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整合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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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研究述评[1]

中国率先在农村推进社会改革,制度变革也大多先从农村实现突破。因此,从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农村制度变迁研究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对于农村的制度研究已有相关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文献研究,本项目研究不再重复,下面围绕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及相关研究做一些梳理和反思。对于探究农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整合方式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三个重要的问题:一是正式制度的变迁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二是非正式制度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三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探讨基于“善治”目标的实现如何整合二者之间关系,梳理现有研究成果自然也是按照这样的逻辑展开。

从已发表的论文来看,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94—2014年)精确检索中有“非正式制度”这个篇名出现的论文有457篇,大多集中在2000年以后。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作为篇名检索出32篇,以“制度整合”为篇名的有585篇。以“非正式制度”并含“农村”为篇名检索出43篇,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为篇名并含“农村”检索的有2篇,以“制度整合”为篇名并含“农村”的有30篇。可以看出,近几年来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已是制度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对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的相对较少,而对农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进行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

(一)农村治理与制度变迁研究综述

农村制度变迁研究,以农村税费改革作为标志,可以明确地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

1.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制度变迁研究

人民公社制的瓦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以及由此催生的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和进一步发展,农村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框架。农村税费改革前,与这一治理框架紧密相关的制度变迁研究主要围绕土地制度、人民公社制和村民自治制度展开。

(1)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

改革开放至农村税费改革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展开,研究可明显地划分为两派:官方和学界。官方主要由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以及由官方组建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构成。学界主要由林毅夫、陆学艺、蔡昉、张红宇等早期农村问题研究专家组成。尽管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官方还是学界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杜润生领导的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和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积极支持和引导在安徽、四川发起的农村改革向全国铺开。他在1980年秋召开的中央长期规划会议上,提出先在贫困地区试行包产到户,并主持起草了1982—1986年的五个重要的“一号文件”,正式肯定了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结束了包产到户长达30年的争论,成为制度诞生的“幕后推手”。另一股势力来自学界,主要围绕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林毅夫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了分析,认为家庭承包经营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是导致农业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2]陆学艺较早系统地阐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所有制特征、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制度变迁带来的利弊得失、实践层面的成功经验等,几乎可以代表当时学界对这一制度研究的水平和层次。[3]除了上述成果外,也有学者研究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4]、稳定农民承包权的意义等[5]。

(2)人民公社制研究

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20世纪80年代初获得巨大成功相反,人们是以某种反思和批判的态度展开对人民公社制的研究。研究涉及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如果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审视国家权力运行与农村有效治理的关系问题,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价值。以陆学艺、黄树民为代表的学者采用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的调查分析方法,通过翔实的调查资料分析了人民公社制对农村社会变革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以及在宏观制度变迁之下农村传统文化、村落习俗的生存状态和演变过程。[6]关海庭的研究表明:人民公社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政治管理的轨道铺到每一个村庄村民的家门口”,“将组织的控制能力推向了极端”。[7]国家企图通过人民公社制对农村社会的改造是具有根本性的。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张乐天的研究因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而产生较大影响。他在《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一书中,以浙江省的一个普通村庄——联名村作为调查和分析的对象,阐释了人民公社制度产生的逻辑过程,展现了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社会的真实面貌,是人民公社研究领域中里程碑式的著作。[8]该书无论是在研究理念及方法还是在史料的收集与可信度上,都明显区别于依据拼凑当时的媒体报道推理或想象出来的历史陈述和传统史学大事记式的文件堆砌。[9]

(3)村民自治制度研究

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整个农村社会的治理机制产生重要变化。国家权力从农村撤出后,农村出现了权力真空,1980年村民自治自发地出现在广西宜州合寨村,1982年这一基层民主制度被纳入宪法体系,获得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同时198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标志着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农村的社会组织形态、政治关系状况及权力的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学界开始从制度实施的实际绩效、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政治系统内的角色与功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的民主实践、从实现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来看村民自治制度、村“两委”——“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其中代表性的人物有贺雪峰、于建嵘、党国英、秦晖、沈延生、徐勇、李昌平等。与国家和农村社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相比,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支持者有之,怀疑者有之、否定者亦有之。有些学者对这一新的制度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甚至视为“理论怪胎”。这方面的代表首选沈延生,他对村民自治制度进行了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系统否定和批评。[10]也有学者从村民自治实施的条件和基础方面,提出了这一制度在农村社会实施和发展的限制因素。比如曹锦清就认为贫困地区的村民委员会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治事务所需的财力。[11]于建嵘认为:“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农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这种‘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组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12]显然,他对于村民自治是否属于真正的自治团体表示怀疑。当然,大多研究者还是从现实出发,肯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促进农村民主化、农村有效治理的积极价值。贺雪峰说:“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下,村民群众若能够将自治事务通过民主的办法管理好了,难道不可以训练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的民主能力,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使他们逐步为将来的国家民主做些准备吗?如果占70%的农民没有在基层的训练,笔者实在无法想象国家层面的民主如何可以开展,国家宪政何以立基。”[13]

2.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制度变迁研究

(1)进一步深化对土地制度的研究

农村市场化、城镇化发展的快速推进,加速了农村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农村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迅速增强,农村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传统的土地制度面临严峻考验,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空前活跃。一方面,出现了大批的学术专著,比如廖洪乐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六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张红宇的《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张钧的《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钱忠好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版)。另一方面,专题化的研究逐渐增多。有学者从“物权”的视角分析了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功能,认为土地制度是决定农村治理制度的最重要因素,土地是农村经济社会的根本,农业生产形式和农民生活方式都与土地这一关键要素息息相关,农村的各项经济社会制度都是围绕“土地”来进行构建的。[14]一些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路径以及如何保障农民的收益权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有学者就如何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提出要相信农民集体的智慧和创造力,给农民集体的制度创新留足空间,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对当前农地制度的认识还非常有限,而是我国的伦理和政治学正处在转型阶段,还没有定型,在这种情况之下政府所能做的也许只能是接受农民自己的选择。[15]

(2)基层民主制度研究进一步拓展

十多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社会转型在快速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机制和制度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研究出现重大转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村民自治制度研究发展到整个农村治理制度的研究。它表明,村治研究发展到了“力图构建作为一种可能性研究范式的‘村治’论域,即以关照农村社会公共权力为主线,广泛覆盖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诸方面的综合性研究”[16]。比如徐勇系统地分析了国家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行政下乡”“法律下乡”“政策下乡”“服务下乡”等方式和途径对农村社会进行塑造和整合的过程。[17]二是从民主制度研究发展到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研究。农村税费改革以后,针对如何推进农村管理制度的变革,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徐勇提出的“强村、精乡、简县”[18],郑凤田等提出“强县政、精乡镇、村合作[19]”,贺雪峰提出“强县、弱乡、实村”[20]。三是实现了研究从重“国家视角”或“社会视角”到“国家视角”和“社会视角”的有机结合。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是徐勇与贺雪峰,前者侧重于从国家制度、政策进入农村,引起农村的变化情况来理解现代国家对农村的建构和整合过程[21];后者侧重于从农村社会的内在结构、文化特质、农民的行动逻辑等方面研究农村政策在农村实践的具体机制及其实践结果,以理解中国农村非均衡的内部结构[22]。四是研究方法的单一学科发展到多学科的融合与交叉。当前农村治理结构、组织体系、制度创新还处在“远未成形”的阶段,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构建。因此,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研究总体上是以“问题”为导向的,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学术研究,促进了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历史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在研究方法上的交叉和融合。

(3)公共服务制度成为新的研究热点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服务(财政)制度研究成为农村制度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农村公共服务制度与农村公共财政制度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农村公共财政制度就是将农村公共服务纳入财政覆盖范围的制度。陈锡文认为实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资金、人才等要素向农村倾斜,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村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教育、卫生、文化、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重要原因在于,不仅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投入不够,而且大量外流。[23]杨冬雪认为乡镇履行着三种基本职能:汲取社会资源,控制基层社会;将国家的公共品传递给公民;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权运行提供渠道,并充当参与活动的平台。取消农业税后,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是乡镇政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整合农村基层社会的权威来源,因此要努力推动乡镇组织转型和制度创新。[24]有学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水平的均等化(消费均等和结果平等),服务设施和条件及资源占有的均等化(条件均等和起点平等)以及赋予人们相同的权利和机会(权利平等及制度平等),不因其身份的不同享有不同的待遇。[25]有学者提出要从农民的内在需求出发,建立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对农民需求敏感的反应机制,使农民的需求表达成为公共产品供给的关键环节。[26]

(4)综合性制度研究得到重视

近年来从宏观上对农村制度变迁进行研究和梳理成为学界农村制度研究的新视角。如陈锡文等著《农村制度变迁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制度变迁的基本历程、制度建设的基本成效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对未来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内容涉及农村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村生产支持保护制度、粮食流通制度、农产品对外贸易制度、农村财税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制度、乡村治理制度等方面。黄季焜等著《制度变迁和可持续发展:30年中国农业与农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总结改革30年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辉煌成就,系统考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和整体制度变迁的基础上,评估过去30年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改革和政策措施,总结有益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揭示未来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方向。

(二)农村治理中非正式制度研究

1.国外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非正式制度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制度经济学者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North,也译为“诺思”)在《制度变迁的理论》中首次提出。但较早系统地对非正式制度进行研究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学者首推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他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阐述了自16世纪以来的宗教改革所确立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韦伯认为正是宗教改革形成的诸如尽天职、勤奋、守信、克制、节俭、努力、上进、奉献等宗教伦理在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揭示了文化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后来的制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者拓展了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使制度研究的内容更加丰富。按照制度规则存在的形式,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它通常由公共权威制定,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条例、法规和政策等。非正式制度指自发形成的,包括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27]这种分析方法逐渐地被大家所熟悉和认可,拓展了制度研究的领域。

国外学者诸如黄宗智、费正清、杜赞奇、库尔普、弗里德曼等对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非正式制度问题,但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杜赞奇与费正清。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中利用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编撰的《中国惯性调查报告》、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所做的社会调查材料以及中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通过细致的个案研究,探讨了中国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权力的文化网络”包括不断相互交错的影响作用的等级组织和非正式相互关系网。诸如市场、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之间的相互关联,构成了实施权力和权威的基础。“文化网络”中的“文化”一词是指扎根于这些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symbols and norms)。这些规范包括宗教信仰、内心爱憎、亲情仇恨等,它们由文化网络中的制度和网结交织维系在一起。通过研究证明了直至19世纪末,不仅地方政权,而且中央政府都严重依赖文化网络,20世纪国家政权抛开,甚至毁坏文化网络以深入乡村社会的企图是要遭到失败的。[28]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从城市和乡村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中国早期历史、近代革命史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尽管他的研究主要是为美国开展对华关系服务的,但对乡村社会中的乡绅阶层、儒家传统、官僚体制、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比较客观,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国内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的现代化努力不断地解构和重塑着农村社会,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为标志,农村社会成为国家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国家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从农村社会“上收”,农村出现了新的治理机制,社会转型的同时,农村出现了巨大的制度缺口。由于农村社会开放程度不高,相对封闭,受到外来冲击相对较少,使一些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习俗能够长期保留下来,农村成为国家制度约束和控制的薄弱环节,正式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的价值和作用不容易发挥出来,这样的社会性质和结构,费孝通先生曾用“乡土中国”来标示它。即使农村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仍然拥有68万多个村庄。伴随着农村社会的重大转型,以传统形式表现出来的非正式制度逐渐复兴,并作为一种与正式制度相对应的力量,客观上对农村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农村社会所固有的许多非正式制度(如习俗信仰、观念仪式等)和行为方式,不再视为一种愚昧落后、陈旧过时的东西,并非“现代性”的对立物,而成为乡村治理中重要的治理资源和治理手段。[29]学界也越来越多地站在乡村的视角来审视农村制度现象,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一些学者对非正式制度内涵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李培林把费孝通先生在分析中国社会基层结构所使用的“差序格局”理解为乡土社会的一整套“非正式制度”,并对传统道德、家族网络、人情信用等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和探讨。[30]党国英把中国社会中存在的非正式制度概括为道德、宗教、礼仪、典籍文化和宗法制度,并分析了这些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31]专题方面,张静通过对各类村规民约的研究,梳理了它们的共同点:(1)特殊主义——只是其内部成员有资格共享,对外部成员具有排他性,或采用另一种标准。(2)集体主义、绝对主义的权威导向——运用假定中一致的集体道德标准或加之评价处理事项,并倾向于巩固这类集体一致性。(3)模糊性与非形式化——应运于正式法领域之外或之前,对其条文的执行可以因人、因事、因时修改和变通。(4)弥散性——允许将惩戒范围扩散到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事物。(5)相对于国家法律,乡规民约具有特定的治理原则和管辖范围。[32]丰富了我们对非正式制度内涵及其基本特征的理解。

有学者对非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国内相关研究首先应提及胡必亮教授及其撰写的新作《非正式制度与中国农村发展》,在这部著作里,胡必亮教授向我们展示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正式制度与中国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精心挑选的五个村庄作为案例分析,让人们了解到了非正式制度对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33]李培林《村落的终结》一书中,对经济发展相对迅速的乡村进行研究发现,这些地区许多行为规则是属于靠传统伦理、家族网络和人情关系等维系的一套“非正式制度”规则,这些非正式制度是市场活动的基础,甚至市场活动是嵌入到非正式制度的社会网络中的,这种运行和合作方式,能有效降低社会资源的传递成本,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34]彭玉生、折晓叶、陈婴婴《中国乡村的宗族网络、工业化与制度选择》,这些研究侧重于从经济的视角研究非正式制度问题。另外,学界也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对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周怡在《村庄的家族政治:权威、利益与秩序——华西村个案研究》一文中指出,中国乡村社会的族权、绅圈秩序虽然遭受到强行抑制或中断,但它作为中国人心灵深处的内省结构,从来没有被泯灭。现代化的华西村仍然采取了一种并不现代化的行政秩序:家族的政治道路,这种家族参政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就反映了历史变迁过程中的文化制约因素所播导的路径依赖。[35]相关的深度研究和理论启发可以参考:于建嵘《岳村政治》,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李果等《社区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因素研究》,廖林燕等《少数民族传统自治制度的整合研究——基于转型期农村基层治理的视角》,韩俊魁《拉祜西头人制度:传统与国家力量影响下的变迁》,等等,这些研究以非正式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微观表现形式作为研究起点,或以其为旨归,构成了我们继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三)农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研究

伴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迅速推进,正式制度构成了农村秩序的主要方面,但农村仍然拥有区别于外的认知和信息系统,它一方面来自长期保留下来的文化传统;另一方面,不断发展的农村社会也在产生有影响、有权威的地方性系统。换句话说,具有某种“国家理性设计”特质的正式制度和“内生于农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之间共同组成了农村社会的制度环境,针对特定行为的约束必然具有复杂的关系。那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自然也就成为学术界研究和关注的重要内容。

现有学术界关于农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研究呈现出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把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性的“问题域”进行宏观叙事般的规范分析。这种分析方法一般很少涉及实证材料,更多的是一种学理层面的理论分析和逻辑构建。二是通过选取二者中某一领域问题进行专题性研究。这种分析方法试图通过对某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来透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实然”关系。比如政治社会学领域中肖唐镖关于“宗族”与“村民自治制度”之间的研究[36],法学领域中关于“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的研究就是典型的代表[37]。

二者关系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些学者从“冲突”的视角剖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张静通过华北西村的案例分析,发现村庄的治理在自治与官治及其官治与村民的互动等关系中,形成了非正式制度,而它对村庄治理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正式制度,使正式制度无法发挥其作用。[38]张乐天通过实地调查,认为人民公社制之所以要“告别理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它背离了家族共同体传统,并最终导致家族共同体瓦解。黄树民通过对“林村”个案的调查分析,认为新中国成立后“企图将农民的家庭改造为简单的经济和社会单位,并剥夺其传统意识中精神的和仪式的意涵”,“政府宣传不断攻击祭祖、宗教组织、风水信仰和父权观念,并斥之为‘封建迷信’即使这样的措施,这样的政策只能在表面上获得成功,或使这些传统习俗化明为暗”[39]。彭玉生指出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发生冲突时,社会网络的规范约束力在社会群体中具有更好的稳定性,社会群体更多地会遵守非正式制度,由此社会网络的规范约束力会增加正式规则的执行成本,软化正式制度,因此在处理二者关系时,要妥善处理非正式制度在社会群体中的影响力[40]。马智胜、马勇认为非正式制度与强制性变迁的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往往发生冲突,从而会增加组织和经济的运行成本,降低经济效益。[41]魏建国指出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更多是正式制度层面的法治,而不是社会生活层面,还不是生活方式层面的法治,以至于变成了“法律迷信者”,一旦社会暴露某些问题即刻主张加强立法来解决,好像只要法律制定出来,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所以造成了法治国家“在很大意义上仍限于政策目标层面,而没能真正地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法制现代化需要非正式制度与本土资源的孕育和支撑。[42]

有学者从相互支撑、相互融合的视角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张静通过对村规民约的研究发现村规民约体现的乡村治权与国家治权有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二者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似乎互为补充或需要,必要时有意相互联系,但又尽量避免直接主动地干预他者。[43]林毅夫提出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关系融合,非正式制度安排就能减少正式制度强制执行和实施的成本。[44]李怀则通过一个具体个案分析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同关系对社区发展产生的影响,从而指出实现二者相互融合,会给社区的发展带来强劲的势头,反之则会破坏乡村社会的发展。[45]甄志宏指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起源不同、实施机制不同,二者所处的约束机制和结构也不尽相同,主要存在相互冲突和相互融合两种关系,并对不同制度关系对社会组织的行动效果的影响进行分析,从而探索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的制度变迁路径。[46]

有学者从相互替代、相互转化的视角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王启梁通过对纳西族“情死”现象的解读,解释了非正式制度的产生与法律等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正式制度规定的唯一“正确”的生活方式和价值标准,它和地方性的价值、信仰、意义发生冲突时可能创造出预想不到的非正式制度,并由此发现法律可能因为其“制造”的非正式制度而归于失败。甄志宏在对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关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用正式制度改造非正式制度的策略和路径:一是利用正式制度来制约和促成非正式制度;二是把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化。[47]李培林从乡村社会结构出发,结合中国行政科层制特点指出农村由于自治空间和正式制度的薄弱,成为非正式制度生长和发挥作用的土壤,中国正处于一些旧的正式制度被突破或破除而新的正式制度尚未建立或完善的时期。[48]马智胜、马勇在分析经济现象的时候,提出人们往往只重视正式制度对经济的制约作用,而非正式制度因素通常被人们所忽略,所以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既要加强正式制度的变迁和创新,也要重视非正式制度的改造和培育,只有实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兼容,才能促进经济增长。[49]

目前,学界大致认同:从农村社会实然的制度环境来看,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度呈现出一种很不协调的关系:一方面正式制度的确立没有能很好地体现农村社会的价值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非正式制度存在的价值导向;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并不都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有力支撑,反而成为弱化正式制度权威和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正是典型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关系的实然状态。了解农村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制度创新的理念和路径,对农村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释

[1]部分内容曾发表,参见高满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治理:制度研究述评——基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2]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

[3]陆学艺:《联产承包责任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杜鹰:《走出乡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5]姚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与农业绩效》,《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6期。

[6]陆学艺:《内发的村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

[7]关海庭:《20世纪中国政治发展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8—409页。

[8]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9]辛逸:《人民公社研究述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

[10]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

[11]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12]于建嵘:《中国农村政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13]贺雪峰:《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社会主义研究》1999年第6期。

[14]郑雄飞:《从“他物权”靠“土地换保障”》,《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5]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6]吴毅、贺雪峰:《村治研究论纲》,《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17]参见徐勇《“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行政下乡”:动员、任务与命令》,《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法律下乡”:乡土社会的双重法律制度整合》,《东南学术》2008年第3期;《“政策下乡”及其对乡土社会的政策整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国家》2008年第1期;《“服务下乡”: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服务性渗透》,《东南学术》2009年第1期。

[18]徐勇:《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强村、精乡、简县》,《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

[19]郑凤田、李明:《新农村建设视角下中国基层县乡村治理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20]贺雪峰:《乡村秩序与县乡村体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21]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构建》,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版。

[22]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3]陈锡文等:《农村制度变迁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4]杨冬雪:《走向公共参与取向的乡镇治理》,《探索和争鸣》2009年第4期。

[25]项继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目标与制度保障》,《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6]刘义强:《构建农民需求导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基于一项全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问卷调查的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27][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50—51、60、193页。

[28][印度]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29]李怀:《非正式制度探析:乡村社会的视角》,《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

[30]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8—89页。

[31]党国英:《非正式制度与社会冲突》,《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2期。

[32]张静:《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

[33]Biliang Hu,Informal Institutions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Routledge,2007.

[34]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9页。

[35]周怡:《村庄的家族政治:权威、利益与秩序——华西村个案研究》,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第三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06页。

[36]参见肖唐镖《村治中的宗族》,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农村宗族与地方治理报告:跨学科的研究和对话》,上海学林出版社2010年版;《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3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8]张静:《村庄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华北西村案例分析》,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1页。

[39]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2页。

[40]彭玉生:《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范发生冲突:计划生育与宗族网络》,《社会》2009年第1期。

[41]马智胜、马勇:《试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

[42]魏建国:《法治现代化不可忽视的环节:非正式制度与本土资源——以普遍信任为视角》,《学术论坛》2010年第5期。

[43]张静:《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

[44]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23页。

[45]李怀:《非正式制度探析:乡村的视角》,《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

[46]甄志宏:《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与融合——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分析》,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4年,第69—70页。

[47]甄志宏:《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与融合——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分析》,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4年,第127—130页。

[48]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8页。

[49]马智胜、马勇:《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