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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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1922年,一个秋天的早晨,北京西直门附近,42岁的寡妇程黄氏站在黎玉亭家院子门口的台阶上。秋高气爽,程寡妇却火气很大。她先是用力指了指黎玉亭,之后又指了指自己:“瞧好了,老黎!你今儿也卖人,明儿也卖人,你想卖多少人就卖多少人,但你休想打我程大娘们儿和我任何一个孩子的主意!”(1)程寡妇的老家在北京东北边,1919年丈夫死后,她就一直帮着黎玉亭从她老家的村子里弄来妇女和孩子。几年以前,她还不太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跟这个臭名昭著的人贩子作对,但她的胆子渐渐大了起来。近来,程寡妇日益无法忍受黎玉亭的胁迫,她觉得黎玉亭从他们忙碌的产业获得的利润里克扣了原本属于她的那份赃款。

程寡妇这些气势汹汹的话,折射出了民国时期华北人口贩卖市场的一个关键特征,而这个特征常常被忽视。从业者有时把人口贩卖叫作“吃人”或“吃人肉”,这并不是毫无缘由的。在程寡妇生活的世界里,她要么“吃人”要么“被人吃”,要么卖人要么被人卖。人贩子和被贩卖的人口往往是部分重叠的,对此她再清楚不过。华北人口市场的这一特征明白地解释了人口贩卖问题为何如此顽固。在这里,人贩子和被拐卖的人之间的界线可能是模糊的,同时,正如在别处一样,妇女和儿童尤为容易受害。即便是在程寡妇开始做买卖人口生意之前,她和朋友们就已经注意到龙王堂频繁有村民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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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华北,一个将仆人、妻子、奴隶、小妾、童养媳、妓女、学徒和养子养女包含在内的市场蓬勃发展了起来。各个阶层的家庭都依靠这些被贩卖的人来应对家庭内部的需求。大规模的区域性贸易帮助家庭处置不想要的孩子,获得仆人,向邻居借用生殖或育儿服务,又或者,帮助他们吸纳新的家庭成员。在本书中,我考察了这些贩卖是如何进行的,也分析了使这些活动得以实现的社群网络或亲属网络。我使用的是在地而切实的研究方法,追寻像黎玉亭和寡妇程黄氏这样的男男女女,以及他们做生意时打交道的各个家庭。他们的世界很复杂。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会把他们的故事与晚清废奴主义者、州县官、警察的生活编织在一起,同时考察法律体系的沿革以及这些男女曾用以描述自己行为的那套层次丰富的语言。

中国的家庭是交易型家庭。除了生孩子以外,进入一户人家或者从一个家庭离开,都要通过钱财交易以及中间人或“老妈店”(broker)从中协调。妇女从一个家庭迁移到另一个家庭,围绕这个过程开展的礼俗不同,由此区分了妻、妾和婢女之间重要的地位差别。(2)那些能为女儿提供嫁妆的家庭,给了新娘很多嫁到夫家后的权利,(3)同时也传递了一个具有社会效力的关键信息——她的娘家不需要通过卖女儿来维持下去。连买一个出身卑微的婢女也要雇媒人,或许还要雇一两个证人来落实这桩买卖。媒人可能是一个流动的人贩子,也可能是当地社群中的一员。并不是所有组建家庭的交易都包含剥削,但这个过程都在家庭内部建立了等级。

一些读者可能会希望在人口买卖与通过买一个妇女进行的合法婚姻之间找寻明显差异。但是,做这样的区分会掩盖导致人口贩卖在中国如此持久而顽固的关键因素。在本书中,我借助了一个传统的定义:我用“人口买卖”(trafficking)这个词指代买入和卖出,以及以卖出为目的的中间调停和交通运输。相应的,我举的例子有时会包括被迫出聘礼的婚姻和同意自己被卖的仆人。一些被卖的人自己也是这桩买卖的同伙,我谨慎地不把他们排除在讨论之外。做此选择对我的分析产生了双重影响:首先,这促使我们从整体上思考人口买卖的语境,在这个语境中人口交易是被广泛接受的;其次,在人口买卖的叙述中,被卖的人所经由的中介轨迹得以保存。我尤其关注老妈店在为买卖提供方便或从中获利时的身份变换。在控诉人口买卖的国际法规中,我使用的这个宽泛定义并没有效力,但它的宽泛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完整的社会图景,从中我们可以理解人贩子和雇用人贩子的家庭之所以这么做的逻辑。随着中国的法律开始起诉人口贩卖,一系列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最终被判定为非法——但是,人口贩卖的“过程”涵盖了包括不同程度的强迫、准许与利用在内的广阔的行为谱系。

这不是一部关于婚姻的著作。不过,中国极大部分家庭缔结的婚姻为大规模人口贩卖提供了“合法性”。对多数穷人来说,结婚最要紧的就是聘礼,在他们的观念里,聘礼让所有形式的买卖都合理化了,甚至包括非法的买卖。中国的人类学家曾指出,“讲到妻子时用赠礼和互惠的语汇”,与此同时,“提到妾和女仆时用市场交易的俗语”。(4)在华北的庭审记录中,我发现事实并不是这样。在清朝和民国的供词中,提到新娘时用的也是销售和价格的术语,运用的语言跟提到其他被卖的群体时没有区别。对相关的家庭来说,有时甚至对妻子本人来说也是这样——是婚姻使一个女人的价值得以完成,结婚同时意味着她可能会被卖掉。(5)她在家庭内部的生育和性贡献既有社会价值,也有经济价值。

“亏欠”(debt)在形塑家庭等级制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管是经济上的亏欠、子女的亏欠、精神上的亏欠,还是儒家思想中的亏欠。孩子们明白,他们要对养育自己的父母负责。年轻的新娘知道,她的丈夫为了娶她付出了怎样的代价,她的家人为了把她嫁出去做了哪些牺牲。小妾深知自己有生儿子的职责。婢女会被提醒,是主人把她从贫穷中解救了出来。青楼女子算好了赎身所需的价码。甚至沿街乞讨的叫花子也向他想象中的家人表达着亏欠,他们和所谓的家人们一起上街表演。

然而,被卖的人和买主之间越是被沉重的义务感捆绑在一起,他们被售卖的事实就越是让这些人在家中的地位变得无关紧要。人口买卖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其中包含着二次贩卖的可能。长久以来,学者们强调儒家家庭中森严的等级制,但中国家庭构成的本质在于交易,学者们并没有对这一意涵加以探索。中国家庭的边界比传统所认为的更具可渗透性。

30多年前,人类学家华琛(James Watson,又名屈佑天)指出,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综合性的人口交易市场之一”。(6)这个判断位于一篇关于香港新界精英蓄奴宗族的人类学论文的开头,不过,尽管华琛大胆地邀请人们继续讨论,但他的文章依然是少数直接触及中国人口交易问题的研究之一。(7)本书则第一次考察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华北人口买卖的实践。

没有人质疑华琛的判断,但也没人深究。在混乱的中国大地上,买卖人口似乎成了一种默认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特征。关于自然灾害时期农村经受的苦难,不乏令人动容的描述,其中常常会特别讲到挨饿的家庭卖掉妇女和孩子。研究清史和民国史的历史学家没有忽视这些描述,也并非不为所动。但是,他们将人口贩卖视作更广阔的社会问题的一种症状来顺便探讨,这些问题包括贫穷、饥馑、战争或者卖淫。(8)对每一种深刻的社会问题,都有丰富的文献探究其在历史上与当下的表现。这些危机的确构成了人口买卖市场之所以兴盛的语境,但是只把贩卖人口当作一种症候,却将一种值得进一步解释的行为模式自然化了。对于普通人和罪犯来说,即便只是产生把某个人卖掉的想法,也需要先有一个已知的市场,一个早于彼时的危机存在的市场。本质上,人口贩卖是一种内生的实践,将人口贩卖作为一种症状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现象来处理会掩盖其本质。

本书将说明,这种无所不在的交易——长期以来是出于迫不得已才会做的事情,在讲述干旱、饥馑、洪水、盗窃和战火导致的流离失所时显得很突出——通常却被社会群体网络容忍和助长,面对更为庸常的烦恼,卖人被认为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补救措施。被嘴碎的小姑子搞得烦躁;因妻子通奸感到羞耻;为女儿将来的婚姻前景焦虑;由于孩子不听话、病恹恹的,叔叔抽大烟,或者由于欠了赌债、肥料短缺而愤怒;害怕粮食越来越少,担心就算明天够吃,明年也不一定够——这些都可能促使一家之主考虑向人贩子求助。

人口买卖是社群互助中很关键的一部分。人口买卖的确涉及刑事问题,但贩卖人口在道德上并不被视作是应该谴责的,也不像我们倾向于认为的那样是一种极端手段,更不是学术界直到今天都想让我们相信的那样。确实,因为卖人这桩事并不一定会遭到谴责,衰败的境况不一定会威胁生存。迫不得已、为了生存,以及“别无选择”这样的话语是被清朝律令制造出来的。有人可能会声称,要是不得不做一件事就顾不上法律,但有利可图之时这些人往往毫不迟疑地诉诸法律。卖人的人家和掮客们都用生存来为自己辩护,这已经是陈词滥调,因为这种说法往往很有效。调解地方纠纷时,清代司法官吏常常厚待那些声称自己困窘绝望的人。清律禁止了许多人口买卖的方式,但其中也收录了允许这些做法继续下去的条款,一些家庭就常常利用这些条款。如果家长能令人信服地争辩,是不可抗拒的饥饿迫使他们卖掉孩子,州县官就宣判他们无罪。不仅如此,州县官还赦免了一些人贩子,因为他们解释说自己的做法并不过火,或者动机是为了行善。从国家角度及宏观的社会层面看,人口贩卖使处于危殆中的一批人口摆脱无以为继的境况,令他们的生活变得可以忍受。从个人层面上讲,这种做法为困境提供了现成的解决方案,而且也被社会所接受。正如我们所见,在民国时期,情况依然是这样。

1910年,清廷做出了禁绝人口买卖的最后尝试,朝廷颁布了一项包括十个部分的法令,规定帝国刑法中所有涉及“奴隶”的内容都要彻底删干净。彼时,对这次被称作中国废奴运动的事件,国外的一些报纸提出了谨慎的赞赏。(9)法令的文本概述了包办婚姻和雇用契约佣工的新规则。此法令有必要修得如此琐细烦冗,这提示了我们,上述行为已经深入渗透进了普通人的生活。几百年来,进行人口买卖都被划入一个含混的法律领域:原则上是非法的,但如果是为了生存必须使用这个手段,又可以被法律容忍。清律中每一则禁止售卖人口的刑事法规之下,都有几条清楚陈述了例外情况的附例。(10)问题似乎在于,表面上清楚明了的金钱交易背后,确实牵涉到了多种多样的关系和身份。不过,将这些关系捆绑得如此紧密的,也不只是金钱。人贩子常常是熟人、邻居、朋友、亲戚,甚至是情人。邻里中的媒人不仅操办婚事,也经办其他必不可少的服务,并且彼此竞争。本书探究了这些琐细的职责和微妙的竞争,试图呈现一幅复杂的、处于戏剧性变革时期的民间社会图景。某种程度上,此类交易波及华北的几乎每户人家:并不是每一户富人家庭都购买或雇用了奴仆,也并不是所有贫穷的父母都想着卖掉孩子,不过,各行各业的人都知道,身边曾有人不得不求助于这个市场。所有家庭都知道如何在一众人贩子里做出辨别,都了解如何雇用他们的服务。在这些鲜活的经验和清末民初法律制定者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裂隙。

到了1911年,革命将这个问题转交给了新的政府。法律改革之后,长久以来约定俗成的做法却成了犯罪。在这个处于过渡之中的法律环境里,对于哪些人是一个家庭的合法成员,哪些人不是,地方官和警察不得不做出必要的裁决。关于哪些要素构成了一个被认可的家庭,观念一直在转变,我通过他们的记录追踪了这些观念。法律的执行并不由国家完成,地方警察、调查者个人经常犹豫要不要动用法律。面对许多街头争端或家庭矛盾,警察需要对家庭成员的归属问题当即做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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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玉亭1899年来到龙王堂的时候,就已经名声在外:据说他杀过一个人,连捕役都忌惮他;他的情妇遍布北京城;他曾经羞辱了一个少妇,导致其自杀,但少妇的家人怕得要死,甚至对黎玉亭参加葬礼表示了感谢;之后,黎玉亭买通盗墓人掘开这个女人的坟墓,偷走钱财,扒光尸体;他变得非常有钱,但几乎没有人确切知道他是怎么暴富的;有个男人曾错信黎玉亭,把妻女交给他照管,回到家中发现妻女不知所终;为了利用棺材铺走私鸦片、窃取死人的陪葬品,黎玉亭结交了位于村庄边缘的棺材铺的老板。关于黎玉亭斑斑劣迹的流言蜚语传遍了家家户户。(11)

那时,17岁的程黄氏刚成亲。她喜欢自己的丈夫,说他热心、忠厚、稳重,她跟公婆也相处得不错。那一年,这对夫妻有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程黄氏的丈夫做驾马车的营生,常常要驾车进城,每次都去好几天,把她一个人留在家里照顾孩子。她算了算,丈夫每年都要外出至少三个月。无聊的时候,程黄氏就跟村里的其他年轻妇女说说闲话。她们聊一些“谁跟谁私奔了,谁又背着谁偷人了”之类的闲言碎语。她们都觉得黎玉亭怎么看都是一个衣冠禽兽,她们带着恐惧和好奇谈论这个人。她们结伴出门,去看黎玉亭“趾高气扬地走在村子里”。程黄氏后来回忆,第一次在街上碰到黎玉亭的时候,她感到很厌恶。不过,她们中的一些人佩服黎玉亭,认为他是一个老于世故的男人,不循规蹈矩,她们后来向黎玉亭求助,以摆脱痛苦的婚姻。程黄氏自己的婚姻很幸福,但从朋友们那里她了解到了黎玉亭究竟在做什么生意的许多消息。不过,正如她之后提到的:“尽管如此,那个时候我还没真正搞懂买人和卖人意味着什么。”(意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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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清与民国时期,贩卖人口意味着什么?是否类似于一种所有制,甚至奴隶制?既有习俗中,各户人家通过交换嫁妆或聘礼使婚姻合法化,人口买卖是否只是延续了这种模式?在人口买卖这个问题中,汇集了传统的期望与义务、家庭网络、有关维生之道的修辞、交易与契约。整本书中,对这个广泛使用的短语“买卖人口”,我要么直译为“buying and selling people”,要么译成“trafficking in people”,后一种译法在20世纪早期更常用。在讨论奴隶制以及西方人对“白奴贸易”日益增加的焦虑时,清朝律法改良者将任何不正当的人口交易都描述成是“买卖人口”。这个词囊括了从妓院到苦力贸易、从收养到重婚市场的一切内容。一开始,20世纪初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的讨论,其重点在于禁止以开启新的剥削而非抹平身份差异为目标的交易机制。这样的应对措施所曲折表达的意思在于,参与讨论者认为,中国社会涵纳了特定情境中的一连串身份,这些身份不能被二元地化约为自由的或受奴役的。西方个人自由的概念来自启蒙哲学,而在中国,人们依据儒家思想的纲常伦理来理解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身份,以及自己相对于国家的角色。没有任何一个个体是自由的,因为每个人都身居各种关系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差等是自然的,在儒家份位原则中,一些人要承受比其他人更多的职责。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因与全球性事件相关的讯息传播到清帝国,与奴役相对立的民权与自由观念才传入中国,也是在此时,中国的观察者开始意识到,海外的中国“苦力”正在填补因禁止大西洋奴隶贸易而造成的劳动力真空。由于接触到了西方有关奴役的话语,晚清的法学家和立法者们试图将中国种类繁多的交易方式,全都挤入一种单一而别扭的类别。确实,与其说“自由”和“奴役”等词在佐证家庭社会变革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不如说这些词更多地被清末民族主义和反帝国主义的修辞所吸收。辛亥革命后,民国的革命者们继续寻找用以形容家庭内部奴役的珍稀语汇。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报纸社论和警方规章都采用了畜养动物时使用的怪异语言,一同谴责那些依然“养奴婢”或“蓄婢”的家庭。(13)

在法学家和立法者们使用的诸多术语里,“买卖人口”只是最中性的词。“买卖”为婚姻市场提供了新娘和小妾,为青楼提供了妓女,但也为各家各户提供了包括奴婢、保姆、奶妈以及男仆女佣在内的劳动者。通过禁止“买卖人口”,国家想禁绝的是这些行为,而非这一系列的社会身份,后者绝非通过法规就能一举根除。

通常我们认为,奴役是一个人能够用以威胁另一个人的最具强迫力的约束性要求。清末和民国时期的中国确实存在奴隶。不过,他们生活在一整套难以抗拒且彼此排斥的要求之中,这些要求多以儒家等级制和家庭职责的名义发挥作用。从更大的语境来看,在上述现象背后,人可以被买卖的观念已被社会广泛接受。人口买卖令人厌恶,而民众却笃信其合法性。美国学者瓦尔特·约翰逊(Walter Johnson)在讨论路易斯安那州的奴隶市场时提到“动产原则”(chattel principle)——任何一名奴隶在任意时机都有可能被转换成一种货币价格。(14)无论是在清末还是民国时期,中国都没有形成以奴隶为动产的大规模贸易市场,尽管如此,许多人却遵循中国自己的动产原则度日,不管他们是否已经成为奴隶——他们完全清楚,自己有可能被卖掉甚至被反复买卖,有可能被拿去做交易或者被出卖。许多奴隶制都具有“极度的不确定性”,在中国,被卖的人也不能摆脱这个特点。(15)中国的家庭都清楚地知道,人丁就是投资,而妇女、儿童和穷人最容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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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人口贩卖的逻辑与本土学者对其所做的辩护,史学上的探讨相对匮乏,这阻碍了我们把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奴役和奴隶制做有意义的对比。各种人身契约、奴隶制、奴役和强迫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差异。在不同的社会中,奴役以文化上各异的方式发生,要应对这样的情形,研究奴隶制的学者们常常会发现他们的讨论歧义丛生。解决争议的唯一出路在于,放弃对“普世”定义的执念,别再在各种奴隶制之间寻觅一致性。如此,我们就能思考,经由怎样的过程,各种形式的奴役才在不断演化的环境中持续存在。跟奴隶制一样,买卖人口也是一个投机的过程,它利用了所有既定社会中最具支配性和约束力的力量。相应的,研究由经济驱动的大西洋奴隶贸易的历史学家们历来强调,奴隶的身份是财产,是主人的摇钱树。不过,非洲研究者们则倾向于关注奴隶在复杂的亲缘网络中的位置。(16)在南北战争前的美国,不管是奴隶制的辩护者还是废奴主义者,都会援引《圣经》中的句子来佐证自己与对方不同的立场。在一些非洲人的社群中,敌对部落间纷争不断,这些社群强调奴隶制在其中所起的重新平衡的作用。另一些社群则注重奴隶制在组织亲缘网络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性。解读这些倾向的一种路径或许在于,人贩子和奴隶主为自己做了辩护,而每一个区域的研究者们都采纳了他们的思路。奴隶主依靠一种普遍接受的逻辑为他们的要求辩护——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历史环境——并以此维持他们的要求。

我特意选择了“要求”(claim)这个词,无论奴役关系发生在哪种特定的文化机制中,“要求”一词都是有意义的。一个要求既可以被提出,同时也可以被实践。在中国,对被卖的人提出要求意味着,在建立占有关系的同时,也对其施加权力。即使是非法的要求,如果被认为在道德上有合理性,也能付诸社会行动。

奴隶制研究者提出的定义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种立场:一些学者将奴隶制处理为一种财产关系,另一些则认为奴隶制背后是权力关系。在持“财产”观点的一方那里,奴隶被视作财产,与他们自己的生产方式分离,结果是,作为财产,他们自己可能没有权利拥有财产。另一方认为,将奴隶定义为“财产”是一种概念上的假设,并不总是有效,因为有些奴隶设法积累了财产,且围绕着他们聚集的财产构建了社会关系。(17)华琛用严格的财产术语来定义奴隶制。(18)他注意到,在华南乡村地区,人们像处理动产一样对待细民(被奴役的人),并且,在身份意识强烈的族长看来,细民代表着一种奢侈的所有物,可以向他人炫耀。这样的人永远不会成为宗族的一员。(19)华琛不认为买来的女佣是动产,她们的身份不是世袭的,而且她们有潜力变为家庭成员。然而事实上,只有极少的华南“妹仔”曾在主人的家里获得“自由”。(20)清代有一个清晰而技术性的例子,其中不仅是奴隶,仆人、小妾和妻子也被认为是财产——清律里很多有关这些群体的律例都被放在了“贼盗”一类。诱拐一个男人的妻子属于盗窃,伤了他的奴隶属于毁坏他的财物。(21)我们之后会看到,售卖妇女和售卖土地用的都是同一套术语,这进一步提示我们,人是有可能像财产一样被处置的。

奥兰多·帕特森(Orlando Patterson)提出了“权力”视角,他认为“财产说”太过笼统。帕特森用以定义奴隶制的,是一套刻画身体上的彻底压制、管控、孤立和暴力的术语。(22)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主人有权残酷地惩罚奴隶和雇工,父母被容许严厉地管教子女,这为“权力说”提供了最清晰的佐证。被卖的那些人也很有可能挨打。在传统的家庭里,家庭的整体利益统摄了个人意志,由一位宗法制下的一家之主(或者是一位代替缺席的丈夫行使权威的妇女)支配。律法的存在是为了确认权力是否滥用——在清朝,主人应该在暴打奴仆之前征求州县官的同意——不过,怒火一触即发、管教的冲动迫在眉睫的时候,老爷太太们很少有工夫费这个心。(23)(进而谈到清朝的情况,理论上主人需要获得准许才能把奴仆往死里揍,但父亲用同样的方法管教儿子之前,并不需要获得特许。)(24)

人贩子利用了那些他们试图卖掉的人的弱点,他们从一些人的热望和另一些人的恐惧中获利。人贩子的手段包括引诱、虚假承诺、怂恿、哄骗、强迫和绑架。(聪明的人贩子对使用武力很谨慎,他最得力的武器是语言。正如黎玉亭对程寡妇的忠告:“要想让一个人真的上当,用的不应该是刀,而是你的舌头。”)这些手段的暴力程度各异,相应的,那些被卖的人的下场也不一而足,从奴役到劳役、从卖淫到成亲、从收养到代孕都有。

尽管“权力说”和“财产说”可以解释被卖之人的遭际,但这两种架构都不能与中国社会的份位体系完全匹配。当然,主人握有经济权,并且能私自行使专横特权,或者能够诉诸国家、律法和武力,这些因素在清代都很重要。不过,如果只关注这些关系,我们就会忽视使得买卖人口在中国曾如此猖獗的特殊力量,而这种力量也最具约束力,这就是——家庭。

在中国,奴隶只是广大被贩卖的人之中的一个群体。在禁止人口贩卖、奴隶制理应被废止之后,无数中国贵族家庭依然继续“养婢女”,这些妇女和少女的存在,清楚地证明了政府为执行新法律所经历的挣扎。此后,中国的婢女将成为封建过往的象征,革命后的国家希望婢女成为历史。人口买卖并不等同于奴隶制——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剥削,从彻底压制到契约劳动都有,也促成了卖淫、婚姻或收养等各种关系。

是否承认金钱在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和亲密关系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在这个问题上西方世界有所保留。中国人则更为现实,他们并不觉得交换金钱就一定会贬损情感上的联结。西方人的顾虑,部分来自太平洋奴隶贸易的遗产。在有关奴隶制的广阔历史长卷中,世界各地的奴隶制几乎都对家庭关系造成了损害。在奴隶试图建立家庭之时,他们需要跨越自己的身份,而不是从自己的身份中获益。在中国,贩卖人口使家庭分崩离析,但事实上也塑造了家庭关系。

中国的交易型家庭需要不断重组。奴隶制的研究者们注意到,在世界范围内的许多语境中,奴隶制的发展都是为了应对劳动力短缺。与之相对,劳动力过剩促发的是有竞争力的雇佣劳动体系,而不是奴隶制。尽管中国人口密集,19世纪和20世纪中国的人口买卖符合的却是短缺/奴隶制模式,而非过剩/雇佣制模式。清末,债务劳工在农业型生产(productive)经济中不再扮演主要角色。我的研究表明,被卖的人所付出的劳动对繁殖/再生产reproductive)经济来说依然很重要,这种重要性至少又持续了一个世纪:中国最大的买卖人口市场并不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而是家庭内部的劳工及生育劳工。卖人并不是因为家庭内部的劳动力和女性太多,反而是为了应对家庭内部人手不够、婚姻市场中的女性数量减少,以及由此导致的对缺少子嗣的焦虑。家族的安稳和礼数都依赖于一个继承人的诞生,因此,家族成员尽其所能地支持儿子,就算牺牲女儿也在所不惜。女婴被抛弃、冻死、杀害,而对男童则在整个童年时期进行更为寻常但极具选择性的优待。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性别比例失调、未婚男性过剩,女性则大多嫁了出去。(25)不过,在出嫁之前,不少女性都忍受过当小妾、婢女或者娼妓的岁月。亲事本身也可能是强迫买卖的产物。这就回到了我的论点,交易是因为负责再生产的劳动力及家庭内部劳动力不足才得以组织起来的,而不是因为劳动力过剩。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口市场从未饱和过。自然灾害带来的难民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的市场。在任何特定时刻,饥荒、干旱、洪水和其他生态危机都可能会促使成千上万的百姓流动起来。若是面临土匪和军阀的劫掠,情况也相同。而且,正是在这些危急时刻,人口交易最为明显,不过也同样最能为地方社群和国家所忍受。也正是此时,对人口交易的普遍态度最鲜明地表露出来,这样的态度使得人口交易无论年景好坏都持续蔓延。此时,价格下跌,出现了买方市场。从国家的角度看,流动的难民要比跨越灾区被卖作劳力的难民更不利于稳定。交易型关系受阻的时候,国家就加以干预。要是买卖进行得很顺利,国家便放任其发展。

在中国的语境里,传统上等级森严的份位和亲缘关系所构成的叙事,与随时可用的金钱交易机制相结合,一并激活和落实了在贩卖人口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关系。出身贫困的女性陷入了尤为困难的处境。尽管儒家思想推崇贞洁,但孝道或许是更为根本的原则,年轻女性会为家庭的福祉牺牲她们自己,连同她们的操守。(26)贩卖人口的契约证实,正如在其他社会一样,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对交易双方来说都是利害攸关的。根据捕役的记录及庭审记录的描绘,在法律面前,家庭成员、购买方、销售者以及中介,全都争相用尽可能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为交易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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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春天,距离寡妇程黄氏在黎玉亭的院子门口暴跳如雷已经六个月出头,彼时她指着黎玉亭咒骂,现在却用同一根手指在京师第一监狱画押。她曾经的同伙没有把她卖掉,却在捕役面前出卖了她。说句公道话,程寡妇这是自找的,起初,是她先试图暴露黎玉亭的人贩子身份。我们一般认为,罪犯会尽力避免与执法者发生不必要的接触,但干了贩卖人口的勾当之后,寡妇程黄氏变得争强好胜、热衷于上诉。她每天都有被捕之虞,每天都面临着被押上县衙的危险。不过,在别人小心谨慎之处,程寡妇捕捉到了复仇和清除敌手的机会。“那个时候,我真挺得势的。”干人口贩卖不久,程黄氏就挣了800块,这些收入足以还清她死去的丈夫欠下的债务,也足够把他抵押出去的田地赎回来。她解释说:“做这种事没有说做一次就不干的。钱拿到手,全是白花花的现大洋,多高兴。吃了甜头,还有不干的?”(27)

那些年里,黎玉亭给了程寡妇一些好建议。确实,即使已经痛斥了老黎,程黄氏还是倾向于怪罪她的领路人背叛自己,她觉得是因为自己越来越成功了,成了一个熟门熟路的掮客和人贩子,老黎嫉妒她。去年,他俩合伙绑架了一个特别漂亮的女人,那是一位当地军阀护卫的小妾。这个护卫认出了寡妇程黄氏,正式状告了她。等候审判的时候,程寡妇回想起了黎玉亭教给她的若干妙计:“要是有人告你,就假装什么都不知道,或者什么都不在乎。”第一次受审的时候,这个策略奏效了。不过第二次她就没那么幸运了。

当寡妇程黄氏发现,黎玉亭和另一个人贩子绑架了一个小媳妇,却没有拉她入伙的时候,她找到了老黎当面对质。“老黎要是直接给我十来块钱也就完事了——但他见钱黑。”她后来透露:“(黎玉亭)那么忘恩负义,过河拆桥……他们把我踢了出去,我越想这个事越生气。”不过没多久,她就跑到新郎家里,告诉这户人家是谁把新媳妇拐了。“我告诉他们,上西直门就可以找到她,而且把老黎家的门牌号给了他们。他们给我60块钱,一去就把人挖了回来。”(28)这家人后来跟黎玉亭打官司,但是黎玉亭有本事动用跟衙门的关系,走后门逃脱了刑罚。程寡妇自己也不太确定老黎知不知道,或者有没有怀疑过,是谁供出了他。不过随后,当他们都站在证人席时,黎玉亭没有用矢口否认的招数,虽然这是他擅长的。相反,他供认不讳,把程寡妇送进了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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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玉亭和程黄氏试图操纵彼时处于变革中的法律环境。随着中华民国的成立,新的法律机制也建立了起来。这不仅包括新修的法律和流程在形式上往往令人费解,也涉及新建立的法庭和警察局。(29)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变得日益清晰,这改变了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通过打官司以及一系列报仇雪恨的新途径,这些机制为公民提供了表达冤屈和伸张权利的机会。通过巡检民国时期的纷繁诉讼,买卖人口及随之而来的社会经济犯罪更清晰地呈现在了历史学家面前。在新成立的中华民国,警力越来越职业化,他们负责执行禁绝买卖人口的新法,伴随着这一过程的,是大量狱案记录在全国各地的警察局、法庭和监狱里堆积如山。也是在这些卷宗里,我们发现了像老黎和程黄氏这样的人贩子成了对头,除此以外,我们也能看到各种各样的悲剧发生在亲人之间,这迫使个人和家庭求助于特殊策略。

20世纪初,将犯罪视作一个特定的社会问题,而不只是一种破坏稳定的暴力,从这个角度对犯罪产生的兴趣根源于早期的社会学学科。程黄氏的职业生涯史之所以能够留存,是因为在她干的坏事让她遭殃后,她就被关进了京师第一监狱,在那里,一名学社会学的学生采访了她,并且做了细致的笔记。(30)在程黄氏从事人口买卖的整个职业生涯中,她卖了差不多十几个妇女和小孩。每桩买卖能赚60块到200块大洋——要是能想办法把同一个妇女倒卖多次,赚的钱还要更多。其中,只有三次交易被写进了北京的狱案记录。程寡妇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人贩子,她的个人史证明,人口交易规模可观,庭审卷宗和警方的记录只能呈现出冰山一角。真正进行的买卖从来没有引起警方的注意。

彼时中国底层民众往往目不识丁,很少有关于他们的资料供历史学家探究。因此,研究20世纪初中国律法改革的学者,很大程度上都忽视从大众的角度来观察法律的变迁。只有在涉事各方与法律产生冲突的时候,家庭才会做出艰难的决定。仅从法庭和警方的档案本身出发,无法为买卖人口的盛行程度给出统计学测定。不过,虽然无法估算具体数据,但针对人口交易的范围和本质,有充足的信息可以做定性分析。幸运的是,调查官吏与新进受训的警察一丝不苟地写下了对案件的描述,再加上记载法庭供词的文字稿,这些资料不仅描绘了每一个个案的情形,也为华北日常生活提供了丰富而具体的佐证。这些细致的中文记录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人口买卖提供了尤为丰富的细节,这样的视角在任何其他地方的犯罪案件中都很罕见。我根据庭审记录和警方的档案,重构了那些促使家庭与人贩子做买卖的要素。

我在本书中提出的论点和主张,建立在广泛阅读中华民国时期的警察档案与地方法庭文书,以及查阅清朝州县官吏报告的基础上。我从北京市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搜集到这些庭审材料。北京市档案馆收藏了3 000多份涉及人口交易的记录。除此以外,我查阅了400个案件,主要来自警方的文书,时间跨度从1911年到1933年。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我搜集到了近百个从全国各地向最高法庭上诉的案件(很多桩案件涉及对诱拐的指控和针对卖妻的报复),以及内务部和交通部的贩卖人口调查记录。就清朝时期而言,我阅读了顺天府宝坻县的档案(从1870年起的36份文书)以及《刑科题本》中收录的案件。同时,我参考了清朝和民国的报纸、20世纪初的法律法规以及彼时社会科学家所做的调查,以增补司法记录以外的视角。不过,我并没有试图消化整个华北地区买卖人口的庞杂线索,从这些材料出发,我选取若干事件做了细致的巡检。本书将一系列内在关联的微观历史置于一个广阔的语境中来讨论——中国律法的沿革,最高法庭的相关裁决,精英修辞,应对饥馑与贫困的人道主义努力,河流治理与水资源管控,以及军阀割据局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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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法院以诱拐罪判处程黄氏两年监禁。程寡妇只服了一半的刑期,到1924年,发生了一次迅猛的政变,国都的政权易手了,这在军阀割据时期甚为常见。段祺瑞就任中华民国临时执政,随即他宣布大赦天下,清空了都城的监狱。(31)在中国历史上,特赦是一种很重要的策略,统治者借此向百姓施恩,以巩固政治上的合法性。从1916年到1926的十年间,特赦囚犯是一种尤为有效的工具,因其周期性地为新掌权的军阀腾出了关押反对派的地方。

程寡妇并不关心政治,但当她回想自己的人生过往及职业生涯中的点点滴滴时,她感到自己参与的事件都汇入了她所生活的社群中那漫长的人口买卖史。程寡妇的技巧和策略日益精进,与此同时,她也不断调整对自己的期待,调整对龙王堂乡亲们的期待。本质上,交易总是无所不在,这似乎赦免了她个人的过错。程寡妇接受了“法不责众”的哲学,她也声称“好像蜘蛛网似的,一圈一圈困在里面,脱不了身”。这张网在时空中不断延展。1924年段祺瑞大赦之后,程寡妇和其他北京监狱里的囚犯都被释放,随后的几个月,她坚持不惹麻烦,但最终又回到了她那张根深蒂固的人口买卖网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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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少量历史研究关注清朝管控人口买卖的律法。其中,中文研究包括韦庆远在1982年做出的评论,尽管他提及了几个显赫的清朝大臣家中的奴隶数量,也加入了有关贩卖年轻女孩的简短讨论,但这份研究主要依靠的材料是与政府政策有关的法律和奏折;英文研究包括1980年马里纳斯·J.梅杰(Marinus J. Meijer)在一篇文章中对相关条例变化所做的概述。(32)这些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背景,但它们都未曾试图具体解释是什么促使人们进行人口交易。数百年来,中国的律法都内在地包含着以制度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司法不公。若干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特别是经君健和寺田贵信(Terada Takenobu),考察了雍正时期的“贱民脱籍”问题。(33)他们的研究关注帝王下令豁除贱籍的动机,及其所颁布法令(1723—1728年)的文本意涵。雍正皇帝豁免了多种类型的贱民户籍,这与他的一整套政策模式相符,包括赦免非法购入清代旗地的农民。通过这些政策,他试图补救在其统治时期错误分配的资源。(34)为了建立大规模的计划以缓解饥馑和贫困,雍正皇帝试图消除身份低微的人与身份高贵的人之间——或者说,贱民与良民之间——在法律上的区别。对雍正颁布的法令可以做此解读:这是一项极其有限也在很大程度上不成功的计划,他试图把在社会与法律意义上都成问题的群体变得正常。条款不再适用,但受歧视的群体依然存在。(35)苏成捷(Matthew Sommer)拆解了“良民”这个类别,阐述了这个词的用法发生的变化。起先“良民”指的是一种社会地位,后来转而被用以描述一种道德行为。他对非法性交易所做的研究表明,雍正颁布的法令最主要的影响在于将卖淫从一种轻贱的行为转变为了非法行为。(36)苏成捷同样考察了清朝的穷人家庭是如何调动妻子的性劳动与生殖劳动,令一家人能够活下去的。他的核心论点是,对穷人来说,在贩卖人口、婚姻和性工作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37)我的观察证实了他的观点,不过,通过对清朝以至民国阶段的研究,我进一步发现,贩卖人口实际上包括更多内容,是一种规模更大的实践。一方面,它并未被明确限制为婚姻模式、卖淫或是对妇女的性剥削;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它也并不只是绝望的穷人最后的救命稻草。

本书的讲述始于1870年,始于直隶省的一座位于北京和天津之间的村庄。直到19世纪末,清朝统治者都在奋力重建帝国秩序。中国历经了全国各地持续的起义,一场血腥的内战(太平天国运动),以及耻辱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与欧洲势力在海上交锋。相对而言,帝都周边地区实际上尚未受到起义的波及,但受雇于如此接近帝国政治中心的区域,要求此地的知县、地方官和管理者能够应对复杂的政治形势。清朝应该如何应对迅速溃败的军事形势和日益腐朽的官僚体系?从知县到总督,各个层级的官员都为这些问题所困。社会上人口交易日益猖獗,且在距离帝国中心如此近的地方持续进行,这揭示了家庭生活的不稳定,也给晚清的改革者敲响了警钟。

对此前研究过像卖淫、人口迁徙或者婚姻模式等相关问题的中国学者来说,华北并不构成贩卖人口的直接研究对象,北京似乎也不是这些事件的中心。北京城既非港口,也不在华南边境,后者不管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是变革发生的主要地点。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的首都是全世界警戒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38)但是,确切来讲是因为人贩子持续在这个区域活动(往往以相当公开的方式),法律和实践之间的张力变得很明显。借助北京及周边区域的地方档案,我能够更详细地描述华北的人口贩卖活动,要这样描述管制更为宽松的内陆则是不可能的。同时,我也会阐明农村和城市社群之间密切的联结。另外,由于华北并未与大规模的性交易产生紧密关联(在南方的通商口岸如上海,性交易已是臭名远扬),这个区域让我能够在卖淫及买妻之外扩充我们对人口贩卖的理解,这相当重要。贺萧(Gail Hershatter)和安克强(Christian Henriot)都对上海的娼妓文化做了精妙的分析。(39)尤其是安克强,他刻画出了整个上海地区农村皮条客、人贩子和老鸨之间的关系模式。不过,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的对性贸易的兴趣表明,卖淫几乎是全球普遍的现象,探究卖淫问题并不是理解人口贩卖为什么在中国尤为持续和普遍的最佳路径。在卖淫之外,扩大我们对人口贩卖的理解,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揭示华北人口交易机制中的“中国”特质(此处的中国不只是一个地理位置)。

我曾期待这些档案能够证实卖妻和卖妾之间存在关联,从而证明卖妾与卖淫的联系。我预见到,要追踪到其他形式的奴役的证据会更为艰难。我惊讶地发现,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诱拐犯、中间人和当地的媒人也参与了在更大范围内提供中介服务的生意。而且,一些中间人是专门干这行的,但其他很多人则是各种各样的投机者,他们同样也很愿意把一个男孩卖给恳切的和尚,帮还要工作的母亲找奶妈,或者收钱为两个家庭撮合一场自己能从中获利的亲事。

本书论证了职业掮客的兴起以及民国政府为禁止人口交易所做出的努力。在这些年月里,城市化与商业化迅速发展,伴随着这样的变化,中国家庭面临着新的压力与挑战,作为家庭基础的交易变得更加功利。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建立起覆盖全国的现代交通体系,在政治上,军阀混战却导致山河破碎、国土分裂。人贩子总是利用时艰,而对在各个家庭之间流动的妇女和孩子来说,当地的媒人长久以来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个新国度的社会、法律与经济结构发生的变化,为上述两种人都提供了更多机会去捕掠被买卖的人。

本书结束于1930年代,彼时中国正处于另一场重大国际冲突的风口浪尖,这次的对手是日本。我考察的这60年所发生的事件,不仅包括名义上废除奴隶制,也包括清政府倒台、建立最高法院以及颁布新的律法。有关法律改革甚至是最高法院的意见构成一个稀缺的话语领域,在这些话语与像程黄氏、黎玉亭以及他们的客户那样的男男女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不过,为了理解这个时期的人口贩卖所包含的悖论,我们必须时不时地穿行于这些话语领域之中。本书并不直接讨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或者1928年国民党统一中国,但是国共之争也正是在这些年里开始的。起自20世纪初,关于个体及其法律权利的革命性观念开始生根。激进的出版物要么号召以父权制的方式重建中国家庭,要么呼唤男女平等,这些目标日益成为竞争双方各自的党派纲领。

近来中国的历史学家围绕这些议题所进行的重要学术研究,都致力于探究“现代性”,致力于阐释中华民国时期的进步与发展:大众传媒兴起,都市勃兴,铁路扩张,西式高等教育机构建成,新的民法、刑法和商业法颁布,制造业繁盛,更多经济机遇被创造出来,同时,一种具备国际视野的政治方针也被培育起来。但是,20世纪初的中国并不只是变得更加现代,技术上更为先进,国际化,或更加布尔乔亚,所有这些表面上积极的变化,都伴随着在一个日渐精微的地下犯罪王国中发生的同样深刻的转变。这个地下王国并非封闭地运行,普通人——那些对自己的需求和欲望有可能会诱发犯罪但毫无知觉的男男女女——也踏入了这个世界。通过法律实践,司法体系的变革改变了他们之间的关系。

对中华民国时期的现代性的普遍关注,与另一种有关这个时期的主要叙述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中华民国政府在内乱和债务的打击下一蹶不振,使得国家不再能够有效运行。本书记录的历史阐明了这个显见的悖论。社会上普遍容忍特定形式的人口贩卖,这极大地限制了执法的力度和范围,即便如此,中华民国并不像这段历史的许多研究者倾向于认为的那样脆弱。在试图消灭一整套根深蒂固的行为时,民国政府受挫了,但我们不应认为中华民国的法律实践也就此溃败了。相反,遍寻广阔的华北农村以追缉一个个罪犯,在贯穿军阀割据的国土的铁路沿线,发起一场反对买卖人口的重要运动,能够做到这些,证实中华民国拥有人们未曾料想到的能力。在这个时期,大到一个国家的政府,小到家庭这样的亲密关系领域,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通过考察那些根深蒂固的做法,在关注人贩子视角的同时,也探究被贩卖的人的视角,由此,本书讲述了有关民国时期的法律改革及其局限性的一段社会史。仅仅认为这些行为是出于贫穷,会简化问题的复杂性,鉴于此类交易在很多人的生活中依然占据至关重要且休戚相关的位置,这种观点也模糊了其重要程度。

这些人的生活及他们与这个迅速变化的国家之间的关联,是接下来几个章节的主题。通过追索生活在京津之间洪泛区的一位年轻女性反复被售卖的过程,第一章揭示了清朝女性作为浮财、作为能够通过售卖来兑现的家庭资产的地位。第二章讨论了作为外交问题、行政问题和人道主义问题的买卖人口。在这一章里,我讲述了周馥的故事,他后来成为直隶省新上任的道员,负责治水,也第一次遭遇了人道主义危机。这一章也追溯了关于诱拐的谣言和国内外人口贩卖的多种表现。第三章梳理了周馥的奏折,他在其中呼吁废除奴隶制、禁止人口贩卖,本章也刻画了有关这些行为的术语如何不断增殖,从而导致民国初期诉讼数量暴增。第四章的内容揭示,在1910年代,伪装的亲缘关系在从大街上购买儿童的乞丐中起到的作用,与此同时,慈善和收养的修辞掩盖了家庭内部更为恶劣的活动。第五章关注1920年代交通网络的扩张带来的影响,第六章则讲述了地下军事网络如何让一名军阀的遗孀得以在天津建立她的人口贩卖事业。第七章我来到了民国时期北京人家的庭院和里屋,分析城市家庭内部的等级关系,而这些家庭都购买或雇用了家仆。最后,第八章带我们进入1930年代北京的监狱,探讨人贩子自己用何种方式讲述他们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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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寡妇程黄氏有时的确为她的所作所为感到愧疚。她告诉采访者:“提起了这些事,我恨不得拿刀子往脖子上一拉。做这些胡作非为的事,有多么害臊。其实家中的日子倒是凑合过得。”她解释说,大女儿嫁给了电车站的段长,儿子们也能过好营生,她所谓“不断地有好差事,两个都在饭馆做厨役,挣九块钱一月”。当被问到为什么家庭稳定,还是要继续贩卖人口,程寡妇回答:“你自己下了决心说,‘这一次可真洗手不干了’,明天有朋友们来央求你说,‘日子不好过帮她一个忙吧’,后天又有人来说,‘这个肥头可以攒不少钱’,又说得你心动。一起头也知道害臊,但是钱拿到手又两样了。”(40)本书结尾的时候,我们会再回到京师第一监狱关押的这些人贩子中。不过,在本书的开头,让我们先向北京的东边进发,来到一座小农庄,这里的年轻女性既弥足珍贵,又无足轻重。


(1) 周叔昭:《北平诱拐的研究》,燕京大学研究院社会系硕士论文,1933年,“附录”,第2页。

(2) Hsieh Baohua, Concubinage and Servitud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London: Lexington Books, 2015; Rubie S. Watson, “Wives, Concubines and Maids: Servitude and Kinship in the Hong Kong Region, 1900–1940”, in Marriage and Inequality in Chinese Society, ed. Rubie S. Watson and Patricia Erbrey, Berk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 p. 239.

(3) Jerry Dennerline, “Marriage, Adoption, and Charity in the Development of Lineages in Wu-his from Sung to Ch’ing”, in Kinship Organiz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0001940, ed. Patricia Ebrey and Rubie S. Wats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pp. 170–209; Susan Mann, “Grooming a Daughter for Marriage: Brides and Wives in the Mid-Ch’ing Period”, in Watson and Ebrey, Marriage and Inequality, p. 205.

(4) Watson, “Wives, Concubines, and Maids”, p. 239.

(5) Matthew H. Sommer, 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 Berk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5.

(6) James L. Watson, “The Chinese Market in Slaves, Servants and Heirs”, in Asian and African Systems of Slavery, Berk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pp. 223–250; James L. Watson, “Chattel Slavery in Chines Peasant Societ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Ethnology 15, no. 4 (October 1976), pp. 361–375.

(7) 由于这里有被迫卖身的包身女工,香港比中国其他地区吸引了更多的注意力。历史上,这个英国殖民统治地区成了废止人口贩卖运动的目标地,并由大英帝国议会授权。John M. Carroll, “A National Custom: Debating Female Servitude in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Hong Kong”, Modern Asian Studies 43, no. 6 (November 2009), pp. 1463–1493; Maria Jaschok, Concubines and Bondservants: The Social History of a Chinese Custom, London: Zed Books, 1988; Angelina Chin, Bound to Emancipate: Working Women and Urban Citizenship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and Hong Kong, Plymouth, UK: Rowman and Littlefield, 2012.

(8) 关于卖淫:Gail Hershatter, Dangerous Pleasures: Prostitution and Modernity in Twentieth Century Shanghai,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7; Christian Henriot, Belles de Shanghai: Prostituion et Sexualité en Chine aux XIXe—XXe siècle, Paris: CNRS Editions, 1997; Elizabeth J. Remick, Regulating Prostitution in China: Gender and Local Statebuilding, 1900—1937,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Sue Groenwald, Beautiful Merchandise: Prostitution in China, 1860—1936, New York: Haworth Press, 1982。关于贫穷:Janet Y. Chen, Guilty of Indigence: The Urban Poor in China, 1900—1953, 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Zwia Lipkin, Useless to the State: “Social Problems” and Social Engineering in Nationalist Nanjing, 1927—1937,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关于饥馑:Lillian M. Li, Fighting Famine in North China: State, Market, and Environmental Decline, 1690s—1990s,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Kathryn Edgerton-Tarpley, Tears from Iron: Cultural Responses to Famine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8。

(9) Manchester Guardian, March 11, 1910; San Francisco Chronicle, March 25, 1910; New York Tribune, May 11, 1910; Times of India, May 19, 1910, Afro-American, June 11, 1910.

(10) (清)沈家本:《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见氏著:《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037—2043页。

(11) 周叔昭:《北平诱拐的研究》,“附录”,第15—16页。

(12) 周叔昭:《北平诱拐的研究》,“附录”,第16页。

(13) 北京市档案馆藏:“警察条例”,档案号J181–17–2776;罗素妤:《蓄婢》,《辟才杂志》1922年第1期,第48—49页;《首都警察厅取缔私蓄婢女》,《警察月刊》1936年第4卷第5期,第78页;《内政:内部厉行禁蓄奴婢办法》,《兴华》1932年第29卷第44期,第44页。

(14) Walter Johnson, Soul by Soul: Life Inside the Antebellum Slave Marke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19.约翰逊从詹姆斯·W. C.彭宁顿(James W. C. Pennington)的自传中摘出了这句话,The Fugitive Blacksmith; or, Events in the History of James W.C. Pennington, Pastor of a Presbyterian Church, New York, Formerly a Slave in the State of Maryland, United States, London: Charles Gilpin, 1849, p. iv。

(15) David Brion Davis, Inhuman Bondage: The Rise and Fall of Slavery in the New Worl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37.

(16) 在有关美国南部种植园奴隶制的研究中,艾拉·伯林(Ira Berlin, Many Thousands Gone: The First Two Centuries of Slavery in North Americ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关注南部对奴隶劳动力和生产的系统性的经济依赖。与之相对,苏珊娜·迈尔斯与伊戈尔·科皮托夫(Suzanne Miers and Igor Kopytoff, Slavery in Africa in Historical and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s,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79)聚焦作为亲属关系系统的一部分的奴隶制。其他非洲研究者对他们的分析表示异议,他们认为欧洲的介入导致亲属模式迅速被本土的种植园体制取代;参见Steven Feierman, “African Histories and the Dissolution of World History”, in Africa and the Disciplines, ed. Robert H. Bates. V. Y. Mudimbe, and Jean F. O’Bar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p. 167–212。

(17) Dylan C. Penningroth, The Claims of Kinfolk: African American Property and Community in the Nineteenth-Century South,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3;Penningroth, “The Claims of Slaves and Ex-Slaves to Family and Property: A Transatlantic Comparison”,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12, no.4 (2007), pp. 1039–1069.

(18) Watson, “The Chinese Market in Slaves”, pp. 8–9.华琛的定义来自H. J. Neiboer, Slavery as an Industrial System: Ethnological Researches, The Hague: Martinus Nijoff, 1910与Moses I. Finley, “Slavery”,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New York:Macmillan, 1968。

(19) Watson, “Chattel Slavery”, p. 374.

(20) Jaschok, Concubines and Bondservants; Chin, Bound to Emancipate; Chris White, “‘To Rescue the Wretched Ones’ : Saving Chinese Slave Girls in Republican Xiamen”, Twentieth Century China 39, no. 1 (January 2014), pp. 44–68.

(21)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点校,中国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卷4,例275,第720—735页;例313,第913—914页。

(22) Orlando Patterson, Slavery and Social Death: A Comparative Study,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 21–27.

(23) Marinus J. Meijer, “Slavery at the End of the Ch’ing Dynasty”, in Essays on China’s Legal Tradition, ed. Jerome Alan Cohe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 348–352.

(24) 如果儿子死了,他的父亲有可能要受惩罚。主人则不用为奴隶的意外死亡负责。(清)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点校,卷4,例292,第850页;例313,第913—914页。

(25) James Z. Lee and Wang Feng, One Quarter of Humanity: Malthusian Mythology and Chinese Realiti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7.

(26) 在日本也有类似的观念,参见Amy Stanley, Selling Women: Prostitution, Markets, and the Household in Early Modern Japa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2。

(27) 周叔昭:《北平诱拐的研究》,“附录”,第23页。

(28) 周叔昭:《北平诱拐的研究》,“附录”,第30—31页。

(29) Xiaoqun Xu, Trial of Modernity: Judicial Reform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1901—1937,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David Strand, Rickshaw Beijing: People and Politics in the 1920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30) 即周叔昭的《北平诱拐的研究》。

(31) “Peking Orders Amnesty for All Save Tsao Kun and Parliamentary Plotters”, China Press, January 4, 1925, p. 1.

(32) 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Meijer, “Slavery at the End of the Ch’ing Dynasty”, pp. 327–357。

(33) Terada Takenobu, “Yoseitei no semmin kaihorei ni tsuite” [On the emancipation of the lower orders by the Yongzheng emperor], Toyoshi-Kenkyu 17, no.3 (December 1959);经君健:《试论清代等级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12月第6期。

(34) Christopher Mills Isett, State, Peasant, and Merchant in Qing Manchuria, 1644–1863,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 132.

(35) Anders Hansson, Chinese Outcasts: Discrimination and Emancip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Leiden: Brill, 1996.

(36) Matthew H. Sommer,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37) Sommer, 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38) Strand, Rickshaw Beijing; Allison Dray-Novey, “Spatial Order and Police in Imperial Beijing”,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4, no. 2 (November 1993).

(39) Hershatter, Dangerous Pleasures; Henriot, Belles de Shanghai.

(40) 周叔昭:《北平诱拐的研究》,“附录”,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