照威斯哈根等人对灵活安全性就业政策的定义,灵活安全性政策战略是一种双赢的战略或正和游戏(positive-sum game),在满足雇主对较低的就业保护与较高的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要求的同时,也能够通过社会保护为雇员带来安全感。一些学者更认为,相对于就业保护立法来讲,社会保护或慷慨的失业救济制度更能够为人们带来安全感。但是,工会则认为,放松就业保护立法不可能完全通过增加社会安全福利来得到补偿,这种补偿只能是部分的,不可能是全部的。即使放松就业保护立法的同时,能够或多或少地得到补偿,将工人的福利转嫁给国家,即由国家来支付,也是非常危险的。事实上,每一次政治变革与经济衰退都有可能削减社会保障支出。与此相反,即使是在经济萧条与政治变革期间,就业保护不仅能够确保工作的稳定性,而且能保障收入的稳定性。这种对于就业保护与社会保护效用等同性的争论,也就意味有不同的就业保护与社会保护无差异曲线。
丹麦被世界公认为灵活安全性就业政策的典型代表。丹麦的灵活安全性劳动就业政策最本质的特征是高度的外部数量灵活性与高度的收入安全性和就业安全性之间的平衡。由于高度的数量灵活性、高度的收入安全性与就业安全性分别是由较低的就业保护、高度的社会保护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支撑的,因此,丹麦的灵活安全性劳动力市场政策也被称为“金三角”模式,即较低的就业保护与高度的社会保护和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有机结合。
2.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理论
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研究劳动力市场的经济学家戈登(Gordon)、凯恩(Cain)、瑟罗(Thurow)、里奇(Reich)、霍尔(Hall)等人将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政府管制等视角引入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当中,批判和继承了劳动力市场古典模型,尤其是人力资本理论,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欧洲大陆国家所实施的劳动力市场边缘灵活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建立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之上的。新古典的劳动力市场理论假设劳动力市场是完善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中的所有劳动者也是同质的。而劳动力市场分割(segmentation)理论则认为,在现实中,劳动力市场事实上被分割为核心劳动力市场和边缘劳动力市场两个不同的部分。造成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因素众多,主要有劳动者技能差异、职业差异和制度性差异等。一般来讲,核心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素质较高,所从事的也多是技术密集型与资本密集型行业,并且受到严格的制度性保护;而边缘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相对来讲素质较低,所从事的多是一些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几乎享受不到任何制度性保护。也正因如此,核心劳动力市场与边缘劳动力市场之间通常是封闭的,劳动者很难在这两种不同的劳动力市场之间进行流动。
在20世纪,世界各国政府对于劳动力市场采取了许多“干预”、管制政策,对于这种以“市场失灵”和“社会公正、反对剥削”为理由干预劳动力市场交易的行为是促进就业还是社会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观点。世界银行和国际学术界通过设计一整套法律和管制政策的量化指标体系,研究劳动力市场管制成本、劳动力生产率、就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主要的观点就是认为管制政策会扭曲劳动力市场的要素价格,降低劳动力提高生产率的愿望,减少厂商对劳动力的需求,提高行业准入的门槛,形成大量的地下经济,产出低质量的产品,导致严重的腐败问题和收入差距的扩大。
二、国外的研究要点
国外就业保护立法研究主要集中在与“雇用和解雇”有关的管理规定上,通过构造这些国家的就业保护立法指数(注:OECD, Employment outlook, 1994.),研究就业保护立法对就业和失业的总量以及结构的影响,分析就业保护立法的潜在收益和成本。(注:OECD, Employment outlook ,1999, Chapter 2.)但对于就业保护立法的严格性可能对雇主和雇员的决策,以及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效率产生哪些影响,一直存在着学术争论。
(1)积极影响体现在:派尔(Piore)认为就业保护法为就业者和失业者创造更多的收入和就业保障。阿克尔洛夫(Akerlof)、贝克尔(Becker)、威廉姆森(Willianmson)、皮萨里迪斯(Pissarides)等人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就业保护法能够促进企业加强人力资本投资,改进技术和制度,提高面对不断更新的技术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适应能力;有助于缓和社会对弱势就业群体的歧视,促进就业,起到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收入公平和反对歧视的作用。就总体效果而言,较严格的就业保护立法将改善经济绩效,提高生活水平。伊克尼沃斯基(Ichniowski)、肖恩(Shaw)和普伦鲁西(Prennushi)、尼凯尔(Nickell)和莱亚德(Layard)等人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研究结果都支持了这一观点。(注:Nickell, S., and Layard, R., 1999, "Labour market 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Handbook of Labour Economics, Vol.3, edited by Asheufelter, D., and Card, D.)
(2)消极影响表现在:同样在20世纪90年代末,斯卡尔佩塔(Scarpetta)、格里格(Gregg)和曼宁(Manning)、尼凯尔(Nickell)等研究者则认为加大内部人——外部人、失业者和未被就业保护立法覆盖的人群之间的差距,可能刺激非正规就业的增加,减少新的雇佣,将造成更高的失业率,尤其是长期失业;劳动合同法越严格,企业承担的劳动力成本更高;对社会来说,更严格的就业保护立法成本可能翻倍,二元劳动力市场增强了劳动力市场的刚性、不公平和社会排斥,阻碍劳动力流动,削弱企业竞争力(注:Sandrine Cazes and Alena Nesporova, "Employ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 (EPL) and its effects on Labour Market Performance," High-Level Tripartite Conference on Social Dialogue. Malta, Valetta, 28 February-1 March 2003(ILO).)。
大量研究者对就业保护立法之于劳动力市场效率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如20世纪90年代拉泽尔(Lazear)(注:Lazear, Edward, P., "Job Security Provisions and Employment,"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105, 1990, pp.699-726.)、尼凯尔(Nickell)(注:Nickell, S., 1997, "Unemployment and labour market rigidities: Europe versus North America,"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1(3). pp.55-74.)、伯特拉(Bertola)、博埃里(Boeri)和卡泽斯(Cazes)(注:Bertola, G., Boeri, Tito, azes, Sandrine, 1999, "Employment protection and labour market adjustment in OECD countries: Evolving institutions and variable enforcement,"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Papers, No.48.)、埃尔梅斯科夫(Elmeskov)、埃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on)、斯卡尔佩塔(注:Scarpetta, Stefano, 1996, "Assessing the role of labour market policies and institutional settings on unemployment: a cross country study," OECD Economic Studies, No.26. pp.43-98.)等研究者,以及21世纪以来贝洛特(Belot)、范·奥沃斯(van Ours)、希克曼·佩奇(Heckman and Pages)(注:Heckman,James and Carmen Pages,Law and Employment:Lessons from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贝克尔、布兰查德(Blanchard)、沃尔夫斯(Wolfers)、伯特拉(Bertola)、贝勒瓦(Beleva)和扎诺夫(Tzanov)、亚罗伊塔(Arroetal)、克维亚托夫斯基(Kwiatkowski)、索查(Socha )和斯泽坦泽斯卡(Sztanderska)(注:Kwiatkowski, Eugeniusz, Socha, Mieczyslaw, Sztanderska, Urszula, 2001, "Labour market flexibility, employment and social security: Poland," Employment Paper Series, 2001, No.28.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Geneva.)、切特维尔尼安(Tchetvernian)(注:Tchetvernina, Tatyana, Moskovskaya, A., Soboleva, I., Stepantchikova, M, 2001, "Labour market flexibility, employment and social security: Russian Federation." Employment Papers Series, 2001, No.31.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Geneva.)、卡泽斯(注:Sandrine Cazes and Alena Nesporova, "Employ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 (EPL) and its effects on Labour Market Performance," High-Level Tripartite Conference on Social Dialogue.Malta, Valetta, 28February-1 March 2003 (ILO).)等研究者,他们的实证研究得出了与理论不一致的结果。欧美发达国家对就业保护立法(指雇用和解雇)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三方面:
(1)就业保护立法对雇佣关系稳定性的影响。里布(Riboud)、伯特拉(注:Bertola, G., Boeri, Tito; Cazes, Sandrine, 1999, "Employment protection and labour market adjustment in OECD countries: Evolving institutions and variable enforcement,"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Papers, No.48.)、博埃里和卡泽斯、简(Jane)、奥特尔(Autor)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劳动力变动似乎与就业保护立法指标呈负相关,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拿大的劳动力变动率是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多数欧洲国家的两倍左右,但那时这三个欧洲国家的就业保护立法比加拿大和美国要严格得多。
(2)劳动力市场绩效(劳动参与率和就业水平)与就业保护立法指标之间的联系。研究显示,经合组织各国的就业保护立法的严格程度与劳动参与率和就业水平都存在着清晰的负相关关系,但对青壮年男性的就业率却有正面的影响。(注:OECD, Summary indicators of product market regulation with an extension to employ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ECO/WKP (99)18, 13-Apr-2000.)
(3)就业保护立法对劳动力成本的影响。2004年国际劳工组织运用经合组织开发的就业保护立法指数,就中东欧转型国家就业保护立法对劳动力市场状况(就业、失业及结构)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就业保护立法的潜在收益和成本。(注:OECD, Employment outlook, 2004. Chapter 2.)卡泽斯研究发现,转型国家的雇主和工人都认为,劳动法的修订并没有完全满足其合理要求,从而使他们与竞争对手或其他人群相比处于不利地位。与发达国家就业保护立法的主流发展趋势(为企业提供更大的调整灵活性,同时为失业者提供补偿和就业服务)相比较,转型国家在放松劳动力市场管制方面并不落后,但在法律的执行以及劳动力市场制度和政策方面仍然很薄弱,且支持高就业和低工作安全,而这种情况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负面影响。(注:Janine Berg, Sandrine Cazes, "The Doing Business Indicators: Measurement issues and political implications", Economic and Labour Market Paper, June, 2007.)
三、国内的研究要点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确立了重点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标准和成本,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方面加大了政府行政干预力度。它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用工灵活性以至国家经济发展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短期的,更有长远的。最直接的和最明显的短期影响是,一些知名企业相继出现了大规模裁员事件;一些企业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采取了大规模的“买断工龄”行动;某些外资企业已撤资迁出;更多本土企业开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理论界(包括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也对这部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意图的法律争论激烈、褒贬不一。国内学者常凯、董保华、曾湘泉、杨伟国(注:参见杨伟国:《中国劳动力市场测量:基于指标与方法的双重评估》,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5)。)、张五常、莫荣(注:参见莫荣:《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载《中国劳动》,2007(4)。)等人的主要分歧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方面;从而,劳动合同立法的严格性对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决策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立法的任务在于创造更多的收入和就业保障,实现公平就业,保护劳动者权益。应立法限制企业单方裁员,强制要求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尽可能地提供内部工作机会,规定企业解除、终止合同应提供经济补偿,扩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范围,限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规定同工同酬等。这些法律措施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促进企业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改进技术和制度,提高面对不断更新的技术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适应能力,这有助于缓和社会对弱势就业群体的歧视,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收入公平和反对歧视。就总体效果而言,较严格的就业保护立法将改善经济绩效,提高生活水平。常凯认为,适度提高劳动力成本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需要实施转型,要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型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注:参见常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当代法学》,2006(6):24~34页。)
另一种观点认为:更严格的就业保护的潜在成本,首先是扩大了高保障的正规就业人员与非正规就业人员、失业者以及未被劳动合同立法覆盖的人群之间的差距。其次是可能刺激非正规就业的增加,减少新的雇佣,将造成更高的失业率,尤其是长期失业。因为劳动合同立法越严格,企业承担的劳动力成本越高,因而雇人越谨慎。最后,更严格的就业保护立法可能使社会性成本更高,如增强劳动力市场的刚性和不公平,阻碍劳动力流动,削弱企业竞争力,而不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数量的增加通常会损害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张五常的《新劳动法的困扰》等4篇博客文章,对《劳动合同法》提出尖锐批评,认为《劳动合同法》人为干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约,势必极大加重企业用工成本,导致企业倒闭或者裁员,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由于无法承受用工成本急剧上升,将迫使成千上万家利润微薄的企业倒闭或者撤离中国。(注:参见《北大副院长驳张五常:新劳动法不会搞垮中国经济》,载《新民晚报》,2007-12-25。)董保华则提醒不要让公法保护过了头,法律应当为人力资源管理留出空间,当用人单位没有基本的管理权时,企业也将从追求效率的市场主体变为实现公益目标的安置机构。(注:参见董保华:《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基本定位》,载《法商研究》,2006(3)。)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既有积极影响又有负面影响:一方面,促进了企业管理变革,如采用技术革新和关注制度建设等提高企业的适应能力;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严格人员退出机制,提高了解雇标准,提高了人员退出成本,使劳动关系趋于固化,降低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目前关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效率影响的讨论,存在重宏观价值追求、轻具体技术探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如何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的“点”和“度”如何把握,是贯穿整个劳动合同立法的核心问题,它决定着诸多争论问题的解决方式和最终结果,劳动合同立法不能单纯强调公平或者效率,而应该达到效率、公平和劳动者呼声的平衡。
四、现有研究的缺陷、不足及存在的问题
总的说来,国外在评价劳动力市场法规对劳动力市场绩效的影响时,由于立法概念本身比较复杂、数据难以获取,而且在有关立法指标的选取和指标体系的构建方面还存在不足,理论和实际状况之间的联系还是很模糊的;但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为中国开发相似的分析和统计工具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国内理论研究的成果表达了理论界对当前《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状况带来的重大影响的忧虑与思考,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了平台。但由于研究者的学术专业性差异,加之新法施行时间不长,这一研究往往局限于理念判断和推理,还缺乏基于客观事实的、有数据支持的准确而清晰的理论论证。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这种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进一步显现出来。与从法律角度研究不同,从经济角度评价就业保护立法的变化以及它们对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影响,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实际需要和政府的期望相比,劳动合同立法的经济分析严重滞后。
综观国内外的观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就业保护法规实施的技术探讨上,要搞清楚就业保护法规的实施究竟对劳动力市场状况产生了什么影响;为达到效率、公平和呼声的平衡,立法指标的“点”与“度”该如何设置,但国内还没有开发出一套适用于中国的劳动合同立法指数,不能实证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影响。
五、未来我国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研究,与其他转型国家的就业保护法规比较,当前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相对严格,是与国家目前低社会保护的现状相适应的,通过提高就业保护程度弥补低社会保护的不足。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就业保护和社会保护将此消彼长,从长远看,就业保护严格性将逐步走弱,而社会保护体系将进行弥补与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促使企业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改进技术和制度,提高面对不断更新的技术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适应能力;从长远来看,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更高的收入公平和反歧视。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企业的雇用行为更为谨慎,短期看会降低社会就业率,但从长期看,将促进非正规就业和自雇就业的发展,社会整体就业渠道将更宽、就业岗位将更多。从短期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剧了劳动力市场分割,加大了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人员、失业者以及未被劳动合同法覆盖的人群之间的差距;增强了劳动力市场的刚性和不公平,阻碍劳动力流动。从长期看,随着政府就业促进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劳动力市场整体绩效将得到提升。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严格程度究竟如何,其潜在的收益和成本如何衡量,《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力市场状况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具体说来有:(1)如何衡量中国劳动合同立法的严格程度,是否与国家目前的社会保护现状相适应。(2)如何衡量《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引起的企业成本与收益变化。企业的净成本—收益状况如何。是增加了企业的雇用成本,降低了企业的雇用需求,对社会劳动参与率和社会就业水平产生了负面影响;还是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稳定性,促使企业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改进技术和制度,提高面对不断更新的技术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适应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收入公平和反歧视。(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产生了什么影响。是否加剧了劳动力市场分割,阻碍了劳动力流动。(4)通过就业保护法规的中外比较,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和实施、对提高劳动力市场效率的政策策略上有何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