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农地所有权何以成为一个问题
在土地资源因为人口增长和农业利用开始变得珍贵以后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土地所有权并不是那些真正使用它们的人首要关注的,因为维持一块土地的占有需要耗费的成本并不是佃农所能承受的,就是那些所谓的地主(或领主)也总是在土地占有量的多寡上踟蹰不前,过多的土地并不意味着财富增加,相反,在极不稳定的农业收益面前,越多的土地占有量可能导致更为沉重的附加义务——徭役、赋税和进贡。当然,这么说可能面临一个诘难:正是因为他们(不管是农民还是地主)不拥有土地所有权,所以才需要为使用和占有土地付出巨大的代价。可无代价(或义务)的权利何以存在?诚如有的学者意识到的那样,唯有在国家存在的前提下才有讨论权利的必要,鲁宾逊式的人并不会为土地所有权感到苦恼,因为他可以凭他的兴趣使用和处置脱离于国家威权的一块土地,他既不需要为此承担义务,同时也不能够奢求其他人承认他对于这块土地的权利,即便他想将之出售,可是谁来为买入人的权利提供保障呢?关于国家的理论和意义无须笔者在此喋喋不休,笔者相信中世纪后期的学者已经基本完成了对这一命题的思考。
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我们要否认国家的存在,而是要思索所有权的意义。事实上,当我们回溯整个人类财产权的制度史,会发现所有权这个概念就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无论是罗马法中mancipium到dominium的演变,还是中世纪时期被习惯法支配的土地权利制度,我们都可以清楚地看到财产权之上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所以,近代古典自由主义将所有权绝对化的目的并不单纯是为了论证财产权的自然正当性,或者说当他们将土地所有权视作一个无可争议的自然权利对待时,其目的更在于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封建义务予以摒弃,而这一切的努力又是由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所决定的。也因此,当我们企图用古典自由主义的所有权观念来解构或重塑我国的地权体系之时,我们应该叩问自己试图以此解决什么问题。
按照经济学家的观点,讨论土地所有权问题诚然是为了更好地使市场经济的逻辑得以运行,而目前国家对于土地的过多干预使得他们意欲推进的逻辑处处碰壁。而来自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研究,则更多地向我们展示了自由之于个体的价值和重要性。尽管进路不同,我们仍然可以在其中寻找到一些明显的共通之处,那就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和极端的自由主义都将国家公权视为一种理所应当的恶,“守夜人”是他们唯一能够容忍的国家存在形式,诺奇克所谓的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人们免于暴力、偷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都会强迫人们去做某些事情,从而也都无法得到证明”。对于国家的恐惧使得国家的一切公权行为都变得那么令人不安,于是国家基于粮食安全或其他公益考量对土地的用途管制也被视为侵犯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处分权,秦晖为此说:“如果官府不能负责给农民以保障,你不批评也就罢了,怎么反过来要禁止农民卖地救命、卖地读书而把他最后的路也给堵死?”在自由主义学者那里,似乎没有任何理由能够成为国家不将完整的所有权赋予个人的理由。
这又与自由主义学者对于中国国情的判断有关,诚如朱学勤对我国左右两派争论的观察:新左派认为中国已经卷入全球化,资本主义在中国已经泛滥成灾,因而主要的抵制对象应该是外来的资本主义跨国公司的经济和文化入侵。而自由主义一方则认为,中国并没有进入后现代,也没有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阶段,更没有卷入全球化,阻碍中国社会进步的是内在的陈旧体制与意识形态。因而,土地所有权问题能够伴随改革开放长久地成为一个论争焦点与学者们对我国国情的判断和把握密不可分。在自由主义学者眼里,个人自由仍然受到国家压制,又由此导致市场经济改革严重受挫,对旧体制下特权的恐怖记忆使得自由主义学者努力试图从普世的权利概念体系中寻求超越国家桎梏的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