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考点9 法人
32.法人的责任承担[B]
[解析] 《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法人独立责任,即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在萨摩国)以及主营业机构(在中国深圳)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德胜公司由凯旋公司全资设立,也即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的关系,凯旋公司不过是德胜公司的股东,不需要对于德胜公司的债务负责,其只在自己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故C、D项错误。
33.法人[C]
[解析] 根据成立的依据,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根据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指以一笔独立的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在我国仅指基金会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人的结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在我国,社团法人大致包括:(1)企业法人;(2)(不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3)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如法学会)。这三种社团法人的成立要件各不相同,仅就是否需要登记来说,企业法人均需登记始能成立;而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有的依法须经登记程序,有的则无须经过登记程序(仅须批准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88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法典》第9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故A项错误。
在我国,银行分为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属于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私法人),而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公法人(机关法人),不是企业法人。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里的合伙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法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签订合伙合同组成合伙性质的联营。故C项正确。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为人合组织。一人公司虽然不太符合人合组织的特征,但作为例外,《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为公司法人,仅在一人公司与出资人发生人格混同时才刺破公司面纱,否认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故D项错误。
34.法人机关;要约的生效[D]
[解析]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监督机关。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其无须甲公司的授权行为,就有资格对外代表甲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第二,王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执行职务时,无独立的人格,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为甲公司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王某的行为。所以,出售翡翠之要约的要约人是甲公司,而不是王某,故王某在要约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并不会影响要约的效力。同时,《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根据题意,该要约(函件)已经到达相对人乙公司,故要约已经生效。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思路拓展】假设王某出售翡翠的行为超出了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为,一般也不会影响该要约的生效。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5.法人[B]
[解析]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作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其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公益为目的。前者如公司法人,后者如西方国家某些社会团体等。所以,社团法人均属于营利法人或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的绝对判断都是错误的,故A、C项错误。
所谓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基金会法人在国内外均为公益法人,故B项正确。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是非营利的,也可以是营利性质的,故D项错误。
36.法人责任;表见代理;代表行为[ABCD]
[解析] 乙非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而言,未经甲公司授权,乙不享有委托代理权。因此,甲、丙间的保证合同系乙实施无权代理订立的保证合同。不过,乙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丙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甲公司,甲公司须对丙公司承担保证合同责任。故A项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尽管没有甲公司的盖章,但乙公司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合同,甲、乙公司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B项当选。
丙根据乙的委托成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此行为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应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被丁追偿的责任或者对丁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当选。
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因而在甲、乙间成立了保证合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虽然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民事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故D项当选。
37.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解释[D]
[解析]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主要规定了通谋虚伪、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无效。而《民法典》第506条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题中,合同由甲公司提供,而且是格式合同,但是并没有上述无效情形,同时也没有加重乙方的责任,只是约定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故A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据此,甲、乙公司在货运合同上盖章时,合同已经成立。而基于合同第四条,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此时,李红的签字系代表其个人,不是代表乙公司,故C项错误。B项的错误十分明显,合同的签字不必签在条款处。
法定代表人只有代表法人的行为才能被后继者所承受,对于个人责任的设定,对于后来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约束力。在该保证合同关系中,李红是以其个人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其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对李蓝没有约束力。故D项正确。
38.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基金会法人[D]
[解析] 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是以用于特定公益目的(本题为“资助治疗麻风病”)的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设立人通过捐助或者遗嘱行为设立财团法人后,设立人并不成为财团法人的成员。因此,财团法人无成员,无意思机关(但有执行机关,如理事会)。设立人设立财团法人的初衷就是防止自己或他人事后擅自改变设立人的意志,以维持财团法人的目的或保存其财产。所以,因情势变更导致财团法人之目的不能达到时,由主管机关斟酌设立人的意思,变更其宗旨和目的。由此,《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综上,本题答案为D项。
39.委托合同主体的认定;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债务移转的法律效力[AD]
[解析] 法定代表人系法人机关的一种。法人机关有一个重要特点,即法人机关以法人名义实施行为(包括法律行为)时,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虽在委托合同上签名,但王某的行为即为乙公司的行为,委托人是乙公司,王某不是委托人。故A项正确,B项错误。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但王某是以乙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甲公司的名义在《委托书》上签字,甲公司不是委托人。故C项错误。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的,旨在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载明,“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就其常规意义而言,“协调”的意思是王某将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做一些沟通、劝说工作,以促成甲公司将A区的房屋卖一套给张某,对此,王某不受民事义务性质的拘束,亦不享有民事权利性质的利益。也就是说,王某向张某出具的《承诺函》,没有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不属于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故D项正确。
40.法人设立的责任[BCD]
[解析] 《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若该协会未成立的,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应由设立人黄逢、黄现和金耘3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B、C项正确。
《民法典》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该研究会成立后,印刷厂有权选择向黄金黄研究会或向金耘主张权利。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