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白人农村土地实用问答(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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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是否合法?

典型案例

老周与老韩同是忠义村的村民,老周家位于老韩家后面,由于两家之间没有过道,老周家只能从西侧开门,十分不便。后来,老周家在县城购买了房屋,准备落户到县城。而老韩家因房屋面积太小,已不能满足家人居住生活的需要。于是双方协商一致,老周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宅基地卖给老韩,并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协议》。请问,他们签订的协议合法吗?

以案普法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的重要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城镇的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房屋或者宅基地,目的是保障村集体内的村民能够有充足的住房。

那么,老韩和老周之间能对宅基地进行买卖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老周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老周仅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不能对宅基地进行买卖。两人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老周和老韩不能对宅基地进行买卖,但老周和老韩属于同一个村集体,法律并未禁止同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老周和老韩可以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老周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老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