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碰撞分析与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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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机动车保险种类

我国机动车保险业务主要受《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指导。其中,《保险法》是层级较高的人大法律,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各种保险都具有法律效力。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一些的国务院条例,是专门针对车辆保险业务的,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所有从事车险业务的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条款和规定。

我国的机动车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各种主险和附加险,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涵盖了4个主险和15个附加险。

1.3.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则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来解决。例如,消费者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以购买更多责任限额(例如5万元、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以及附加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保险,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条例》未正式实施之前,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生活中,商业三者险投保比率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可能会因为肇事方没有保险保障或支付能力有限,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和救治,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基本保障。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属于三者险,那么它们有什么不同呢?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中国银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总赔偿限额为20万元,但对各项赔偿限额又做了进一步细分,见表1-1。

表1-1 交强险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水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交强险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保险期通常为1年,仅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投保人才可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离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之后再向致害人追偿。

1.3.2 机动车商业保险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已经进入市场化运作阶段,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种类会有差异,但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主险(基本险)和附加险。主险是指可以独立承保的险种,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只能附加在主险之上,如自燃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中国人保(A)、中国平安(B)、太平洋(C)三家保险公司联合制定了2007版A、B、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包括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两个险种。各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选择使用以上三款车险行业条款或自主开发车险条款,并可以在车险行业条款基础上开发补充性车险产品和其他特色车险产品。车险行业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标准化的车险产品,产品差异进一步缩小,保障范围、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整系数基本一致,还增强了实务操作的透明度,理赔服务方面的竞争将更加激烈。2007年4月1日,各家保险公司正式启用由行业协会制定的2007版商业车险条款,2006版条款同时作废。

2007版条款降低了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难度,对于条款约定不明确、实务中易引起纠纷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实现了与交强险的进一步衔接。表1-2是中国人保(A)、中国平安(B)、太平洋(C)三家保险公司2007版保险条款的差异对比。

表1-2 2007版三套行业商业车险条款的差异对比

2015年2月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三方面的改革方案:

1)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

2)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

3)以动态监管为重点,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费率监管。

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在2015年5月启动改革试点。

2015年2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简称《新版条款》)及配套单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版条款》删除了现行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比较大的“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条款,同时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新版条款》还厘清了歧义概念,减少消费者因对条款理解不当造成的纠纷。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另一方面,明确了“第三者”“车上人员”的范围。此外,《新版条款》还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精简优化条款体例,规范优化配套单证,以利于消费者的阅读和理赔。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9月2日印发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对2014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并于2020年9月3日印发,供参考使用。

此次商业车险改革及条款修订的主要成果如下:

1)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2)拓展和优化商业车险保障服务:理顺商业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优化商业车险保障服务;提升商业车险责任限额;丰富商业车险产品。

3)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

4)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发布新的商业车险示范产品;商业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

5)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

6)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强化中介监管;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7)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套技术支持。

8)强化保障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跟进督促;做好宣传引导。

1.3.3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

2021年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简称《条款》),由《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组成。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有3个主险、13个附加险。主险在结构上与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保持一致,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3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除保留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9个附加险外,修改完成了《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新增了《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3个示范附加险。

针对“用电安全”和“火灾事故”等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条款》明确,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责任涵盖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同时,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也将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列入保险责任所覆盖的意外事故之中。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也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