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意识的反作用力在某种利益或欲望的驱动下可能“越界”。律师主观能动性的驱动力可能是公平正义(趋义性),也可能是经济利益(趋利性)。因此,对主观能动性的负面作用应尽高度注意之义务。
司法活动是复杂甚至艰难的实践,既要达到对客观真相的正确认识,又要作出符合天理人情的法律评判,这与一般的自然科学实践不同,是挑战人类理性认识边界的极限性社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