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证据法:大数据时代证据法变革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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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结:数字证据法的提出

数字法学不是现代法学的理论增补,也不是现代法学的新兴分支,而是现代法学适应数字时代变革发展的转型升级。它通过现代法学基础上的迁移、改造、更新和创生,实现了对现代法学的理论重建,展现着信息中枢、数字行为、算法秩序、节点治理等数字生活逻辑,具有理论体系、价值体系、学科体系的数字知识构架,从而为数字时代的法律发展和秩序构建提供理论解说和规范指引。1

在“数字法学”的理论背景下,大数据时代证据法变革,将在数字四元世界中整合证据法学等哲学社会科学,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持,构建“数字证据法”的知识体系。

一方面,数字时代对传统证据法产生严重的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数字时代的司法事实认定呈现出证据的数字化、取证的远程化、存证的区块化、举证的虚拟化、质证的异步化和认证的智能化六大发展趋势。传统证据法也因数字技术的司法应用而面临全方位的深层次挑战:首先,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不断涌现的证据类型已逐渐突破了证据种类法定主义;其次,在线诉讼和异步质证模式对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和最佳证据原则等证据法基本原则构成了挑战;再次,数字技术的复杂性使相关证据的证据属性审查判断变得更加困难;复次,证据推理中的大数据经验因数据本身的完整性、可错性以及算法黑箱问题而存在极大的危险性;最后,数字技术的司法适用导致了证据性权利保障的弱化。2

另一方面,数字证据需要明确基本定位。基于证据在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证据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紧密关联,要促进程序法在数字时代的发展,首先要研究的便是数字技术对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证据在内的程序证据制度的影响。使用“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并不能科学地归纳出这种证据的内涵,而“数字证据”概念则更符合其本质特征。在证据类型上,数字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已有证据类型颇不相同,并且在证据规则上,数字证据具有与其数字技术特性相应的新规则。3

如前所述,“数字证据法”主要有两种推进路径:一是传统线下证据及其制度的变革进路;二是新兴线上证据及其制度的变革进路。本书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明确提出“数字证据法”的理论命题,并通过上述两种路径进行推进,进而促使“数字证据法”研究内容中的技术、法律与证据制度的相互融合和治理机制优化。在大数据与证据制度优化的研究过程中,本书重视证据基本问题的大数据思维展开,对电子证据、大数据证据、证人制度、技术侦查证据、算法证据、区块链证据等问题开放性地引入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和理论范式进行跨学科分析。本书主要采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文献法等。本书的难点和不足之处在于,比较研究的资料和资源需要及时更新,实证数据和案例材料需要进行更为精细化的梳理,需要构建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模式和理论工具,期望在日后加以修正和完善。

1 参见马长山:《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

2 参见郑飞:《漂向何方:数字时代证据法的挑战与变革》,载《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3期。

3 参见于海防、姜沣格:《数字证据的程序法定位——技术、经济视角的法律分析》,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