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者视角中科斯经济思想与马克思的关系
罗纳德·科斯 (Ronald Coase) 是现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著名代表人物。迄今为止,笔者还没有发现或听说科斯在自己的学术论著中提到过马克思,也没有发现有人曾经指出过科斯的某一理论观点或基本概念直接来源于马克思。人们在介绍“科斯经济思想的渊源”时往往提到的是“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 (Adam Smith)、旧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阿瑟·塞西尔·庇古 (Arthur Cecil Pigou)、老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约翰·康芒斯 (John Commons),以及科斯当年在伦敦经济学院学习时的老师阿诺德·普兰特 (Arnold Plant)、莱昂内尔·罗宾斯 (Lionel Robbins) 和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Friedrich von Hayek) 等。
不过,本文所说的科斯经济思想与马克思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指科斯的某一经济思想直接来源于马克思,而是指马克思在此之前就提出了与其相似的思想。在此前提下,不少西方经济学者都指出并论证过科斯某些经济思想与马克思之间的关系。本文拟分别介绍西方经济学者所认定的科斯的交易成本思想、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法经济学思想与马克思之间的关系,进而说明其能够给予我们的启示,即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 科斯交易成本思想与马克思的关系
交易成本 (Transaction Costs),又称交易费用,是科斯经济思想中的一个最重要概念,他就是由于“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而获得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而且,他的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法经济学思想等都与这一概念的引入相关。同时,“通过把交易成本引入经济分析”,“使经济学的视野从零交易费用的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世界”,也是“科斯的原创性思想”的“主要表现”。
科斯是第一个将“交易成本引入经济分析”的人吗?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位著名代表人物、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 (Douglass North) 在《理解马克思是值得的吗?》一文中指出:“新古典经济学在传统上将交易所得看成是无需付出任何实际代价的 (即,仅存在生产成本,而不存在交易成本)。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清楚认识到的,交易成本是存在的。”他还特别强调,“早在现代交易成本的文献开始从细节上探究这个问题的一百年前”,马克思“就给我们提供了杰出的线索”。因而,他认为“理解马克思是有意义的”。这就是说,马克思交易成本思想的形成和运用比科斯要早得多。
诺斯说马克思在交易成本问题上“给我们提供了杰出的线索”,这表明至少他自己在这一问题上是受到了马克思的影响或启发。科斯本人是否也受到过马克思所提供的这一“杰出的线索”的影响或启发呢?据张五常说,科斯曾对他说过这样的话:“我对交易成本感兴趣的时候,是个年轻的社会主义者,思想是在俄国革命之后形成的。如果要我想象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经济制度,那就是完全的共产主义制度。”当然,这段话还不足以证明科斯当年作为一位社会主义者时学习过马克思的相关著作,因而其“对交易成本感兴趣”是因为受到了马克思的影响或启发。
不过,马克思在科斯之前就有关于交易成本的思想,这应该是一个事实。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所说的交易成本是指“公开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即“使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其中,“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是发现价格的成本”,还有“为市场上进行的每一笔交易谈判和达成一份独立合同的成本”,以及人们为了防范风险而“可能更愿意订立一份长期合同”所带来的成本。《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词条将其界定为:“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分析的“纯粹的流通费用”就是一种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它的第一个组成部分是“买卖时间”,即资本家“在市场上执行卖者和买者的职能的时间”,因为“达成交易是需要时间的”。马克思认为,达成交易之所以需要时间,“尤其是因为在这里进行着斗争,每一方都想占对方的便宜”,而“事情并不因双方都想借此机会占有超额的价值量而发生变化。这种劳动由于双方的恶意而增大,但并不创造价值,正象花费在诉讼程序上的劳动并不增加诉讼对象的价值量一样”。可见,马克思所说的“达成交易是需要时间的”,就是科斯所说的“使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而且,二者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是相近的,只不过马克思是用市场交易所需要耗费的时间来表示所需要耗费的费用或成本而已。因而,国内有学者指出,在《资本论》第2卷中,“马克思关于流通费用的论述”,表明他“已初步认识到交易存在费用的问题”。另外,还有学者论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对“交际费用”的研究和在第2卷中对“纯粹流通费用”的研究,表明“他有着深刻而独特的交易费用思想”。
二 科斯企业理论与马克思的关系
杨小凯先生曾指出,“如果我们将企业理论严格定义为一门解释企业为什么会出现,企业内部组织的经济学意义的学问”,那么,“真正的企业理论”可以说是由科斯“1937年的经典论文所首创”。在《企业的性质》这篇经典论文中,科斯运用其交易成本思想对企业产生的原因和企业的规模如何确定这两个当时被人们所忽视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然而,《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规模报酬递增”词条的作者斯皮罗斯·瓦西莱斯基 (Spyros Vassilakis) 却认为,马克思发现“垂直一体化和生产迂回”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的方面”:前者是“社会分工”,后者是“工厂中的分工”,并看出“垂直合并的程度越高,市场不完全的程度也越高”;后来,“科斯 (1937年) 再次发现并概括了这些马克思的观察,同时从中创造了厂商理论 (又称企业理论——引者注)”。简而言之,科斯的《企业的性质》是“再次发现并概括了”“马克思的观察”,并由此创造了自己的企业理论。
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迈克尔·迪屈奇 (Michael Dietrich) 在《交易成本经济学——关于公司的新的经济意义》一书中介绍了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所探索的一个问题:“倘若价格机制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那为何在公司内仍需对资源配置进行计划和指导。”不过,他在一个脚注中指出,“科斯并非探索这一问题”的“第一个理论家”,因为“马克思显然的在时间上要早于科斯”,并告诫读者,“尽管马克思的著作由于其本身原因不在本书内讨论,但本书在许多方面均参考了其深刻见解”。该书在讨论“对公司内部活动进行概念化的现有方法”时,迪屈奇又在一个脚注中强调,“虽然正文中没有对20世纪以前作者作任何直接的提及,但应该指出马克思 (特别是《资本论》) 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三个领域甚为显著:公司内部的对抗 (可能) 与存在于公司之间的对抗同样重要;区分劳动与劳动力,他的组织分析就是建立于这种区分的基础之上;以及人的行为系存在于社会环境中”。这就是说,他也认为,关于企业性质的研究,马克思要早于科斯。
可能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路易斯·普特曼 (Louis Putterman) 和兰德尔·克罗茨纳(Randall Krozner) 编撰的《企业的经济性质》一书的第一部分“企业内和企业间:劳动分工”中,所编撰的文献分别是《国富论》和《资本论》中的相关论述,以及弗兰克·奈特 (Frank Knight)、哈耶克、维克托·金德伯格 (Victor Goldberg) 和阿尔弗雷德·钱德勒 (Alfred Chandler) 著作中的相关论述或相关论文。其中,《资本论》中的相关论述被分为“劳动力的买和卖”、“协作”和“分工和工场手工业”三个部分。在该书的序言中,两位编者说明了将《资本论》中的相关论述收录其中的原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讨论了工厂中‘合作’的劳动生产力效应,工厂制的资本主义特征,以及企业和市场、生产和交换间的关系”。他们还指出,“Coase把计划和雇佣关系中的权力看作是企业的本质,把没有这种权力和通过独立的合同订立活动进行的治理看作是市场的本质”,并“考察了Marx曾考察过的这两者间的区别”,尽管“在此之前,Coase并没有阅读过Marx的著作”。普特曼还在该书中文版序中指出,马克思“对企业内和市场上的劳动的不同组织原则的区分”和科斯“对企业内企业主的权威取代了价格机制的权威的探讨”,这样一些以前很少受到人们关注的观点,现在则“激发了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工作”。由此可见,他们认为,马克思早就对企业的经济性质进行了研究。
另外,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利弗·威廉姆森 (Oliver Williamson) 在《效率、权力、权威与经济组织》一文中对企业主的权威问题进行了讨论,他强调,“厂商能够也的确行使了发布条令的权力,而市场却不能”,并指出,“关于‘权力会在设计工作内容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观点,可以追溯到斯密和马克思”。也就是说,上述普特曼所说的科斯“对企业内企业主的权威取代了价格机制的权威的探讨”,实际上也“可以追溯到斯密和马克思”。
所以,国内有学者指出,虽然“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在科斯之前没有企业理论”,但是,“事实上,马克思在其经典著作《资本论》中就对企业的起源、企业的本质、企业的规模、企业的形式、企业内的资本结构、企业的监督、股份公司的管理和经理薪金以及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等作过深刻的阐述”。
三 科斯产权理论与马克思的关系
科斯的产权理论与其被称为科斯定理的理论密切相关,两者分别出自科斯1959年和1960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和《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文章之中。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探讨的是“企业行为对旁人带来不良影响的问题”,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负外部性问题。他首先主要结合很多案例分析了假定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认为“若市场交易无需成本,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定对资源的配置并无影响”。这就是人们最初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的初始分配是无关紧要的,即对资源的最优配置没有影响。不过,这很容易导致产权是不重要的这样一种误解。他后来又专门写了《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他指出:“零交易费用的世界已常常被说成是科斯世界。真理多走半步往往会变成谬误。”并强调:“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配置不受法律规定影响的观点也表明: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里,产权的界定是重要的。
科斯是最早提出产权理论或最早强调产权重要性的经济学家吗?思拉恩·埃格特森(Thrainn Eggertsson) 在《新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强调,“人们都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位具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理论家”,并引用了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 (Svetozar Pejovich) 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一文中所说的一段话:“的的确确许多社会科学家包括亚当·斯密都重视产权,马克思却第一个断言,对于产权的规范是因为人们要解决他们所面临的资源稀缺问题,而且产权结构会以其特定而可预见的方式来影响经济行为。”平乔维奇本人在《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一书中也明确表示,“尽管产权的重要性已为马克思之前的社会主义者所承认,但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产权理论”。这就是说,马克思比科斯更早提出了产权理论,并强调了产权的重要性。
诺斯也在其代表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明确指出:“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他还在《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一文中指出,始于19世纪下半叶的“第二次经济革命产生了一个以非个人市场为特征的经济世界”,个人或企业之间出现了一种“不重复博弈或者是有限博弈”的结果——“不合作的收益通常要大于合作的收益”,要克服这种状况“就需要建立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结构中修改报酬规则和执行报酬规则都是为了引致合作”,但“这种分析并不新颖”,因为“马克思很早就已指出,一种技术的组织规则和现存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发生冲突和变革的基本源泉之一”。
可见,正如国内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尽管对于马克思是否有产权理论,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但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研究者对此做出了肯定回答,他们并不认为产权理论只是20世纪50、60年代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独创,认为马克思在此之前就已经有了自己的产权理论。”
四 法经济学思想与马克思的关系
通常所说的“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实际上应当直译为“法和经济学”,其“历史十分久远,但现代法经济学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丰富和发展起来的”,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则被认为是“法经济学的奠基之作”。科斯本人认为,“这门学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另一部分则是“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
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Roscoe Pound) 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认为,马克思的“经济学解释始于19世纪50年代”,“这种解释方法”在19世纪的最后10年“盛行于德国和意大利,并被应用于历史学的每一个分支”,而在20世纪的最初10年则“渗透进了英美法律思想之中,而且至今仍是法理学中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特别是在美国”。这就是说,马克思对法律的经济学解释对现代西方法学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著名法学家R. W. M.戴尔斯 (Reginald Walter Michael Dias) 也认为,“马克思对法律进行的分析就是一种经济分析”。可见,“庞德和戴尔斯都承认马克思是现代法经济学的先行者”,或者说,“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并不是以罗纳德·科斯、理查德·波斯纳等为代表的现代西方法经济学者的专利”。
法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理查德·波斯纳 (Richard A. Posner) 也在《超越法律》一书中告诫读者,“不要仅仅因为目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不那么吃香了,就轻易拒绝了这样的看法,即一个职业界的某些典型思想模式可能有一些经济上的原因”,并指出“这种例子在医学上就很丰富”。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种明钊先生就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一文中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地明确地提出法经济学的学科名称,但是他们关于政治经济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的思想,却给我们探索建立法经济学提供了根本依据”。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也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经济学思想及其与现代法经济学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并认为,马克思是“法经济学的伟大先驱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经济学思想“为西方法经济学学科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因为,如果“不接受和认可马恩关于‘法决定于经济又对经济有反作用’这一普适性的法律变迁规律,当代西方法经济学就无法应用微观经济学来分析和研究法律制度”。总而言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经济学思想对现代西方法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 启示
上述分析表明,很多现代西方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和法经济学家都认为,马克思实际上是科斯交易成本思想、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法经济学思想的先驱者。这能够给予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
众所周知,以科斯、诺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由于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用于分析制度,而最终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诺斯曾经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之所以是“最有说服力的”,就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中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这就是说,西方主流经济学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接纳,表明它也开始重视曾经被其所遗漏的“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因而实际上也是对马克思在这些方面所做的先驱性工作的肯定。正如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冈纳·缪尔达尔 (Gunnar Myrdal) 所说,“当人们不得不将马克思当作经济科学发展上伟大的经典著作家之一来看待时”,是“基于他开创制度经济学方面的成就”。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的序言中明确表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上述马克思所具有的交易成本、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法经济学等方面的思想,就体现在他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之中。他的这些思想为什么会与被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的科斯的相关思想产生共鸣呢?
国内有学者认为,虽然“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传统经济理论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但“新制度经济学则在考虑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考虑到人与人之间关系,尤其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事实确实如此,诺斯就曾明确指出,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以分析的形式开始考察生产关系”。国内也有学者论证,新制度经济学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是从老制度主义经济学那里继承来的:康芒斯将“交易”作为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他所说的“交易”概念是与以往经济学的“生产”概念相对应的,即:“生产”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科斯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将康芒斯的无成本交易修正为有成本交易。因而,可以这么说,所谓新制度经济学也就是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康芒斯所提出的交易问题。所以,诺斯表示,“马克思强调,人的意识主要取决于他的生产关系,这仍然是一个重大贡献”。
西方某些资产阶级经济学也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研究生产关系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吗?对于这一问题,恩格斯早就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他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说:“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诚然,这个或那个经济学家在个别场合也曾觉察到这种联系,而马克思第一次揭示出它对于整个经济学的意义,从而使最难的问题变得如此简单明了,甚至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现在也能理解了。”简而言之,在马克思之前就有某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个别场合也曾觉察到这种联系”,在“马克思第一次揭示出它对于整个经济学的意义”之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此“也能理解了”。
当然,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所谈论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建立在个人之间理性契约基础上的关系”,与马克思经济学所研究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很大差异,但这毕竟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或市场经济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总而言之,现代西方资产阶级者事实上也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研究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重视这种研究,或者说,这种研究在现代西方经济学界的影响越来越大。尽管他们所研究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马克思经济学所研究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本质区别,他们研究的出发点或目的也与马克思大相径庭,但这也足以应验恩格斯当年所说的,“马克思第一次揭示出”的“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整个经济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