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商品和货币
第一篇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在其中,马克思运用“科学抽象”的方法,就商品和货币的一般规定,就商品经济的一般特点作了分析和阐释,从而创立了科学形态的劳动价值论。此外,对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的剖析,展示了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独特视角和价值。
第一章 商品
马克思从商品范畴出发,开始了解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漫漫征途。他首先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二重性”理论,通过对价值表现形式的历史发展进程的考察,阐明了货币商品的起源和本质,揭示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根源。
《资本论》原始笔迹
一、商品的两个因素
1.财富与商品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
2.使用价值及其质和量的规定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至于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物又怎样来满足人的需要,这些都与问题无关。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这种有用性取决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
每一种有用物或使用价值,都可以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考察。就前者而言,每一种有用物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发现这些不同的方面,从而发现物的多种使用方式,是历史的事情。就后者而言,在考察使用价值时,总是以它们的量的规定性为前提,如一打表、一码布、一吨铁等等。为有用物的“量”找到社会尺度,也是历史的事情。商品尺度之所以不同,部分是由于被计量的物的性质不同,部分是由于约定俗成。
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它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在这里,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3.交换价值与价值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因此,交换价值好像是一种偶然的、纯粹相对的东西,也就是说,商品固有的、内在的交换价值似乎是一个形容语的矛盾。其实不然。
某种一定量的商品,例如1夸特小麦,同x量鞋油或y量绸缎或z量金等等交换,总之,按各种极不相同的比例同别的商品交换。因此,小麦有许多种交换价值。既然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都是1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那么,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就必定是能够互相代替的或同样大的交换价值。由此可见,第一,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第二,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或形式。
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英担铁。这个等式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即在1夸特小麦和a英担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各种商品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成一种共同的东西,各自代表这种共同东西的多量或少量。
4.价值的实体
其一,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因为,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来说,才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完全相等。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其二,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但是,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体的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那么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不再是有用物,也不再是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这样,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
其三,现在,劳动产品剩下的,就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商品的价值。
总之,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如果真正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就得到上面已经规定的它们的价值。因此,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
5.价值量的决定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商品的价值的量则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
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的任何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
(2)劳动生产力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变。但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
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
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
6.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
一个物可以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在这个物不是以劳动为中介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一个物可以有用,而且是人类劳动产品,但不是商品。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最后,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二、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
1.劳动二重性理论的意义
起初我们看到,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后来表明,劳动就它表现为价值而论,也不再具有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所具有的那些特征。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
2.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
拿两种商品如1件上衣和10码麻布来说,上衣和麻布都是满足一种特殊需要的使用价值。要生产它们,就需要进行特定种类的生产活动。这种生产活动是由它的目的、操作方式、对象、手段和结果决定的。由自己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由自己产品是使用价值来表示自己的有用性的劳动,就是“有用劳动”或“具体劳动”。从这个观点来看,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具体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
上衣和麻布具有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同样,决定它们存在的劳动即“缝”和“织”,也是不同质的。如果这些物不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从而不是不同质的有用劳动的产品,它们就根本不能作为商品来互相对立。上衣不会与上衣交换,一种使用价值不会与同种的使用价值交换。
上衣、麻布等等使用价值,简言之,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式。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本身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3.具体劳动与社会分工
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着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或有用劳动。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
对上衣来说,无论是裁缝自己穿还是他的顾客穿,都是一样的。在这两种场合,它都是起使用价值的作用。同样,上衣和生产上衣的劳动之间的关系本身,也并不因为裁缝劳动成为专门职业,成为社会分工的一个独立的部分就有所改变。在有穿衣需要的地方,在有人当裁缝以前,人已经缝了几千年的衣服。但是,上衣、麻布以及任何一种不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要素,总是必须通过某种专门的、使特殊的自然物质适合于特殊的人类需要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创造出来。因此,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
因此,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但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每个工厂内都有系统的分工,但这种分工不是由工人交换他们个人的产品引起的。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
4.抽象劳动创造价值
缝和织是不同质的劳动。在有些社会状态下,同一个人时而缝时而织,因此,这两种不同的劳动方式只是同一个人的劳动的变化,还不是不同的人的专门固定职能。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随着劳动需求方向的改变,也总有一定部分的人类劳动时而采取缝的形式,时而采取织的形式。如果说,1件上衣的价值比10码麻布的价值大一倍,那么,这只是一种量的差别,并且20码麻布就与1件上衣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作为价值,上衣和麻布是有相同实体的物,是同种劳动的客观表现。
第一,这种劳动具有同质性。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这只是耗费人类劳动力的两种不同的形式。
第二,这种劳动是一种简单劳动。虽然说,人类劳动力本身必须已有或多或少的发展,才能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耗费。但是,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而人类劳动在这里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有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简单平均劳动本身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为了省去简化的麻烦,可以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
第三,这种劳动是一种抽象。正如在作为价值的上衣和麻布中,它们的使用价值的差别被抽去一样,在表现为这些价值的劳动中,劳动的有用形式即缝和织的区别也被抽去了。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和麻布是有一定目的的生产活动同布和纱的结合,而作为价值的上衣和麻布,不过是同种劳动的凝结,同样,这些价值所包含的劳动之所以算作劳动,并不是因为它们同布和纱发生了生产上的关系,而只是因为它们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正是由于缝和织具有不同的质,它们才是形成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和麻布的要素;而只是由于它们的特殊的质被抽去,由于它们具有相同的质,即人类劳动的质,它们才是上衣价值和麻布价值的实体。
5.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运动
上衣和麻布不仅是价值一般,而且是一定量的价值。如果说,1件上衣的价值比10码麻布的价值大一倍;那么,造成它们价值量的这种差别的原因,正在于麻布包含的劳动只有上衣的一半,因而生产后者所要耗费劳动力的时间必须比生产前者多一倍。因此,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种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样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劳动多少、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既然商品的价值量只是表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那么,在一定的比例上,各种商品应该总是等量的价值。
如果生产1件上衣所需要的一切有用劳动的生产力不变,上衣的价值量就同上衣自身的数量一起增加。如果1件上衣代表x个工作日,2件上衣就代表2x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假定生产1件上衣的必要劳动增加一倍或减少一半。在前一种场合,1件上衣就具有以前2件上衣的价值,在后一种场合,2件上衣就只有以前1件上衣的价值,虽然在这两种场合,上衣的效用和从前一样,上衣包含的有用劳动的质也和从前一样,但生产上衣所耗费的劳动量有了变化。
更多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更多的物质财富,2件上衣比1件上衣多。2件上衣可以两个人穿,1件上衣只能一个人穿,依此类推。然而,随着物质财富的量的增长,它的价值量可能同时下降。这种对立的运动来源于劳动的二重性。
生产力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的,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因为,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能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因此,那种能提高劳动成效从而增加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量的生产力变化,如果会缩减生产这个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就会减少这个增大了的总量的价值量。反之亦然。
三、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
1.商品的价值形式
商品是以铁、麻布、小麦等等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形式出现的。这是它们的日常的自然形式。但它们之所以是商品,只因为它们是二重物,既是使用物品又是价值承担者。因此,它们表现为商品或具有商品的形式,只是由于它们具有二重的形式,即自然形式和价值形式。
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因为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所以,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只有从价值的这种表现形式出发,也即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
谁都知道,商品具有同它们使用价值的五光十色的自然形式成鲜明对照的、共同的价值形式,即货币形式。在此,我们要指明这种货币形式的起源,就是说,探讨商品价值关系中包含的价值表现,怎样从最简单、最不显眼的形式一直发展到炫目的货币形式。这样,货币的谜就会随着消失。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来没有打算做的事情。
2.价值表现的两极: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
最简单的价值关系就是一个商品同另一个不同种的商品(不管是哪一种商品都一样)的价值关系。例如:20码麻布与1件上衣相交换,用公式表示为:20码麻布=1件上衣。因此,两个商品的价值关系为一个商品提供了最简单的价值表现。一切价值形式的秘密都隐藏在这个简单的价值形式中。
两个不同种的商品A和B,如麻布和上衣,在这里显然起着两种不同的作用。麻布通过上衣表现自己的价值,上衣则成为这种价值表现的材料。前一个商品起主动作用,后一个商品起被动作用。前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为相对价值,或者说,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后一个商品起等价物的作用,或者说,处于等价形式。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是同一价值表现的互相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两个要素,同时又是同一价值表现的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两端即两极。这两种形式总是分配在通过价值表现互相发生关系的不同的商品上。
因此,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通过另一个商品相对地表现出来。处于相对价值形式的麻布要求有另一个与麻布相对立的商品处于等价形式。另一方面,这另一个充当等价物的商品不能同时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它并不表现自己的价值,只是为另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提供材料。诚然,20码麻布=1件上衣,这种表现也包含着相反的关系:1件上衣=20码麻布。但是,要相对地表现上衣的价值,就必须把等式倒过来,而一旦这样做,成为等价物的就是麻布了。
可见,同一个商品在同一个价值表现中,不能同时具有两种形式。一个商品究竟是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还是处于与之对立的等价形式,完全取决于它当时在价值表现中所处的地位,就是说,取决于它是价值被表现的商品,还是表现价值的商品。
3.相对价值形式
(1)相对价值形式的内容
其一,要发现一个商品的简单价值表现怎样隐藏在两个商品的价值关系中,首先必须完全撇开这个价值关系的量的方面来考察这个关系。因为,不同物的量只有化为同一单位后,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较。不同物的量只有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是同名称的,因而是可通约的。
其二,不论一定量的麻布值多少件上衣,每一个这样的比例总是包含这样的意思:麻布和上衣作为价值量是同一单位的表现,是同一性质的物。麻布=上衣是这一等式的基础。但是,这两个被看作质上等同的商品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只有麻布,通过同上衣的关系,把上衣当作它的“等价物”或与它“能交换的东西”,使自身的价值得到表现。在这个关系中,上衣是价值的存在形式,是价值物,因为只有作为价值物,它才是与麻布相同的。另一方面,麻布自身的价值存在显示出来了,或得到了独立的表现,因为麻布只有作为价值才能把上衣当作等值的东西,或与它能交换的东西。
其三,如果说,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那么,这就是把商品化为价值抽象,并没有使它们具有与它们的自然形式不同的价值形式。在一个商品和另一个商品的价值关系中,情形就不是这样。在这里,一个商品的价值性质通过该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而显露出来。然而,只把构成商品价值的劳动的特殊性质表现出来,是不够的。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对象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要使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必须使它表现为一种“对象性”,这种对象性与商品本身的物体不同,同时又是一切商品所共有的。
其四,在麻布的价值关系中,上衣是当作同一性质的东西,因为它是价值,或者说,它是以自己的可以捉摸的自然形式表现价值的物。当然,作为商品体的上衣,只是使用价值。一件上衣同任何一块麻布一样,不表现价值。这只是证明,上衣在同麻布的价值关系中,比在这种关系之外,多一层意义。在上衣的生产上,人类劳动力的确是以缝的形式被耗费的。因此,上衣中积累了人类劳动。从这方面看,上衣是“价值承担者”,虽然它的这种属性是看不出来的。在麻布的价值关系中,上衣只是当作物体化的价值,当作价值体。但是,如果对麻布来说,价值不同时采取上衣的形式,上衣在麻布面前就不能表示价值。
其五,在上衣成为麻布的等价物的价值关系中,上衣形式起着价值形式的作用。因此,商品麻布的价值是表现在商品上衣的物体即使用价值上。作为使用价值,麻布是在感觉上与上衣不同的物;作为价值,它却是“与上衣等同的东西”,因而看起来就像上衣。麻布就这样取得了与它的自然形式不同的价值形式。它的价值存在通过它和上衣相等表现出来。可见,通过价值关系,商品B的自然形式成了商品A的价值形式,或者说,商品B的物体成了反映商品A的价值的镜子。商品A同作为价值体、作为人类劳动的化身的商品B发生关系,就使B的使用价值成为表现A自己价值的材料。在商品B的使用价值上这样表现出来的商品A的价值,具有相对价值形式。
其六,一当麻布与别的商品即上衣相交换,商品价值分析说明的一切,现在就由麻布自己说出来了。不过它只能用它自己通晓的语言即商品语言来表达它的思想。为了说明劳动在人类劳动的抽象属性上形成它自己的价值,它就说,上衣只要与它相等,从而是价值,就和它麻布一样是由同一劳动构成的。为了说明它的价值对象性不同于它的物体,它就说,价值看起来像上衣,因此它自己作为价值物,就同上衣相像。顺便指出,除希伯来语以外,商品语言中也还有其他许多确切程度不同的方言。例如,要表达商品B同商品A相等是商品A自己的价值表现,德文“Wertsein”[价值,价值存在]就不如罗曼语的动词valere, valer, valoir[值]表达得确切。
(2)相对价值形式的量的规定性
其一,凡是价值要被表现的商品,都是包含着一定量的人类劳动的一定量的使用物品。因此,价值形式不只是要表现价值一般,而且要表现一定量的价值即价值量。在商品A和商品B如麻布和上衣的价值关系中,上衣这种商品不仅作为价值体一般被看作在质上同麻布相等,而且是作为一定量的价值体或等价物,如1件上衣被看作同一定量的麻布如20码麻布相等。
其二,“20码麻布=1件上衣”这一等式的前提是:1件上衣和20码麻布正好包含同样多的价值实体。就是说,这两个商品量耗费了同样多的劳动或等量的劳动时间。但是,生产20码麻布或1件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织或缝的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
Ⅰ.麻布的价值起了变化,上衣的价值不变。如果生产麻布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一倍,那么麻布的价值也就增大一倍。这时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2件上衣。相反的,如果生产麻布的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一半,那么麻布的价值也就降低一半。这样,现在是20码麻布=1/2件上衣。可见,在商品B的价值不变时,商品A的相对价值即它表现在商品B上的价值的增减,与商品A的价值成正比。
ⅠⅠ.麻布的价值不变,上衣的价值起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一倍,现在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1/2件上衣。相反的,如果上衣的价值减少一半,那么, 20码麻布=2件上衣。因此,在商品A的价值不变时,它的相对的、表现在商品B上的价值的增减,与商品B的价值变化成反比。
把Ⅰ、ⅠⅠ类的各种情形对照一下就会发现,相对价值的同样的量的变化可以由完全相反的原因造成。所以,20码麻布=1件上衣变为:第一,20码麻布=2件上衣,或者是由于麻布的价值增加一倍,或者是由于上衣的价值降低一半;第二,20码麻布=1/2件上衣,或者是由于麻布的价值降低一半,或者是由于上衣的价值增加一倍。
ⅠⅠⅠ.生产麻布和上衣的必要劳动量可以按照同一方向和同一比例同时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这两种商品的价值发生什么变动,依旧是20码麻布=1件上衣。只有把它们同价值不变的第三种商品比较,才会发现它们的价值的变化。如果所有商品的价值都按同一比例同时增减,它们的相对价值就保持不变。它们的实际的价值变化可以由以下事实看出: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现在提供的商品量都比过去多些或少些。
ⅠV.生产麻布和上衣的各自的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它们的价值,可以按照同一方向但以不同的程度同时发生变化,或者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变化,等等。这种种可能的组合对一种商品的相对价值的影响,根据Ⅰ、ⅠⅠ、ⅠⅠⅠ类的情况就可以推知。
其三,由上可见,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也不能完全地反映在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即相对价值量上。即使商品的价值不变,它的相对价值也可能发生变化。即使商品的价值发生变化,它的相对价值也可能不变,最后,商品的价值量和这个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同时发生的变化,完全不需要一致。
4.等价形式
当商品A(麻布)通过不同种商品B(上衣)的使用价值表现自己的价值时,它就使商品B取得一种独特的价值形式,即等价形式。商品麻布显示出它自身的价值存在,是通过上衣没有取得与自己的物体形式不同的价值形式而与它相等。这样,麻布表现出它自身的价值存在,实际上是通过上衣能与它直接交换。因此,一个商品的等价形式就是它能与另一个商品直接交换的形式。
如果一种商品例如上衣成了另一种商品例如麻布的等价物,上衣因而获得了一种特殊的属性,即处于能够与麻布直接交换的形式,那么,这根本没有表明上衣与麻布交换的比例。既然麻布的价值量已定,这个比例就取决于上衣的价值量。不管是上衣表现为等价物,麻布表现为相对价值,还是相反,麻布表现为等价物,上衣表现为相对价值,上衣的价值量总是取决于生产它的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和它的价值形式无关。但是一当上衣这种商品在价值表现中取得等价物的地位,它的价值量就不是作为价值量来表现了。在价值等式中,上衣的价值量不如说只是当作某物的一定的量。
例如,40码麻布“值”什么呢?2件上衣。因为上衣这种商品在这里起着等价物的作用,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与麻布相对立时是充当价值体,所以,一定量的上衣也就足以表现麻布的一定的价值量。因此,两件上衣能够表现40码麻布的价值量,但是两件上衣决不能表现它们自己的价值量,即上衣的价值量。在价值等式中,等价物始终只具有某物即某种使用价值的单纯的量的形式,对这一事实的肤浅了解,使许多人误认为价值表现只是一种量的关系。其实,商品的等价形式不包含价值的量的规定。
5.价值形式的特点
(1)特点之一:使用价值成为它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
商品的自然形式成为价值形式。但是,对商品B来说,这种转换只有在任何别的商品A与它发生价值关系时,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实现。因为任何商品都不能把自己当作等价物来同自己发生关系,因而也不能用它自己的自然外形来表现它自己的价值,所以它必须把另一商品当作等价物来同它发生关系,或者使另一商品的自然外形成为它自己的价值形式。例如,铁这个物体作为重量尺度,对于塔糖来说,只代表重,同样,在价值表现中,上衣这个物体对于麻布来说,也只代表价值。所不同的是,在塔糖的重量表现中,铁代表两个物体共有的自然属性,即它们的重,而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上衣代表这两种物的超自然属性,即它们的价值,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
一种商品例如麻布的相对价值形式,把自己的价值存在表现为一种与自己的物体和物体属性完全不同的东西,例如表现为与上衣相同的东西,因此,这个表现本身就说明其中隐藏着某种社会关系。等价形式却相反。等价形式恰恰在于:商品体例如上衣这个物本身就表现价值,因而天然就具有价值形式。当然,只是在商品麻布把商品上衣当作等价物的价值关系中,才是这样。但是,因为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所以上衣似乎天然具有等价形式,天然具有能与其他商品直接交换的属性。从这里就产生了等价形式的谜的性质。可见,最简单的价值表现,如20码麻布=1件上衣,就已经提出了等价形式的谜让人们去解决。
(2)特点之二: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即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
充当等价物的商品的物体总是当作抽象人类劳动的化身,同时又总是某种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产品。因此,这种具体劳动就成为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例如,如果上衣只当作抽象人类劳动的实现,那么,在上衣内实际地实现的缝劳动就只当作抽象人类劳动的实现形式。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缝劳动的有用性不在于制造了衣服,而在于制造了一种物体,使人们能看出它是价值,因而是与对象化在麻布价值内的劳动毫无区别的那种劳动的凝结。要造这样一面反映价值的镜子,缝劳动本身就必须只是反映它作为人类劳动的这种抽象属性。
缝的形式同织的形式一样,都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因此,二者都具有人类劳动的一般属性,因而在一定的情况下,比如在价值的生产上,就可以只从这个角度来考察。这并不神秘。但是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上事情却变了样。例如,为了表明织不是在它作为“织”这个具体形式上,而是在它作为人类劳动这个一般属性上形成麻布的价值,就要把“缝”这种制造麻布的等价物的具体劳动,作为抽象人类劳动的可以捉摸的实现形式与“织”相对立。
(3)特点之三:私人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的形式即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
既然“缝”这种具体劳动,只是当作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表现,它就具有与别种劳动即麻布中包含的劳动等同的形式,因而,尽管它同其他一切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私人劳动,但终究是直接社会形式上的劳动。正因为这样,它才表现在一种能与别种商品直接交换的产品上。
6.亚里士多德的贡献
亚里士多德最早分析了价值形式,从中可以更容易地了解等价形式的后两个特点。
首先,亚里士多德清楚地指出,商品的货币形式不过是简单价值形式——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任何另一种商品来表现——的进一步发展的形态,因为他说:“5张床=1间屋”, “无异于”:“5张床=若干货币”。其次,他看到,包含着这个价值表现的价值关系,要求屋必须在质上与床等同,这两种感觉上不同的物,如果没有这种本质上的等同性,就不能作为可通约的量而互相发生关系。他说:“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等同。”
但是,他到此就停下来了,没有对价值形式作进一步分析。在他看来:第一,“实际上,这样不同种的物是不能通约的”,就是说,它们不可能在质上等同。第二,退一步讲,这种等同的东西,也就是屋在床的价值表现中对床来说所代表的共同的实体,“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第三,这种等同只能是某种和物的真实性质相异的东西,因而只能是“应付实际需要的手段”。
可见,正是由于缺乏价值概念,才阻碍了亚里士多德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之所以如此,他之所以没有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只要屋代表床和屋二者中真正等同的东西,对床来说屋就代表一种等同的东西。这就是人类劳动。因此,在商品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同等意义的劳动。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占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亚里士多德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正是在这里闪耀出他的天才的光辉。只是他所处的社会的历史限制,使他不能发现这种等同关系“实际上”是什么。
7.价值形式发展的第一阶段: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
(1)简单价值形式的出现
一个商品的简单价值形式包含在它与一个不同种商品的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中。用公式表示为:x量商品A=y量商品B,或x量商品A值y量商品B。在其中,商品A的价值,通过商品B能与商品A直接交换而在质上得到表现,通过一定量的商品B能与既定量的商品A交换而在量上得到表现。换句话说,一个商品的价值通过它表现为“交换价值”而得到独立的表现。
仔细考察商品A同商品B的价值关系中所包含的商品A的价值表现,就会发现,在这一关系中商品A的自然形式只是充当使用价值的形态,而商品B的自然形式只是充当价值形式或价值形态。这样,潜藏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就通过外部对立,即通过两个商品的关系表现出来了,在这个关系中,价值要被表现的商品只是直接当作使用价值,而另一个表现价值的商品只是直接当作交换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简单的价值形式,就是该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
在一切社会状态下,劳动产品都是使用物品,但只是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时代,也就是使生产一个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属性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由此可见,商品的简单价值形式同时又是劳动产品的简单商品形式,因此,商品形式的发展是同价值形式的发展一致的。
(2)不能把价值混同为交换价值
依照通常的说法,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一个商品,只要它的价值取得一个特别的、不同于它的自然形式的表现形式,即交换价值形式,它就表现为这样的二重物。孤立地考察,它决没有这种形式,而只有同第二个不同种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时,它才具有这种形式。只要知道了这一点,上述说法就没有害处,而只有简便的好处。
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而不是相反,价值和价值量由它们的作为交换价值的表现方式产生。
但是,这正是重商主义者和他们的现代复兴者的错觉,也是他们的反对者现代自由贸易论者的错觉。重商主义者看重价值表现的质的方面,从而看重在货币上取得完成形态的商品等价形式,相反的,必须以任何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的现代自由贸易论者,则看重相对价值形式的量的方面。因此,在他们看来,商品的价值和价值量只存在于由交换关系引起的表现中,也就是只存在于每日行情表中。还有一些人则成了重商主义者和自由贸易论者之间的一个成功的综合。
(3)简单价值形式的缺点
简单价值形式是不充分的,是一种胚胎形式,它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形态变化,才成熟为价格形式。因为,第一,商品A的价值表现在某个商品B上,只是使商品A的价值同它自己的使用价值区别开来,因此也只是使商品A同某一种与它自身不同的个别商品发生交换关系,而不是表现商品A同其他一切商品的质的等同和量的比例。第二,与一个商品的简单相对价值形式相适应的,是另一个商品的个别等价形式。所以,在麻布的相对价值表现中,上衣只是对麻布这一种个别商品来说,具有等价形式或能直接交换的形式。
8.价值形式发展的第二阶段: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
(1)扩大的价值形式的出现
个别的价值形式会自行过渡到更完全的形式。因为,通过个别的价值形式,商品A的价值固然只是表现在一个别种商品上,但是这后一个商品不论是哪一种,是上衣、铁或小麦等等,都完全一样。随着同一商品和这种或那种不同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也就产生它的种种不同的简单价值表现。它可能有的价值表现的数目,只受与它不同的商品种类的数目的限制。这样,商品的个别的价值表现就转化为一个可以不断延长的、不同的简单价值表现的系列。用公式表示为:z量商品A=u量商品B,或=v量商品C,或=w量商品D,或=x量商品E,或=其他。例如:
(2)扩大的价值形式的优点
第一,一个商品例如麻布的价值表现在商品世界的其他无数的元素上。每一个其他的商品体都成为反映麻布价值的镜子。这样,这个价值本身才真正表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因为,形成这个价值的劳动现在十分清楚地表现为这样一种劳动,其他任何一种人类劳动都与之等同,而不管它具有什么样的自然形式,即不管它是对象化在上衣、小麦、铁或金等等之中。
第二,在这种形式中,麻布通过自己的价值形式,不再是只同另一种个别商品发生社会关系,而是同整个商品世界发生社会关系。作为商品,它是这个世界的一个公民。同时,商品价值表现的无限的系列表明,商品价值是同它借以表现的使用价值的特殊形式没有关系的。
第三,在第一种形式即20码麻布=1件上衣中,这两个商品能以一定的量的比例相交换,可能是偶然的事情。相反的,在第二种形式中,一个根本不同于偶然现象并且决定着这种偶然现象的背景马上就显露出来了。麻布的价值无论是表现在上衣、咖啡或铁等等无数千差万别的、属于各个不同占有者的商品上,总是一样大的。两个单个商品占有者之间的偶然关系消失了。显然,不是交换调节商品的价值量,恰好相反,是商品的价值量调节商品的交换比例。
第四,从等价物来看,每一种商品,上衣、茶叶、小麦、铁等等,都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充当等价物,因而充当价值体。每一种这样的商品的一定的自然形式,现在都成为一个特殊等价形式,与其他许多特殊等价形式并列。同样,种种不同的商品体中所包含的多种多样的一定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现在只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同样多种的特殊的实现形式或表现形式。
(3)扩大的价值形式的缺点
第一,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是未完成的,因为它的表现系列永无止境。每当新出现一种商品,从而提供一种新的价值表现的材料时,由一个个的价值等式连结成的锁链就会延长。
第二,像必然会发生的情形一样,如果每一个商品的相对价值都表现在这个扩大的形式中,那么,每一个商品的相对价值形式都是一个不同于任何别的商品的相对价值形式的无穷无尽的价值表现系列。
第三,从等价形式来看,因为每一种商品的自然形式在这里都是一个特殊等价形式,与无数别的特殊等价形式并列,所以只存在着有局限性的等价形式,其中每一个都排斥另一个。
第四,每个特殊的商品等价物中包含的一定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都只是人类劳动的特殊的因而是不充分的表现形式。诚然,人类劳动在这些特殊表现形式的总和中,获得自己的完全的或者总和的表现形式,但它还没有获得统一的表现形式。
9.价值形式发展的第三阶段:一般价值形式
(1)一般价值形式的出现
扩大的相对价值形式只是由简单的相对价值表现的总和构成,例如:20码麻布=1件上衣,20码麻布=10磅茶叶,等等。但是每一个这样的等式倒过来也包含着一个同一的等式:1件上衣=20码麻布,10磅茶叶=20码麻布,等等。
事实上,如果一个人用他的麻布同其他许多商品交换,从而把麻布的价值表现在一系列其他的商品上,那么,其他许多商品占有者也就必然要用他们的商品同麻布交换,从而把他们的各种不同的商品的价值表现在同一个第三种商品麻布上。
这样,把20码麻布=1件上衣,或=10磅茶叶,或=其他等等这个系列倒过来,也就是说,把事实上已经包含在这个系列中的相反关系表示出来,就得到:
现在,商品价值的表现:首先,是简单的,因为都是表现在唯一的商品上;其次,是统一的,因为都是表现在同一的商品上;最后,它们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
(2)一般价值形式的特点
第一,第一种形式提供的价值等式是:1件上衣=20码麻布,10磅茶叶=1/2吨铁,等等。上衣的价值表现为与麻布等同,茶叶的价值表现为与铁等同,等等,但是,上衣和茶叶各自的这种价值表现是不相同的,正如麻布和铁不相同一样。很明显,这种形式实际上只是在最初交换阶段,也就是在劳动产品通过偶然的、间或的交换而转化为商品的阶段才出现。
第二种形式比第一种形式更完全地把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它自身的使用价值区别开来,因为,例如上衣的价值现在是在一切可能的形式上与它的自然形式相对立,上衣的价值现在与麻布等同,与铁等同,与茶叶等同,与其他一切东西等同,只是不与上衣等同。另一方面,在这里商品的任何共同的价值表现都直接被排除了,因为在每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其他一切商品现在都只是以等价物的形式出现。这种形式事实上是在某种劳动产品例如牲畜,不再是偶然地而已经按照习惯同其他不同的商品交换的时候才出现。
可见,第一种形式和第二种形式都只是使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一种与它自身的使用价值或商品体不同的东西。第三种形式使商品世界的价值表现在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同一种商品上,例如表现在麻布上,因而使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它们与麻布等同而表现出来。每个商品的价值作为与麻布等同的东西,现在不仅与它自身的使用价值相区别,而且与一切使用价值相区别,正因为这样才表现为它和一切商品共有的东西。因此,只有这种形式才真正使商品作为价值互相发生关系,或者使它们互相表现为交换价值。
第二,前两种形式表现一种商品的价值,或者是通过唯一一个不同种的商品,或者是通过许多种与它不同的商品构成的系列。在这两种情况下,使自己取得一个价值形式可以说是个别商品的私事,它完成这件事情是与其他商品无关的。对它来说,其他商品只是起着被动的等价物的作用。相反的,一般价值形式的出现只是商品世界共同活动的结果。一个商品所以获得一般的价值表现,只是因为其他一切商品同时也用同一个等价物来表现自己的价值,而每一种新出现的商品都要这样做。这就表明,因为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只是这些物的“社会存在”,所以这种对象性也就只能通过它们全面的社会关系来表现,因而它们的价值形式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形式。
第三种形式使一切商品在与麻布等同的形式上,不仅表现为在质上等同,表现为价值一般,而且同时也表现为在量上可以比较的价值量。由于它们都通过同一个材料即麻布来反映自己的价值量,这些价值量也就互相反映。
第三,商品世界的一般的相对价值形式,使被排挤出商品世界的等价物商品即麻布,获得了一般等价物的性质。麻布自身的自然形式是这个世界的共同的价值形态,因此,麻布能够与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它的物体形式是当作一切人类劳动的可以看得见的化身,一般的社会的蛹化。
同时,“织”这种生产麻布的私人劳动,也就处于一般社会形式,处于与其他一切劳动等同的形式。构成一般价值形式的无数等式,使实现在麻布中的劳动,依次等于包含在其他商品中的每一种劳动,从而使织成为一般人类劳动的一般表现形式。这样,对象化在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不仅消极地表现为被抽去了实在劳动的一切具体形式和有用属性的劳动,它自身的积极的性质也清楚地表现出来了。这就是把一切实在劳动化为它们共有的人类劳动的性质,化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把劳动产品表现为只是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凝结物的一般价值形式,通过自身的结构表明,它是商品世界的社会表现。因此,它清楚地说明,在这个世界中,劳动的一般的人类的性质形成劳动的特殊的社会的性质。
第四,从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的发展关系来看,一个商品的简单的或个别的相对价值形式使另一个商品成为个别的等价物。扩大的相对价值形式,即一个商品的价值在其他一切商品上的表现,赋予其他一切商品以种种不同的特殊等价物的形式。最后,一种特殊的商品获得一般等价形式,因为其他一切商品使它成为它们统一的、一般的价值形式的材料。
第一种形式例如20码麻布=1件上衣,就已经包含着这种对立,但没有使它固定下来。从等式的左边读起,麻布是相对价值形式,上衣是等价形式,从等式的右边读起则相反。在此,要把握住两极的对立还相当困难。在第二种形式中,每一次总是只有一种商品可以完全展开它的相对价值,或者说,它自身具有扩大的相对价值形式,是而且只是因为其他一切商品与它相对立,处于等价形式。在此,不能再变换价值等式的两边的位置,除非改变价值等式的全部性质,使它从总和的价值形式转化为一般的价值形式。最后,第三种形式给予商品世界以一般的社会的相对价值形式,是而且只是因为除了一个唯一的例外,商品世界的一切商品都不能具有一般等价形式。因此,一个商品处于能与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的形式,或者说,处于直接的社会的形式,是而且只是因为其他一切商品都不是处于这种形式。
相反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则不能具有商品世界的统一的、从而是一般的相对价值形式。如果任何一种处于一般等价形式的商品,要同时具有一般的相对价值形式,那么,它必须自己给自己充当等价物。这是一种毫无疑义的同义反复。要表现一般等价物的相对价值,就必须把第三种形式倒过来。一般等价物没有与其他商品共同的相对价值形式,它的价值相对地表现在其他一切商品体的无限的系列上。因此,扩大的相对价值形式即第二种形式,现在表现为等价物商品特有的相对价值形式。
由此可见,价值形式本身发展到什么程度,它的两极即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之间的对立,也就发展到什么程度。等价形式的发展程度是同相对价值形式的发展程度相适应的。但是,等价形式的发展只是相对价值形式发展的表现和结果。
10.价值形式发展的第四阶段:货币形式
(1)货币形式的出现
一般等价形式是价值本身的一种形式。因此,它可以属于任何一种商品。另一方面,一个商品处于一般等价形式,是而且只是因为它被其他一切商品当作等价物排挤出来。这种排挤的结果最终只剩下一种独特的商品,从这时起,商品世界的统一的相对价值形式才获得客观的固定性和一般的社会效力。
等价形式同这种独特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地结合在一起,后者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在商品世界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在第二种形式中充当麻布的各种特殊等价物,而在第三种形式中把自己的相对价值共同用麻布来表现的各种商品中间,有一个特定的商品在历史过程中夺得了这个特权地位,它就是金。因此,在第三种形式中用商品金代替商品麻布,就得到:
(2)货币形式的特点
在第一种形式过渡到第二种形式,第二种形式过渡到第三种形式时,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但第四种形式与第三种形式的唯一区别,只是金代替麻布取得了一般等价形式。金同麻布一样,是一般等价物。唯一的进步是:能直接地一般地交换的形式,即一般等价形式,现在由于社会的习惯最终地同商品金的独特的自然形式结合在一起了。
金能够作为货币与其他商品相对立,只是因为它早就作为商品与它们相对立。与其他一切商品一样,金过去就起等价物的作用:或者是在个别的交换行为中起个别等价物的作用,或者是与其他商品等价物并列起特殊等价物的作用。渐渐地,它就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一旦它在商品世界的价值表现中独占了这个地位,就成为货币商品。只是从金成为货币商品的时候起,第四种形式才同第三种形式区别开来,或者说,一般价值形式才转化为货币形式。
(3)价值形式向价格形式的转变
一个商品如麻布在已经执行货币职能的商品如金上的简单的相对的价值表现,就是“价格形式”。因此,麻布的价格形式是:20码麻布=2盎司金,如果2盎司金的铸币名称是2镑,那就是:20码麻布=2镑。
理解货币形式的困难,无非是理解一般等价形式,从而理解一般价值形式即第三种形式的困难。第三种形式倒过来,就化为第二种形式,即扩大的价值形式,而第二种形式的构成要素是第一种形式。因此,简单的商品形式是货币形式的胚胎。
四、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
1.商品的神秘性及其来源
(1)商品的神秘性
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出现,就转化为一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充满了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
商品的神秘性质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商品就其使用价值来说,不论从它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需要这个角度来考察,或者从它作为人类劳动的产品才具有这些属性这个角度来考察,都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很明显,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自然物的形状改变了,可它还是一个普通的可以感觉的物。
同样,这种神秘性质也不是来源于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这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真理。第二,说到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耗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么,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地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第三,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
(2)商品神秘性的来源
劳动产品一旦采取商品形式就具有的谜一般的性质,显然是从这种“形式”本身来的。因为:第一,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第二,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取得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第三,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
2.商品拜物教及其根源
(1)商品拜物教
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
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
在宗教世界的幻境中,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由此就形成了“拜物教”。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赋予了其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
(2)商品拜物教的根源
商品世界的拜物教性质,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其一,从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来看,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因为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因此,在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其二,从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关系来看,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对象性是与它们的感觉上各不相同的使用对象性相分离的。劳动产品分裂为有用物和价值物,实际上只是发生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那时有用物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因而物的价值性质还在物本身的生产中就被注意到了。从那时起,生产者的私人劳动真正取得了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动之所以能够相等,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成它们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私人生产者的头脑把他们的私人劳动的这种二重的社会性质,只是反映在从实际交易、产品交换中表现出来的那些形式中,也就是把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反映在劳动产品必须有用,而且是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中;把不同种劳动的相等这种社会性质,反映在这些在物质上不同的物即劳动产品具有共同的价值性质的形式中。
3.价值规定和价值规律的客观性
其一,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
其二,价值并没有告诉人们它是什么。不仅如此,价值还把每个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从而使之神秘化。后来,人们竭力要弄明白商品的涵义,要了解他们自己的社会产品的秘密,因为把使用物品规定为价值,是人们的社会产物。
其三,后来科学发现,劳动产品作为价值,只是生产它们时所耗费的人类劳动的物的表现,这一发现在人类发展史上划了一个时代,但它决没有消除劳动的社会性质的物的外观。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在于它们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并且采取劳动产品的价值性质的形式——商品生产这种特殊生产形式才具有的这种特点,对受商品生产关系束缚的人们来说,无论在上述发现以前或以后,都是永远不变的,从而将之绝对化和永恒化。
其四,产品交换者实际关心的问题,首先是他用自己的产品能换取多少别人的产品,就是说,产品按什么样的比例交换。当这些比例由于习惯而逐渐达到一定的稳固性时,它们就好像是由劳动产品的本性产生的。实际上,劳动产品的价值性质,只是通过劳动产品表现为价值量才确定下来。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地变动着。在交换者看来,他们本身的社会运动具有物的运动形式。不是他们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这一运动控制。
其五,要有充分发达的商品生产,才能从经验本身得出科学的认识,理解到彼此独立进行的、但作为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部分而互相全面依赖的私人劳动,不断地被化为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这是因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
其六,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是一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这个秘密的发现,消除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纯粹是偶然决定的这种假象,但是决没有消除价值量的决定所采取的物的形式。
4.认识价值规定和价值规律的科学方法
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
给劳动产品打上商品烙印、因而成为商品流通的前提的那些形式,在人们试图了解它们的内容而不是了解它们的历史性质(这些形式在人们看来已经是不变的了)以前,就已经取得了社会生活的自然形式的固定性。因此,只有商品价格的分析才导致价值量的决定,只有商品共同的货币表现才导致商品的价值性质的确定。但是,正是商品世界的这个完成的形式——货币形式,用物的形式掩盖了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以及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把它们揭示出来。如果我说,上衣、皮靴等等把麻布当作抽象的人类劳动的一般化身而同它发生关系,这种说法的荒谬是一目了然的。但是当上衣、皮靴等等的生产者使这些商品同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麻布(或者金银,这丝毫不改变问题的性质)发生关系时,他们的私人劳动同社会总劳动的关系正是通过这种荒谬形式呈现在他们面前。
这种种形式恰好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范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因此,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神奇的东西,就立刻消失了。
5.社会劳动借以实现的不同历史形式
(1)孤立个体的形式
先看孤岛上的鲁滨逊。他要满足各种需要,就必须从事各种有用劳动。尽管其生产职能是不同的,但他知道,这只是同一个鲁滨逊的不同的活动形式,因而只是人类劳动的不同方式。需要本身迫使他精确地分配自己执行各种职能的时间。在他的全部活动中,这种或那种职能所占比重的大小,取决于他为取得预期效果所要克服的困难的大小。经验告诉他这些,他的账本也记载着他所有的各种使用物品,生产这些物品所必需的各种活动,最后还记载着他制造这种种一定量的产品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鲁滨逊和构成他自己创造的财富的物之间的全部关系在这里是如此简单明了。但是,价值的一切本质上的规定都包含在这里了。
(2)依附农奴的形式
在欧洲昏暗的中世纪,人都不再是独立的人了,而是互相依赖: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但是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劳动和产品也就用不着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它们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进入社会机构之中。在这里,劳动的自然形式,劳动的特殊性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而不是像在商品生产基础上那样,劳动的一般性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徭役劳动同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用时间来计量的,但是每一个农奴都知道,他为主人服役而耗费的,是他个人的一定量的劳动力。缴纳给牧师的什一税,也是如此。所以,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
(3)农民家庭的形式
要考察共同的劳动即直接社会化的劳动,更近的例子,就是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产。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这种种不同的物都是它的家庭劳动的不同产品,但它们不是互相作为商品发生关系。生产这些产品的种种不同的劳动,如耕、牧、纺、织、缝等等,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会职能,因为这是这样一个家庭的职能,这个家庭就像商品生产一样,有它本身的自然形成的分工。家庭内的分工和家庭各个成员的劳动时间,是由性别年龄上的差异以及随季节而改变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来调节的。但是,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因为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
(4)自由人联合体的形式
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并依旧是社会的;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要在联合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并由他们消费。与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相适应,这种分配的方式会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
6.消除商品拜物教的现实条件
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对于这种社会来说,崇拜抽象人的基督教,特别是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基督教,如新教、自然神教等等,是最适当的宗教形式。
在古亚细亚的、古代的等等生产方式下,产品转化为商品,从而人作为商品生产者而存在的现象,处于从属地位,但是共同体越是走向没落阶段,这种现象就越是重要。真正的商业民族只存在于古代世界的空隙中。这些古老的社会生产有机体比资产阶级的社会生产有机体简单明了得多,但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它们存在的条件是:劳动生产力处于低级发展阶段,与此相应,人们在物质生活生产过程内部的关系,即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很狭隘的。这种实际的狭隘性,观念地反映在古代的自然宗教和民间宗教中。
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
7.政治经济学的局限性
其一,诚然,政治经济学曾经分析了价值和价值量(虽然不充分),揭示了这些形式所掩盖的内容,但它甚至从来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一内容采取这种形式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
其二,一些计算公式本来已经表明,它们是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形态的,但在政治经济学的资产阶级意识中,它们竟像生产劳动本身一样,成了绝对的和永恒的自然必然性。因此,政治经济学总是把资产阶级形式同在它之前的社会生产有机体形式一分为二,认为后者是人为的,只有资产阶级制度才是天然的。
其三,商品世界具有的拜物教性质或劳动的社会规定所具有的物的外观,使一部分经济学家迷惑到什么程度,也可以从关于自然在交换价值的形成中的作用所进行的枯燥无味的争论中得到证明。既然交换价值是表示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方式,它就像汇率一样并不包含自然物质。
其四,因为商品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的和最不发达的形式(因此它早就出现了,虽然不像今天这样是占统治地位的、从而是典型的方式),所以,它的拜物教性质显得还比较容易看穿。但是在比较具体的形式中,连这种简单性的外观也消失了。货币主义的幻觉之所以产生,就是由于它没有看出:金银作为货币代表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不过这种关系采取了一种具有奇特的社会属性的自然物的形式。蔑视货币主义的现代经济学,当考察资本时,它的拜物教也是很明显的。认为地租是由土地而不是由社会产生的重农主义幻觉的破灭也并没有多久。
其五,假如商品能说话,它们会告诉我们,尽管使人们感兴趣的是使用价值,但作为物,商品没有使用价值。作为物,商品具有的是价值。产品作为商品物进行的交易就证明了这一点,商品彼此只是作为交换价值发生关系。这一切在那些自以为有深刻批判力的经济学家那里都被弄颠倒了。他们发现物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物质属性无关,而它们的价值倒是它们作为物所具有的。在这里为他们作证的是这样一种奇怪的情况:物的使用价值对于人来说没有交换就能实现,就是说,在物和人的直接关系中就能实现;相反,物的价值则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就是说,只能在一种社会的过程中实现。
第二章 交换过程
在前面,马克思从价值存在本身出发分析了商品交换和交换关系,从价值表现自身的不同形式出发分析了货币商品的产生;在这里,马克思则立足于现实的商品占有者来说明商品交换和交换关系,立足于这种关系的现实的历史发展来说明货币商品的产生,立足于商品拜物教来说明货币拜物教。
一、商品与商品占有者
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去交换。把商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的,是商品占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占有者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占有者而存在。其实,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
二、商品交换和交换过程
1.商品交换的发生
商品占有者与商品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对商品来说,每个别的商品体只是它本身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随时准备去同任何别的商品交换,而不管这个别的商品具有什么样的使用价值。其他商品体的具体属性,对商品占有者则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商品占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对他来说,他的商品直接有的只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是交换手段。所以,他愿意让渡他的商品来换取其使用价值为他所需要的商品。一切商品对它们的占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占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
可见,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另一方面,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
2.交换过程的特点
每一个商品占有者都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来换取另一个具有能够满足他本人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只是个人的过程。另一方面,他想把他的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也就是通过他所中意的任何另一个具有同等价值的商品来实现,而不问他自己的商品对于这另一个商品的占有者是不是有使用价值。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是一般社会的过程。但是,同一过程不可能对于一切商品占有者只是个人的过程,同时又只是一般社会的过程。
对每一个商品占有者来说,每个别的商品都是他的商品的特殊等价物,因而他的商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但因为一切商品占有者都这样做,所以没有一个商品是一般等价物,因而商品也就不具有使它们作为价值彼此等同、作为价值量互相比较的一般的相对价值形式。因此,它们并不是作为商品,而只是作为产品或使用价值彼此对立着。
3.商品占有者摆脱困境的途径
使商品占有者摆脱困难处境的,就是他们起初的行动。因此他们还没有想就已经做起来了。商品本性的规律通过商品占有者的天然本能表现出来。他们只有使他们的商品同任何另一个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相对立,才能使他们的商品作为价值,从而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分析已经表明了这一点。但是,只有社会的行动才能使一个特定的商品成为一般等价物。因此,其他一切商品的社会的行动使一个特定的商品分离出来,通过这个商品来全面表现它们的价值。于是这个商品的自然形式就成为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由于这种社会过程,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被分离出来的商品的独特社会职能。这个商品就成为货币。
三、商品交换与货币的产生
1.商品交换产生了货币
货币结晶是交换过程的必然产物,在交换过程中,各种不同的劳动产品事实上彼此等同,从而事实上转化为商品。交换的扩大和加深的历史过程,使商品本性中潜伏着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发展起来。为了交易,需要这一对立在外部表现出来,这就要求商品价值有一个独立的形式,这个需要一直存在,直到由于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而最终取得这个形式为止。可见,随着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商品就在同一程度上转化为货币。
2.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
其一,直接的产品交换一方面具有简单价值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还不具有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就是x量商品A=y量商品B。直接的产品交换形式是x量使用物品A=y量使用物品B。在这里,A物和B物在交换之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
其二,使用物品可能成为交换价值的第一步,就是它作为非使用价值而存在,作为超过它的占有者的直接需要的使用价值量而存在。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为使这种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需默默地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
其三,这种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在原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并不存在,不管这种共同体具有什么样的形式。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生活中也成为商品。
其四,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占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同时,对别人的使用物品的需要渐渐固定下来。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有一部分劳动产品必定是有意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从那时起,一方面,物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物用于交换的效用的分离固定下来了。它们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交换价值分离开来。另一方面,它们互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是由它们的生产本身决定的。习惯把它们作为价值量固定下来。
3.商品转化为货币
其一,在直接的产品交换中,每个商品对于它的占有者直接就是交换手段,对于它的非占有者直接就是等价物,不过它要对于后者是使用价值。因此,交换物还没有取得同它本身的使用价值或交换者的个人需要相独立的价值形式。随着进入交换过程的商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多,这种形式就越来越成为必要的了。
其二,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如果不同商品占有者的不同商品在它们的交易中不和同一个第三种商品相交换并作为价值和它相比较,商品占有者拿自己的物品同其他种种物品相交换、相比较的交易就决不会发生。这第三个商品由于成为其他不同商品的等价物,就直接取得一般的或社会的等价形式,虽然是在狭小的范围内。
其三,这种一般等价形式同引起这个形式的瞬息间的社会接触一起产生和消失。这种形式交替地、暂时地由这个或那个商品承担。但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这种形式就只是固定在某些特殊种类的商品上,或者说结晶为货币形式。它究竟固定在哪一种商品上,最初是偶然的。但总的说来,有两种情况起着决定的作用。货币形式或者固定在最重要的外来交换物品上,这些物品事实上是本地产品的交换价值的自然形成的表现形式;或者固定在本地可以让渡的财产的主要部分如牲畜这种使用物品上。
其四,游牧民族最先发展了货币形式,因为他们的一切财产都具有可以移动的因而可以直接让渡的形式,又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使他们经常和别的共同体接触,因而引起产品交换。人们过去常常把作为奴隶的人本身当作原始的货币材料,但是从来没有把土地当作这种材料。这种想法只有在发达的资产阶级社会里才会产生。它出现在17世纪最后30多年,而只是在一个世纪以后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人才试图在全国范围内来实现它。
其五,随着商品交换日益突破地方的限制,从而商品价值日益发展成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货币形式也就日益转到那些天然适于执行一般等价物这种社会职能的商品身上,即转到贵金属身上。“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这句话已为金银的自然属性适于担任货币的职能而得到证明。但至此我们只知道货币的一种职能:它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或者是商品价值量借以取得社会表现的材料。一种物质只有分成的每一份都是均质的,才能成为价值的适当的表现形式,或抽象的因而等同的人类劳动的化身。另一方面,因为价值量的差别纯粹是量的差别,所以货币商品必须只能有纯粹量的差别,就是说,必须能够随意分割,又能够随意把它的各部分合并起来。金和银就天然具有这种属性。
其六,货币商品的使用价值二重化了。它作为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如金可以镶牙,可以用作奢侈品的原料等等,此外,它又取得一种由它的独特的社会职能产生的形式上的使用价值。因为其他一切商品只是货币的特殊等价物,而货币是它们的一般等价物,所以它们是作为特殊商品来同作为一般商品的货币发生关系。
四、对货币的错误认识
1.“想象论”
货币形式只是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固定在一种商品上面的反映。所以,只有在那些从货币的完成的形态出发而从后往前分析商品的人看来,“货币是商品”才是一种发现。对于交换过程使之转化为货币的那个商品,交换过程给予它的,不是它的价值,而是它的独特的价值形式。有人由于把“价值”和“价值形式”这两种规定混淆起来,曾误认为金银的价值是想象的。
2.“符号论”
由于货币在某些职能上可以用它本身的单纯的符号来代替,又产生了另一种误解,以为货币是一种单纯符号。但另一方面,在这种误解里面包含了一种预感:物的货币形式是物本身以外的东西,它只是隐藏在物后面的人的关系的表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商品都是一个符号,因为它作为价值只是耗费在它上面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
3.“思考论”
当人们把物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取得的社会性质,或者说,把劳动的社会规定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取得的物质性质说成是单纯的符号时,他们就把这些性质说成是人随意思考的产物。这是18世纪流行的启蒙方法,其目的是要在人们还不能解释人的关系的谜一般的形态的产生过程时,至少暂时把这种形态的奇异外观除掉。
4.货币的价值量
前面已经指出,一个商品的等价形式并不包含该商品的价值量的量的规定。即使我们知道金是货币,因而可以同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我们并不因此就知道例如10磅金的价值是多少。货币同任何商品一样,只能相对地通过别的商品来表现自己的价值量。它本身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是通过任何另一个凝结着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商品的量表现出来的。金的相对价值量是在金的产地通过直接的物物交换确定的。当它作为货币进入流通时,它的价值已经是既定的了。
五、货币拜物教
从“价值形式”中已经看到,在x量商品A=y量商品B这个最简单的价值表现中,就已经存在一种假象,似乎表现另一物的价值量的物不通过这种关系就具有自己的等价形式,似乎这种形式是天然的社会属性。在“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中,已经探讨了这种假象是怎样确立起来的。
这里,当一般等价形式同一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结合在一起,即结晶为货币形式的时候,这种假象就完全形成了。一种商品成为货币,似乎不是因为其他商品都通过它来表现自己的价值,相反,似乎因为这种商品是货币,其他商品才都通过它来表现自己的价值。中介运动在它本身的结果中消失了,而且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商品没有出什么力就发现一个在它们之外、与它们并存的商品体是它们自身的现成的价值形态。这些物,即金和银,一从地底下出来,就是一切人类劳动的直接化身。货币的魔术就是由此而来的。人们在自己的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单纯原子般的关系,从而,人们自己的生产关系的不受他们控制和不以他们有意识的个人活动为转移的物的形式,首先就是通过他们的劳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这一点而表现出来。因此,货币拜物教的谜就是商品拜物教的谜,只不过变得明显了,耀眼了。
还在17世纪最后几十年,人们已经知道货币是商品,这在货币分析上是跨出很大一步的开端,但终究只是开端而已。困难不在于了解货币是商品,而在于了解商品怎样、为什么、通过什么成为货币。
第三章 货币或商品流通
在此之前,马克思运用逻辑与历史辩证统一的方法,分析了货币商品的起源和本质。这一章则在假定“金是货币商品”(这只是为了分析的方便)的前提条件下,考察和分析了货币产生以后其“物质形态”和“经济职能”不断演变、分化的情况。
一、价值尺度
1.价值的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
金的第一个职能是为商品世界提供表现价值的材料,或者说,是把商品价值表现为同名的量,使它们在质的方面相同,在量的方面可以比较。这样,金执行一般的价值尺度的职能,并且首先只是由于这个职能,金这个独特的等价商品才成为货币。
商品并不是由于有了货币才可以通约。恰恰相反。因为一切商品作为价值都是对象化的人类劳动,从而本身可以通约,所以它们能共同用一个独特的商品来计量自己的价值,这样,这个独特的商品就转化为它们共同的价值尺度或货币。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即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
2.货币商品与商品价格
(1)货币没有价格
商品在金上的价值表现是商品的货币形式或它的“价格”。用公式表示为:x量商品A=y量货币商品。现在,要用社会公认的形式表现铁的价值,只要有1吨铁=2盎司金这样一个等式就够了。这个等式不需要再同其他商品的价值等式排成一个行列,因为金这个等价商品已经具有货币的性质。因此,现在商品的一般相对价值形式又具有商品最初的即简单的相对价值形式的样子。另一方面,扩大的相对价值表现,或相对价值表现的无限的系列,成为货币商品所特有的相对价值形式。而这个系列现在已经在商品价格中社会地提供了。把一份行情表上的价目倒过来读,就可以看出货币的价值量表现在各式各样的商品上。然而货币并没有价格,它不能把自己当作自己的等价物。
(2)商品价格是“观念”的
商品的价格或货币形式,同商品的价值形式本身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的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铁、麻布、小麦等等的价值虽然看不见,但是存在于这些物的本身中;它们的价值通过它们同金相等,同金发生一种可以说只是在它们头脑中作祟的关系而表现出来。因此,商品监护人为了向外界表明商品的价格,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或者给它们挂上一张纸条。
因为商品在金上的价值表现是观念的,所以要表现商品的价值,也可以仅仅用想象的或观念的金。每一个商品监护人都知道:当他给予商品价值以价格形式或想象的金的形式时,他远没有把自己的商品转化为金,而为了用金估量数百万的商品价值,他不需要丝毫实在的金。因此,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时,只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这种情况引起了种种最荒谬的学说。
(3)金价格和银价格
尽管只是想象的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但是价格完全取决于实在的货币材料。例如,1吨铁所包含的价值,即人类劳动量,是通过想象中包含等量劳动的货币商品量表现出来的。所以,1吨铁的价值,根据充当价值尺度的是金、银还是铜,就具有完全不同的价格表现,或者说,在金、银或铜的完全不同的数量中表现出来。
因此,如果两个不同的商品,例如金和银,同时充当价值尺度,一切商品就会有两种不同的价格表现,即金价格和银价格;只要金和银的价值比例不变,例如总是1∶15,那么这两种价格就可以安然并存。但是,这种价值比例的任何变动,都会扰乱商品的金价格和银价格之间的比例,这就在事实上证明,价值尺度的二重化是同价值尺度的职能相矛盾的。
3.商品价格与价格标准
(1)计量单位与价格标准
凡是价格已经确定的商品都表现为这样的形式:a量商品A=x量金;b量商品B=z量金;c量商品C=y量金,等等,在这里,a、b、c代表商品A、B、C的一定量,x、z、y代表金的一定量。这样,商品价值就转化为大小不同的想象的金量,就是说,尽管商品五花八门,商品价值都转化为同名的量,即金量。这些价值作为这样的不同的金量互相比较、互相计量,这样在技术上就有必要把某一固定的金量作为商品价值的计量单位。这个计量单位本身通过进一步分成等分而发展成为标准。
(2)价格标准与重量标准
金、银、铜在变成货币以前,在它们的金属重量中就有自己的标准,例如,以磅为计量单位,磅一方面分成盎司等等,另一方面又合成英担等等。因此,在一切金属的流通中,原有的重量标准的名称,也是最初的货币标准或价格标准的名称。
由于各种原因,金属重量的货币名称同它原来的重量名称逐渐分离。其中在历史上有决定意义的是下列原因:第一,外国货币流入较不发达的民族。例如在古罗马,银币和金币最初是作为外国商品流通的。这些外国货币的名称与本地的重量名称是不同的。第二,随着财富的增长,不大贵重的金属逐渐为比较贵重的金属所排挤,失去价值尺度的职能。铜为银所排挤,银为金所排挤。例如,镑原来是真正1磅重的银的货币名称。当金排挤作为价值尺度的银时,这个名称就依照金和银的价值比例,可能用来称呼1/15磅的金等等。现在,作为货币名称的镑就和作为金的通常重量名称的磅分开了。第三,几百年来君主不断伪造货币,使铸币原来的重量实际上只剩下一个名称。
这些历史过程使金属重量的货币名称同它的通常重量名称的分离成为民族的习惯。因为货币标准一方面纯粹是约定俗成的,另一方面又需要得到公认,所以,最后就由法律来规定了。一定重量的贵金属,如1盎司金,由官方分成若干等分,取得法定的名称,如镑、塔勒等等。这种等分成为真正的货币计量单位后,又分为新的等分,后者也具有法定的名称,如先令、便士等等。一定的金属重量仍旧是金属货币的标准,改变的只是分法和名称。
(3)价格标准与计算货币
随着价格标准与重量标准的分离,价格或商品价值在观念上转化成的金量,现在就用金标准的货币名称或法定的计算名称来表现了。人们不说1夸特小麦等于1盎司金,而说等于3镑17先令10.5便士。这样,商品就用自己的货币名称说明自己值多少,每当需要把一物当作价值,从而用货币形式来确定时,货币就充当计算货币。
物的名称对于物的本性来说完全是外在的。在镑、塔勒、法郎、杜卡特等货币名称上,价值关系的任何痕迹都消失了。由于货币名称既表示商品价值,同时又表示某一金属重量即货币标准的等分,对这些神秘记号的秘密含义的了解就更加混乱了。另一方面,价值和商品世界的形形色色的物体不同,必然发展为这种没有概念的物的而又纯粹是社会的形式。
(4)价格标准与价值尺度
作为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货币执行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职能。第一,作为人类劳动的社会化身,它是价值尺度;作为规定的金属重量,它是价格标准。第二,作为价值尺度,它用来使形形色色的商品的价值转化为价格,转化为想象的金量;作为价格标准,它计量这些金量。第三,价值尺度是用来计量作为价值的商品,相反,价格标准是用一个金量计量各种不同的金量,而不是用一个金量的重量计量另一个金量的价值。第四,要使金充当价格标准,必须把一定重量的金固定为计量单位。在这里,正如在其他一切同名量的尺度规定中一样,尺度比例的固定性有决定的意义。因此,同一个金量越是不变地充当计量单位,价格标准就越是能更好地执行自己的职能。但是,金能够充当价值尺度,只是因为它本身是劳动产品,因而是潜在可变的价值。
(5)价格标准与金价值的变动
金的价值变动丝毫不会妨碍金执行价格标准的职能。不论金的价值怎样变动,不同的金量之间的价值比例总是不变。哪怕金的价值跌落1000%,12盎司金的价值仍然是1盎司金的12倍,在价格上问题只在于不同金量彼此之间的比例。另一方面,因为1盎司金决不会随着它的价值涨落而改变它的重量,所以它也不会因而改变它的等分的重量,这样,不论金的价值怎样变动,金作为固定的价格标准总是起同样的作用。
金的价值变动也不会妨碍金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这种变动会同时影响一切商品,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它们相互间的相对价值不会改变,尽管这些价值这时都是在比过去高或低的金价格中表现出来。
4.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
(1)价格变动的一般规律
同某一商品的价值用任何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现一样,商品用金来估价的前提也只是:在一定时间内生产一定量的金要耗费一定量的劳动。至于商品价格本身的变动,前面阐述的简单相对价值表现的规律也是适用的。商品价格只有在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提高时,或在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值降低时,才会普遍提高。反之,商品价格只有在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降低时,或在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值提高时,才会普遍降低。
由此决不能得出结论:货币价值提高,商品价格必定相应降低,货币价值降低,商品价格必定相应提高。这只适用于价值不变的商品。例如,某些商品的价值和货币的价值同时按同一比例提高,这些商品的价格就不会改变。如果这些商品的价值比货币价值增加得慢些或者增加得快些,那么,这些商品的价格的降低或提高,就由这些商品的价值变动和货币的价值变动之间的差额来决定。以此类推。
(2)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
价格是对象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因此,说商品同被称为它的价格的那个货币量等价,不过是同义反复,因为一个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总是两个商品等价的表现。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总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假定等量的社会必要劳动表现为1夸特小麦和2镑(约1/2盎司金)。2镑是1夸特小麦的价值量的货币表现或1夸特小麦的价格。如果情况许可把1夸特小麦标价为3镑,或者迫使把它标价为1镑,那么作为小麦的价值量的表现,1镑是太少了,3镑是太多了。但是1镑和3镑都是小麦的价格,因为,第一,它们是小麦的价值形式,是货币;第二,它们是小麦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
在生产条件或劳动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再生产1夸特小麦仍需要耗费同样多的社会劳动时间。这一事实既不以小麦生产者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其他商品占有者的意志为转移。因而,商品的价值量表现出一种必然的、商品形成过程内在的同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
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这种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但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的,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
(3)虚幻的价格形式
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自身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但也可以被其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对象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可见,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数。
5.从“想象的”金向“实在的”金的转化
同相对价值形式本身一样,价格表现一种商品如1吨铁的价值的方式是:一定量的等价物,如1盎司金,能直接与铁交换。但决不能反过来说,铁也能直接与金交换。因此,商品要实际上起交换价值的作用,就必须抛弃自己的自然形体,从只是想象的金转化为实在的金。
商品除了有例如铁这种实在的形态以外,还可以在价格上有观念的价值形态或想象的金的形态,但它不能同时既是实在的铁,又是实在的金。要规定商品的价格,只需要使想象的金同商品相等。但商品必须为金所代替,它才能对它的占有者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价格形式包含着商品为取得货币而让渡的可能性和这种让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金所以充当观念的价值尺度,只是因为它在交换过程中已作为货币商品流通。因此,在观念的价值尺度中隐藏着坚硬的货币。
二、流通手段
1.商品的形态变化
(1)商品交换的内容和形式
我们看到,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着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关系。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
交换过程使商品从把它们当作非使用价值的人手里转到把它们当作使用价值的人手里,就这一点说,这个过程是一种社会的物质变换。一种有用劳动方式的产品代替另一种有用劳动方式的产品。商品一旦到达它充当使用价值的地方,就从商品交换领域转入消费领域。在这里,需要考察的只是商品交换领域。因此,我们只是从形式方面考察全部过程,就是说,只是考察对社会的物质变换起中介作用的商品形式变换或商品形态变化。
人们对这种形式变换之所以理解得很差,除了不理解价值概念本身以外,是因为一个商品的每次形式变换都是通过两个商品,即一个普通商品和货币商品的交换实现的。如果只注意商品和金的交换这个物质因素,那就会看不到:第一,形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第二,金作为单纯的商品并不是货币,而其他的商品通过它们的价格才把金当作它们自己的货币形态。
(2)商品形态变化及其构成要素
商品首先是以本来面目进入交换过程的。交换过程造成了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即造成了商品得以表现自己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内在对立的一种外部对立。在这种外部对立中,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同作为交换价值的货币对立着。另一方面,对立的双方都是商品,也就是说,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但这种差别的统一按相反的方向表现在两极中的每一极上,并且由此同时表现出它们的相互关系。商品实际上是使用价值,它的价值存在只是观念地表现在价格上,价格使商品同对立着的金发生关系,把金当作自己的实际的价值形态。反之,金这种物质只是充当价值的化身,充当货币。因此金实际上是交换价值。金的使用价值只是观念地表现在相对价值表现的系列上,金通过这个相对价值表现的系列,同对立着的商品发生关系,把它们当作自己的实际使用形态的总和。商品的这些对立的形式就是它们的交换过程的实际的运动形式。
任何一个处在交换过程中或市场上的商品占有者例如织麻布者,他的商品即20码麻布的价格是规定了的比如2镑。他把麻布换成2镑,接着,他又用这2镑换一本价格相等的圣经。麻布对他来说只是商品,只是价值承担者,因而被转让出去,换取了金即麻布的价值形态;然后,又从这个价值形态被让渡出去,换取了另一种商品圣经,而圣经就作为使用物品来到织布者的手里,满足他的需要。可见,商品交换过程是在两个互相对立、互为补充的形态变化中完成的:从商品转化为货币,又从货币转化为商品。商品形态变化的两个因素同时就是商品占有者的两种行为,一种是卖,把商品换成货币,一种是买,把货币换成商品,这两种行为的统一就是:为买而卖。
在织麻布者看来,全部过程不过是他的劳动产品同别人的劳动产品进行交换的中介,是产品交换的中介。因此,商品的交换过程是在下列的形式变换中完成的:商品—货币—商品,或W—G—W。从物质内容来说,这个运动是W—W,是商品换商品,是社会劳动的物质变换,这种物质变换的结果一经达到,过程本身也就结束。
(3)商品第一形态变化或卖(W—G)
其一,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
社会分工使商品占有者的劳动成为单方面的,又使他的需要成为多方面的。正因为这样,他的产品对他来说仅仅是交换价值。这个产品只有在货币上,才取得一般的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而货币又在别人的口袋里。为了把货币吸引出来,商品首先应当对于货币占有者是使用价值,就是说,用在商品上的劳动应当是以社会有用的形式耗费的,或者说,应当证明自己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但是,分工是自然形成的生产有机体,它的纤维在商品生产者的背后交织在一起,而且继续交织下去。商品可能是一种新的劳动方式的产品,它声称要去满足一种新产生的需要,或者想靠它自己去唤起一种需要。
一种特殊的劳动操作,昨天还是同一个商品生产者许多职能中的一种职能,今天就可能脱离这种联系,独立起来,从而把它的局部产品当作独立商品送到市场上去。这个分离过程的条件可能已经成熟,或者可能尚未成熟。某种产品今天满足一种社会需要,明天就可能全部地或部分地被一种类似的产品排挤掉。即使某种劳动,例如织麻布者的劳动,是社会分工的特许的一部分,这也决不能保证他的20码麻布就有使用价值。社会对麻布的需要,像对其他各种东西的需要一样,是有限度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他的产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是无用的了。
假定他的产品证明自己有使用价值,因而商品会把货币吸引出来。但现在要问:它能吸引多少货币呢?当然,答案已经由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的指数预示了。把商品占有者可能发生的纯粹主观的计算错误撇开,因为这种错误在市场上马上可以得到客观的纠正。假定他耗费在他的产品上的只是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对象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但是,织麻布业的以往可靠的生产条件,没有经过这位织麻布者的许可而在他的背后发生了变化。同样多的劳动时间,昨天还确实是生产一码麻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今天就不是了。货币占有者会用织麻布者的各个竞争者定出的价格来说明这一点。
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所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时间仍然可能过多。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像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在市场上,全部麻布只是当作一个商品,每一块麻布只是当作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事实上,每一码的价值也只是同种人类劳动的同一的社会规定的量的化身。
由上可见,商品转化为货币的道路决不是平坦的。因为,把自己的“分散的肢体”表现为分工体系的社会生产有机体,它的量的构成也像它的质的构成一样,是自发地偶然地形成的。所以,商品占有者发现:第一,分工使他们成为独立的私人生产者,同时又使社会生产过程以及他们在这个过程中的关系不受他们自己支配;人与人的互相独立为物与物的全面依赖的体系所补充。第二,分工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因而使它转化为货币成为必然的事情。同时,分工使这种转化能否成功成为偶然的事情。
其二,在这里应当纯粹地考察现象,因此假定这种现象是正常进行的。其实,只要这种现象发生,就是说,只要商品不是卖不出去,就总会发生商品的形式变换,尽管在这种形式变换中,实体即价值量,可能在不正常的场合亏损或增加。
对一个商品占有者来说,金代替了他的商品,对另一个商品占有者来说,商品代替了他的金。可以感觉到的现象是商品和金,即20码麻布和2镑转手了、换位了,也即交换了。从商品方面看,是同它自己的一般价值形态交换;从金方面看,则是同它的使用价值的一种特殊形态交换。金之所以作为货币同麻布相对立,是因为麻布的价格2镑或它的货币名称,已经使麻布同作为货币的金发生关系。原来的商品形式的转换是通过商品的让渡完成的,就是说,是在商品的使用价值确实把商品价格中只是想象的金吸引出来的时刻完成的。因此,商品价格的实现,或商品的仅仅是观念的价值形式的实现,同时就是货币的仅仅是观念的使用价值的实现。商品转化为货币,同时就是货币转化为商品。这一个过程是两方面的:从商品占有者这一极看,是卖;从货币占有者这另一极看,是买。或者说,卖就是买,W—G同时就是G—W。
其三,至此,我们还只知道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商品占有者只是由于让出自己的劳动产品,才占有别人的劳动产品。因此,一个商品占有者之所以能够作为货币占有者同另一个商品占有者对立,是因为他的劳动产品天然具有货币形式,是货币材料,是金等等;或者是因为他自己的商品已经蜕掉它原来的使用形式。
金要执行货币的职能,自然就必须在某个地点进入商品市场。这个地点就在金的产地,在那里,金作为直接的劳动产品与另一种价值相同的劳动产品相交换。但从这个时候起,它就总是代表已经实现了的商品价格。撇开在产地同商品的交换不说,金在每个商品占有者手里都是他所让渡的商品的转换形态,都是卖,即商品第一形态变化W—G的产物。
金成为观念的货币或价值尺度,是因为一切商品都用金来计量它们的价值,从而使金成为它们的使用形态的想象的对立面,成为它们的价值形态。金成为实在的货币,是因为商品通过它们的全面让渡使金成为它们的实际转换或转化的使用形态,从而使金成为它们的实际的价值形态。商品在它的价值形态上蜕掉了它自然形成的使用价值的一切痕迹,蜕掉了创造它的那种特殊有用劳动的一切痕迹,蛹化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同样的社会化身。因此,从货币上看不出它是由哪种商品转化来的。在货币形式上,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完全一样。
其四,假定织麻布者让渡他的商品而取得的两个金币是1夸特小麦的转化形态。卖麻布W—G同时就是买麻布G—W。作为卖麻布,这个过程开始了一个运动,而这个运动是以卖的对立面即买圣经结束的;作为买麻布,这个过程结束了一个运动,而这个运动是以买的对立面即卖小麦开始的。W—G(麻布—货币),即W—G—W(麻布—货币—圣经)这一运动的始段,同时就是G—W(货币—麻布),即另一运动W—G—W(小麦—货币—麻布)的终段。一个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即从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同时总是另一个商品的相反的第二形态变化,即从货币形式又转化为商品。
(4)商品第二形态变化或买(G—W)
这是商品最终的形态变化。因为货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转换形态,或者说,是它们普遍让渡的产物,所以它是绝对可以让渡的商品。货币把一切价格倒过来读,从而把自己反映在一切商品体上。同时,价格表明货币的转化能力的限度,即表明货币本身的量。因为商品在变成货币后就消失了,所以,从货币上就看不出它究竟怎样落到货币占有者的手中,究竟是由什么东西转化来的。货币,一方面代表已经卖掉的商品,另一方面代表可以买到的商品。
G—W,即买,同时就是卖,即W—G;因此,一个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同时就是另一商品的第二形态变化。对织麻布者来说,他的商品的交换过程是以他把2镑又转化为圣经而结束的。卖圣经的人则把从织麻布者那里得到的2镑换成烧酒。G—W,即W—G—W(麻布—货币—圣经)的终段,同时就是W—G,即W—G—W(圣经—货币—烧酒)的始段。因为商品生产者只提供一种单方面的产品,所以他常常是大批地卖,而他的多方面的需要,又迫使他不断地把已经实现的价格,或得到的全部货币额,分散在许多次买上。因此,卖一次就要买许多次各种各样的商品。这样,一个商品的第二形态变化,就是许多其他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的总和。
(5)商品的总形态变化
其一,一个商品的总形态变化,由两个互相对立、互为补充的运动W—G和G—W组成。商品的这两个对立的转化是通过商品占有者的两个对立的社会过程完成的,并反映在商品占有者充当的两种对立的经济角色上。作为卖的当事人,他是卖者,作为买的当事人,他是买者。但是,在商品的每一次转化中,商品的两种形式即商品形式和货币形式同时存在着,只不过是在对立的两极上,所以,对同一个商品占有者来说,当他是卖者时,有一个买者和他对立着,当他是买者时,有一个卖者和他对立着。正像同一个商品要依次经过两个相反的转化,由商品变为货币,由货币变为商品一样,同一个商品占有者也要由卖者的角色转换为买者的角色。可见,这两种角色不是固定的,而是在商品流通中经常由人们交替扮演的。
其二,一个商品的总形态变化,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上,包含四个极和三个登场人物。最先,与商品对立着的是作为它的价值形态的货币,而后者在彼岸别人的口袋里,具有物的坚硬的现实性。因此,与商品占有者对立着的是货币占有者。商品一旦转化为货币,货币就成为商品的转瞬即逝的等价形式,这个等价形式的使用价值或内容在此岸其他的商品体中存在着。作为商品第一个转化的终点的货币,同时是第二个转化的起点。可见,在第一幕是卖者,在第二幕就成了买者,这里又有第三个商品占有者作为卖者同他对立着。
其三,商品形态变化的两个相反的运动阶段组成一个循环:商品形式、商品形式的抛弃、商品形式的复归。当然,在这里,商品本身具有对立的规定。对它的占有者来说,它在起点是非使用价值,在终点是使用价值。同样,货币先表现为商品转化成的固定的价值结晶,然后又作为商品的单纯等价形式而消失。
其四,组成一个商品的循环的两个形态变化,同时是其他两个商品的相反的局部形态变化。同一个商品(麻布)开始它自己的形态变化的系列,又结束另一个商品(小麦)的总形态变化。商品在它的第一个转化中,即在出卖时,一身扮演这两种角色。而当它作为金蛹结束自己的生涯的时候,它同时又结束第三个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可见,每个商品的形态变化系列所形成的循环,同其他商品的循环不可分割地交错在一起。这全部过程就表现为商品流通。
其五,商品流通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不同于直接的产品交换。B的商品替换了A的商品,但A和B并不是互相交换自己的商品。A同B彼此购买的事,实际上也可能发生,但这种特殊关系决不是由商品流通的一般条件决定的。在这里,一方面,商品交换打破了直接的产品交换的个人的和地方的限制,发展了人类劳动的物质变换。另一方面,又有整整一系列不受当事人控制的天然的社会联系发展起来。与直接的产品交换不同,流通过程在使用价值换位和转手之后并没有结束。货币并不因为它最终从一个商品的形态变化系列中退出来而消失。它不断地沉淀在商品空出来的流通位置上,又不断地像汗一样被流通“渗”出来。作为商品流通的中介,货币取得了流通手段的职能。
(6)一种否定经济危机的错误观点
有一种教条:商品流通必然造成买和卖的平衡,因为每一次卖同时就是买,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这是指实际完成的卖的次数等于买的次数,那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但这种教条是要证明,卖者会把自己的买者带到市场上来。
其一,作为两极对立的两个人即商品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的相互关系,卖和买是同一个行为。但作为同一个人的活动,卖和买是两极对立的两个行为。因此,卖和买的同一性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如果商品被投入流通,但没有换回货币,没有被商品占有者卖掉,也就是没有被货币占有者买去,那么商品就会变成无用的东西。这种同一性还包含这样的意思:如果这个过程成功,它就会形成商品的一个休止点,形成商品生命中一个可长可短的时期。
其二,既然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是卖又是买,这个局部过程同时就是一个独立的过程。买者有商品,卖者有货币,也就是有一种不管早一些或晚一些再进入市场都保持着能够流通的形式的商品。没有人买,也就没有人能卖。但谁也不会因为自己已经卖,就得马上买。流通之所以能够打破产品交换的时间、空间和个人的限制,正是因为它把这里存在的换出自己的劳动产品和换进别人的劳动产品这二者之间的直接的同一性,分裂成卖和买这二者之间的对立。
其三,说互相对立的独立过程形成内部的统一,那也就是说,它们的内部统一是运动于外部的对立中。当内部不独立(因为互相补充)的过程的外部独立化达到一定程度时,统一就要强制地通过危机显示出来。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私人劳动同时必须表现为直接社会劳动的对立,特殊的具体的劳动同时只是当作抽象的一般的劳动的对立,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的对立,——这种内在的矛盾在商品形态变化的对立中取得发展了的运动形式。因此,这些形式包含着危机的可能性,但仅仅是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发展为现实,必须有整整一系列的关系,从简单商品流通的观点来看,这些关系还根本不存在。
2.货币的流通
(1)货币循环与货币流通
劳动产品的物质变换借以完成的形式变换W—G—W,要求同一个价值作为商品成为过程的起点,然后又作为商品回到这一点。因此,商品的这种运动就是循环。另一方面,这个形式又排斥货币的循环,其结果是货币不断地离开它的起点,不再回来。只要卖者还紧紧握着他的商品的转化形态即货币,这个商品就仍然处在第一形态变化的阶段,或者说,只通过了流通的前半段。如果为买而卖的过程已经完成,货币就会再从它原来的占有者手里离开。当然,如果织麻布者买了圣经之后再卖麻布,货币就会再回到他的手里。但货币返回来,并不是由于上次那20码麻布的流通,而是由于新的商品重新进行或重复同样的流通过程,并且这次的结果和上次相同。
因此,商品流通直接赋予货币的运动形式,就是货币不断地离开起点,就是货币从一个商品占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商品占有者手里。这就是货币流通。
(2)货币流通对商品流通的遮蔽
货币流通表示同一个过程的不断的、单调的重复。商品总是在卖者方面,货币总是作为购买手段在买者方面。货币作为购买手段执行职能,是在它实现商品的价格的时候。而货币在实现商品的价格的时候,把商品从卖者手里转到买者手里,同时自己也从买者手里离开,到了卖者手里,以便再去同另一个商品重复同样的过程。货币运动的单方面形式来源于商品运动的两方面形式,这一点是被掩盖着的。商品流通的性质本身造成了相反的外观。
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表现出来的不仅是货币的运动,而且是商品本身的运动;而商品的第二形态变化表现出来的只是货币的运动。商品在流通的前半段同货币换了位置。同时,它的使用形态便离开流通,进入消费。它的位置由它的价值形态或货币化装所占据。商品不再是包在它自己的天然外皮中,而是包在金外皮中来通过流通的后半段。因此,运动的连续性完全落在货币方面;这个运动对商品来说包含两个对立的过程,但作为货币本身的运动却总是包含同一个过程,就是货币同一个又一个的商品变换位置。因此,商品流通的结果,即一个商品被另一个商品所代替,似乎不是由商品本身的形式变换引起的,而是由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引起的,似乎正是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使本身不能运动的商品流通起来,使商品从把它们当作非使用价值的人手里转到把它们当作使用价值的人手里,并且总是朝着同货币本身运动相反的方向运动。货币不断使商品离开流通领域,同时不断去占据商品在流通中的位置,从而不断离开自己的起点。因此,虽然货币运动只是商品流通的表现,但看起来商品流通反而只是货币运动的结果。
另一方面,货币之所以具有流通手段的职能,只因为货币是商品的独立出来的价值。因此,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运动,实际上只是商品本身的形式的运动。因而这种运动也必然明显地反映在货币流通上。例如,麻布就是先把它的商品形式转化为它的货币形式。然后它的第一形态变化W—G的终极,即货币形式,成为它的第二形态变化G—W(即再转化为圣经)的始极。但这两个形式变换都是通过商品和货币的交换,通过二者互相变换位置而实现的。同一些货币作为商品的转换形态来到卖者手里,然后又作为商品的绝对可以让渡的形态从他的手里离开。这些货币变换位置。麻布的第一形态变化使这些货币进入织布者的口袋里,麻布的第二形态变化又使这些货币从那里出来。这样,同一个商品的两个互相对立的形式变换就反映在货币的两次方向相反的位置变换上。
反之,如果只有单方面的商品形态变化,不论单是卖或单是买,这个货币就只变换位置一次。货币的第二次位置变换总是表明商品的第二次形态变化,表明又由货币转化为商品。同一些货币反复不断地变换位置,不仅反映一个商品的形态变化的系列,而且反映整个商品世界的无数形态变化的交错联系。不言而喻,这一切只适合于这里所考察的简单商品流通形式。
(3)货币流通量与商品价格
每一个商品在流通中进行第一次形式变换后,就退出流通,而总有新的商品进入流通。相反,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却不断地留在流通领域,不断地在那里流动。那么,究竟有多少货币不断地被流通领域吸收呢?
在一个国家里,每天都发生大量的、同时发生的、因而在空间上并行的单方面的商品形态变化,换句话说,一方面单是卖,另一方面单是买。商品在自己的价格上已经等于一定的想象的货币量。因为这里所考察的直接的流通形式总是使商品和货币作为物体彼此对立着,商品在卖的一极,货币在买的一极,所以,商品世界的流通过程所需要的流通手段量,已经由商品的价格总额决定了。事实上,货币不过是把已经在商品价格总额中观念地表现出来的金额实在地表现出来。因此,这两个数额相等是不言而喻的。
假设金的价值是既定的,实际上在估量价格的一瞬间,金的价值确实也是既定的。在这种前提下,流通手段量取决于待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如果再假设每一种商品的价格都是既定的,显然,商品价格总额就取决于流通中的商品量。非常清楚的是,1夸特小麦要是值2镑,100夸特就值200镑,200夸特就值400镑,等等,因此,在小麦出售时与小麦换位的货币量必须同小麦量一起增加。
假设商品量已定,流通货币量就随着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增减。流通货币量之所以增减,是因为商品的价格总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为此,完全不需要所有商品的价格同时上涨或跌落。只要若干主要商品的价格在一种情况下上涨,或在另一种情况下跌落,就足以提高或降低全部流通商品的待实现的价格总额,从而使进入流通的货币增加或减少。无论商品价格的变动是反映实际的价值变动,或只是反映市场价格的波动,流通手段量所受的影响都是相同的。
(4)货币流通量与货币流通速度
假定有若干互不相干的、同时发生的、因而在空间上并行的卖,或者说局部形态变化,例如有1夸特小麦、20码麻布、1本圣经、4加仑烧酒同时出售。如果每种商品的价格都是2镑,待实现的价格总额就是8镑,那么进入流通的货币量必须是8镑。相反,如果这4种商品是上面所说过的形态变化系列的各个环节,即1夸特小麦—2镑—20码麻布—2镑—1本圣经—2镑—4加仑烧酒—2镑,那么,有2镑就可以使所有这些商品依次流通,因为它依次实现它们的价格,从而实现8镑的价格总额,最后停留在酿酒者手中。这2镑完成了4次流通。同一些货币的这种反复的位置变换既表示商品发生双重的形式变换,表示商品通过两个对立的流通阶段的运动,也表示各种商品的形态变化交错在一起。这个过程经过的各个互相对立、互为补充的阶段,不可能在空间上并行,只能在时间上相继发生。因此,时间就成为计量这个过程久暂的尺度,或者说,同一些货币在一定时间内的流通次数可以用来计量货币流通的速度。例如,假定上述4种商品的流通过程持续1天。这样,待实现的价格总额为8镑,同一些货币1天的流通次数是4次,流通的货币量是2镑,或者就一定时间的流通过程来说是:商品价格总额/同名货币的流通次数=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这个规律是普遍适用的。
在一定的时间内,一个国家的流通过程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许多分散的、同时发生的和空间上并行的卖(或买)或局部形态变化,其中同一些货币只变换位置一次或只流通一次;另一方面是许多部分互相平行,部分互相交错的具有多少不等的环节的形态变化系列,其中同一些货币流通的次数多少不等。但是,从流通中的全部同名货币的总流通次数中,可以得出每个货币的平均流通次数或货币流通的平均速度。例如,在每天流通过程开始时进入流通的货币量,当然由同时地和空间上并行地流通着的商品的价格总额来决定。但在过程之内,可以说每一货币都对另一货币承担责任。如果一个货币加快流通速度,另一个货币就会放慢流通速度,甚至完全退出流通领域,因为流通领域只能吸收这样一个金量,这个金量乘以它的单个元素的平均流通次数,等于待实现的价格总额。因此,货币的流通次数增加,流通的货币量就会减少,货币的流通次数减少,货币量就会增加。因为在平均流通速度一定时,能够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也是一定的,所以,例如只要把一定量1镑的钞票投入流通,就可以从流通中取回等量的索维林。
既然货币流通只是表现商品流通过程,即商品通过互相对立的形态变化而实现的循环,所以货币流通的速度也就表现商品形式变换的速度,表现形态变化系列的不断交错,表现物质变换的迅速,表现商品迅速退出流通领域并同样迅速地为新商品所代替。因此,货币流通的迅速表现互相对立、互为补充的阶段——由使用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即卖的过程,再由价值形态转化为使用形态即买的过程——的流水般的统一。相反,货币流通的缓慢则表现这两个过程分离成互相对立的独立阶段,表现形式变换、从而表现物质变换的停滞。至于这种停滞由什么产生,从流通本身当然看不出来。流通只是表示出这种现象本身。一般人在货币流通迟缓时看到货币在流通领域各点上出没的次数减少,就很容易用流通手段量不足来解释这种现象。
(5)货币流通量决定的几种组合
在每一段时期内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的总量,一方面取决于流通的商品世界的价格总额,另一方面取决于这个商品世界的互相对立的流通过程流动的快慢,这种流动决定着同一些货币能够实现价格总额的多大部分。但是,商品的价格总额又取决于每种商品的数量和价格。这三个因素,即价格的变动、流通的商品量、货币的流通速度,可能按不同的方向和不同的比例变动,因此,待实现的价格总额以及受价格总额制约的流通手段量,也可能有多种多样的组合。下面是几种最重要的组合。
Ⅰ.在商品价格不变时,由于流通商品量增加,或者货币流通速度降低,或者这两种情况同时发生,流通手段量就会增加。反之,由于商品量减少,或者货币流通速度增加,流通手段量就会减少。
ⅠⅠ.在商品价格普遍提高时,如果流通商品量的减少同商品价格的上涨保持相同的比例,或流通的商品量不变,而货币流通速度的增加同价格的上涨一样迅速,流通手段量就会不变。如果商品量的减少或货币流通速度的增加比价格的上涨更迅速,流通手段量就会减少。
ⅠⅠⅠ.在商品价格普遍下降时,如果商品量的增加同商品价格的跌落保持相同的比例,或货币流通速度的降低同价格的跌落保持相同的比例,流通手段量就会依然不变。如果商品量的增加或货币流通速度的降低比商品价格的跌落更迅速,流通手段量就会增加。
ⅠV.各种因素的变动可以互相抵消,所以尽管这些因素不断变动,待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不变,从而流通的货币量可以依然不变。因此,特别是考察一个较长的时期,就会发现:在每一国家中流通的货币量的平均水平比根据表面现象所预料的要稳定得多;除了周期地由生产危机和商业危机引起的,以及偶尔由货币价值本身的变动引起的强烈震动时期以外,流通的货币量偏离这一平均水平的程度,比根据表面现象所预料的要小得多。
流通手段量取决于流通商品的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的平均速度这一规律,还可以表述如下:已知商品价值总额和商品形态变化的平均速度,流通货币量或货币材料量取决于货币本身的价值。有一种错觉,认为情况恰恰相反,即商品价格取决于流通手段量,而流通手段量又取决于一个国家现有的货币材料量,这种错觉是建立在下面这个荒谬的假设上的:在进入流通过程时,商品没有价格,货币也没有价值,然后在这个过程内,商品堆的一个可除部分同金属堆的一个可除部分相交换。
(6)货币流通量与货币价值
在商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会同金(货币材料)本身的价值一起变动,金的价值降低,商品的价格会相应地提高;金的价值提高,商品的价格会相应地降低。随着商品价格总额这样增加或减少,流通的货币量必须以同一程度增加或减少。诚然,在这里,流通手段量的变化都是由货币本身引起的,但不是由它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而是由它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引起的。先是商品价格同货币价值成反比例地变化,然后是流通手段量同商品价格成正比例地变化。
例如,如果不是金的价值降低,而是银代替金充当价值尺度,或者不是银的价值提高,而是金使银失去价值尺度的职能,那也会发生完全相同的现象。在前一种情况下,流通的银要比以前的金多,在后一种情况下,流通的金要比以前的银少。在这两种情况下,货币材料的价值,即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的商品的价值都改变了,因此,商品价值的价格表现也会改变,实现这些价格的流通货币量也会改变。
我们知道,商品流通领域有一个口,金(或银,总之是货币材料)是作为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从这个口进入流通领域的。这个价值在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即在决定价格时,是作为前提而存在的。例如,如果价值尺度本身的价值降低了,那么,这首先会在贵金属产地直接同作为商品的贵金属交换的那些商品的价格变化中表现出来。而很大一部分其他商品,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继续按照价值尺度的已变得虚幻的旧有的价值来估价,特别在资产阶级社会还不太发展的阶段是这样。可是,通过商品间的价值关系,一个商品会影响另一个商品,于是这些商品的金价格或银价格会逐渐同商品价值本身所决定的比例趋于一致,直到最后所有的商品价值都相应地根据货币金属的新价值来估价。随着这个趋于一致的过程,贵金属不断增加,它们是由于代替那些直接同它们交换的商品而流进来的。因此,商品“改订价格”普遍到什么程度,或者说,商品的价值根据金属已经跌落并继续跌落到一定点的新价值来估价达到什么程度,实现商品价值所需要的贵金属数量也已经增加到同样的程度了。
由于对发现新的金银矿以后出现的事实作了片面的考察,在17世纪,特别是在18世纪,有人错误地以为,商品价格上涨是因为有更多的金银作为流通手段执行了职能。
3.铸币与价值符号
(1)金铸币和银铸币
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出货币的铸币形式。这样,在商品的价格或货币名称中想象地表现出来的金重量,必须在流通中作为同名的金块或铸币同商品相对立。因此,金币和金块本来只有形状上的差别,金始终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
铸造硬币是国家的事,因此,金银作为铸币穿着不同的国家制服,但是,它们在世界市场上又脱掉这些制服。这就表明,商品流通的国内领域或民族领域,同它们的普遍的世界市场领域是分开的。
(2)银记号和铜记号
离开造币厂的金币在流通中受到磨损。金的名称和金的实体、名义含量和实际含量,开始了它们的分离过程。同名的金币具有了不同的价值,作为流通手段的金同作为价格标准的金偏离了,因此,金在实现商品的价格时不再是该商品的真正等价物。流通过程的自然倾向是要把铸币的金存在转化为金假象,或把铸币转化为它的法定金属含量的象征。这种倾向甚至为现代的法律所承认,它规定:金币磨损到一定程度,便不能通用,失去通货资格。
既然货币流通本身使铸币的实际含量同名义含量分离,使铸币的金属存在同它的职能存在分离,所以在货币流通中就隐藏着一种可能性。这就是,可以用其他材料做的记号或用象征来代替金属货币执行铸币的职能。铸造重量极小的金币或银币在技术上有困难,而且起初是较贱的金属而不是较贵的金属(是银不是金,是铜不是银)充当价值尺度,因而在它们被较贵的金属赶下宝座之前曾一直作为货币流通,这些事实历史地说明了银记号和铜记号可以代替金币发挥作用。
这些记号在铸币流通最快因而磨损最快的商品流通领域中,即在极小额的买卖不断重复进行的领域中代替了金。为了不让这些“辅币”篡夺金本身的位置,法律规定一个极小的比例,只有在这个比例内,它们代替金来支付才能强迫人接受。不同种铸币流通的各种特殊领域当然是互相交错的。辅币在支付最小金币的尾数时与金同时出现;金则不断地进入零售流通,但又因与辅币兑换而从那里不断地被抛出来。
(3)纸币的产生
银记号或铜记号的金属含量是由法律任意规定的,它们在流通中比金币磨损得还要快。因此,它们的铸币职能实际上与它们的重量完全无关,就是说,与价值完全无关。这样,金的铸币存在同它的价值实体就完全分离了。因此,相对地说没有价值的东西,例如纸票,就能代替金来执行铸币的职能。在金属货币记号上,这种纯粹的象征性质还在一定程度上隐藏着。但在纸币上,这种性质就暴露无遗了。
纸币是金的符号或货币符号。纸币同商品价值的关系只不过是:商品价值观念地表现在一个金量上,这个金量则由纸象征地可感觉地体现出来。纸币只有代表金量(金量同其他一切商品量一样,也是价值量),才是价值符号。
这里讲的只是强制流通的国家纸币,它是直接从金属流通中产生出来的。而信用货币产生的条件,从简单商品流通的观点来看还是根本不知道的。但不妨顺便提一下,正如本来意义的纸币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出来一样,信用货币的自然根源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
(4)纸币流通的规律
国家把印有1镑、5镑等货币名称的纸票从外部投入流通过程。只要这些纸票确实是代替同名的金额来流通,它们的运动就只反映货币流通本身的规律。纸币流通的特殊规律只能从纸币是金的代表这种关系中产生。这一规律简单说来就是:纸币的发行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金(或银)的实际流通的数量。
诚然,流通领域所能吸收的金量经常变动,时常高于或低于一定的平均水平。但是,一个国家的流通手段量决不会降到一定的由经验确定的最低限量以下。这个最低限量不断变动它的组成部分,就是说,不断由另外的金块组成,这种情况当然丝毫不会影响这个量的大小和它在流通领域内的不断流动。因此,这个最低限量可以由纸做的象征来代替。但是,如果今天一切流通渠道中的纸币已达到这些渠道所能吸收货币的饱和程度,那么明天这些渠道就会因商品流通的波动而发生泛滥。一切限度都消失了。不过,如果纸币超过了自己的限度,即超过了能够流通的同名的金币量,那么,撇开有信用扫地的危险不说,它在商品世界仍然只是代表由商品世界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那个金量,即它所能代表的那个金量。例如,如果一定的纸票量按其名称代表2盎司金,而实际是代替1盎司金,那么事实上1镑比如说就是1/8盎司金的货币名称,而不是原来1/4盎司金的货币名称了。其结果无异于金在它作为价格尺度的职能上发生了变化,同一价值,原来用1镑的价格来表现,现在要用2镑的价格来表现了。
(5)货币符号化的现实根据
为什么金可以用它本身的没有任何价值的符号来代替呢?
我们已经知道,只有当金执行铸币或流通手段的职能而被孤立起来或独立出来时,金才可以被代替。当然,这种职能的独立化不是发生在个别金币上的,虽然磨损了的金币的继续流通已表明这种职能已经独立出来。金块只要实际处在流通中,它就是单纯的铸币或流通手段。对于个别金币不适用的情况,对于能由纸币代替的最低限度的金量却是适用的。这个金量经常处在流通领域中,不断地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从而只是作为这种职能的承担者而存在。因此,它的运动只表示商品形态变化W—G—W的两个互相对立过程的不断互相转化。在这种形态变化中,商品的价值形态与商品对立,只是为了马上又消失。在这里,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独立表现只是转瞬即逝的要素。它马上又会被别的商品代替。因此,在货币不断转手的过程中,单有货币的象征存在就够了。货币的职能存在可以说吞掉了它的物质存在。货币作为商品价格的转瞬即逝的客观反映,只是当作它自己的符号来执行职能,因此也能够由符号来代替。
但是,货币符号本身需要得到客观的社会公认,而纸做的象征是靠强制流通得到这种公认的。国家的这种强制行动,只有在一国范围内或国内的流通领域内才有效,也只有在这个领域内,货币才完全执行它的流通手段或铸币的职能,因而才能在纸币形式上取得一种同它的金属实体在外部相脱离的并纯粹是职能的存在形式。
三、货币的其他职能
作为价值尺度并因而以自身或通过代表作为流通手段来执行职能的商品,是货币。因此,金(或银)是货币。金作为货币执行职能,一方面是在这样的场合:它必须以其金体(或银体)出现,因而作为货币商品出现,就是说,它不像在充当价值尺度时那样纯粹是观念的,也不像在充当流通手段时那样可以用别的东西来代表;另一方面是在这样的场合:它的职能——不论由它亲自执行,还是由它的代表执行——使它固定成为唯一的价值形态,成为交换价值的唯一适当的存在,而与其他一切仅仅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相对立。
1.货币贮藏
(1)货币贮藏的产生
两种对立的商品形态变化的不断循环,或卖与买的不息转换,表现在不停的货币流通上,或表现在货币作为流通的永动机的职能上。只要商品的形态变化系列一中断,卖之后没有继之以买,货币就会停止流动,由动的东西转化为不动的东西,由铸币转化为货币。
随着商品流通本身的最初发展,把第一形态变化的产物,商品的转化形态或它的金蛹保留在自己手中的必要性和欲望也发展起来了。出售商品不是为了购买商品,而是为了用货币形式来代替商品形式。这一形式变换从物质变换的单纯中介变成了目的本身。商品的转换形态受到阻碍,不能再作为商品的绝对可以让渡的形态或作为只是转瞬即逝的货币形式而起作用。于是货币硬化为贮藏货币,商品出售者成为货币贮藏者。
(2)货币贮藏的形式
除直接的贮藏形式以外,还有一种美的贮藏形式,即占有金银制的商品。它是与资产阶级社会的财富一同增长的。这样,一方面形成了一个日益扩大的金银市场,这个市场不以金银的货币职能为转移,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个潜在的货币供应源泉,这个源泉特别在社会大风暴时期涌现出来。
(3)货币贮藏的历史发展
第一,作为物质财富的货币贮藏。在商品流通的初期,只是使用价值的多余部分转化为货币。这样,金和银自然就成为这种多余部分或财富的社会表现。在有些民族中,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相适应,需要范围是固定封闭的,在这些民族中,这种素朴的货币贮藏形式就永恒化了。在亚洲人特别是在印度人那里,情况就是这样。
第二,作为生产条件的货币贮藏。随着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货币贮藏成为每一个商品生产者必要的行为。因为,他的需要不断更新,并促使他不断购买别人的商品,而他生产和出售自己的商品是要费时间的,并且带有偶然性。他要买而不卖,就必须在以前曾经卖而不买。这种做法要普遍实行,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但是,贵金属在其产地直接同其他商品交换,就是卖(商品占有者方面)而不买(金银占有者方面)。而以后的没有继之以买的卖,不过是贵金属在一切商品占有者中间进一步分配的中介。因此,在交易的各个点上,有不同数量的金银贮藏。
第三,作为社会权力的货币贮藏。自从有可能把商品当作交换价值来保持,或把交换价值当作商品来保持以来,求金欲就产生了。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展,作为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货币的权力增大了。因为从货币身上看不出它是由什么东西转化成的,所以一切东西,不论是不是商品,都可以转化成货币。一切东西都可以买卖。流通成了巨大的社会蒸馏器,一切东西抛到里面去,再出来时都成为货币的结晶。正如商品的一切质的差别在货币上消灭了一样,货币作为激进的平均主义者把一切现实的差别都消灭了。但货币本身是商品,是可以成为任何人的私产的外界物。这样,社会权力就成为私人的私有权力。因此,古代社会咒骂货币破坏了自己的经济秩序和道德秩序,现代社会则颂扬金是自己最根本的生活原则的光辉体现。
(4)货币贮藏的无限性
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满足一种特殊的需要,构成物质财富的一种特殊的要素。而商品的价值则衡量商品对物质财富的一切要素的吸引力的大小,因而也衡量该商品占有者的社会财富。在野蛮的简单的商品占有者看来,甚至在西欧的农民看来,价值是同价值形式分不开的,因而金银贮藏的增多就是价值的增多。当然,货币的价值在变动,这或者是由于它本身的价值变动,或者是由于商品的价值变动。但是一方面,这不会妨碍200盎司金始终比100盎司金包含的价值多, 300盎司金又比200盎司金包含的价值多等等,另一方面,这也不会妨碍这种物的天然的金属形式仍旧是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形式,是一切人类劳动的直接的社会化身。
贮藏货币的欲望按其本性是没有止境的。在质的方面,或按其形式来说,货币是无限的,也就是说,是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因为它能直接转化成任何商品。但在量的方面,每一个现实的货币额又是有限的,因而只是作用有限的购买手段。货币的这种量的有限性和质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迫使货币贮藏者不断地从事积累劳动。他们同世界征服者一样,这种征服者把征服每一个新的国家只看作是取得了新的国界。
要把金作为货币,从而作为贮藏货币的要素保存起来,就必须阻止它流通,不让它作为购买手段化为消费。因此,货币贮藏者为了金偶像而牺牲自己的肉体享受。他虔诚地信奉禁欲的福音书。另一方面,他能够从流通中以货币形式取出的,只是他以商品形式投入流通的。他生产的越多,他能卖的也就越多。因此,勤劳、节俭、吝啬就成了他的主要美德。多卖少买就是他的全部政治经济学。
(5)货币贮藏的经济职能
货币贮藏在金属流通的经济中执行着种种不同的职能。它的第一个职能是从金银铸币的流通条件中产生的。我们知道,随着商品流通在范围、价格和速度方面的经常变动,流通的货币量也不断增减。因此,这个量必须能伸缩。有时货币必须当作铸币被吸收,有时铸币必须当作货币被排斥。为了使实际流通的货币量总是同流通领域的饱和程度相适应,一个国家的现有的金银量必须大于执行铸币职能的金银量。这个条件是靠货币的贮藏形式来实现的。货币贮藏的蓄水池,对于流通中的货币来说,既是排水渠,又是引水渠,因此,货币永远不会溢出它的流通的渠道。
2.支付手段
(1)支付手段与债务关系
在上面所考察的商品流通的直接形式中,同一价值量总是双重地存在着,在一极上是商品,在另一极上是货币。所以,商品占有者只是作为现存的互相等价的物的代表来接触。
但是,随着商品流通的发展,使商品的让渡同商品价格的实现在时间上分离开来的关系也发展起来。其中一些最简单的关系例如一种商品需要的生产时间较长,另一种商品需要的生产时间较短。不同的商品的生产与不同的季节有关。一个商品的产地就是它的市场所在地,另一个商品要运输到远方的市场去。因此,一个商品占有者可以在另一个商品占有者作为买者出现之前,作为卖者出现。当同样一些交易总是在同一些人中间反复进行时,商品的出售条件就按照商品的生产条件来调节。另一方面,某些种类的商品例如房屋的使用权是出卖一定期限的。买者只是在期满时才真正取得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因而他先购买商品,后对商品支付。一个商品占有者出售他现有的商品,而另一个商品占有者却只是作为货币的代表或作为未来货币的代表来购买这种商品。卖者成为债权人,买者成为债务人。由于商品的形态变化或商品的价值形式的发展在这里起了变化,货币也就取得了另一种职能,即支付手段。
卖者和买者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色,在这里是从简单商品流通中产生的,或者说是源于简单商品流通形式的改变。最初,同卖者和买者的角色一样,这也是暂时的和由同一些流通当事人交替扮演的角色。但是,第一,现在这种对立一开始就不是那样愉快,并且能够更牢固地结晶起来。第二,这两种角色还可以不依赖商品流通而出现。例如,古代世界的阶级斗争主要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斗争的形式进行的;在罗马,这种斗争以负债平民的破产,沦为奴隶而告终。在中世纪,这种斗争以负债封建主的破产,他们的政治权力随着它的经济基础一起丧失而告终。但是在这里,货币形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具有货币关系的形式——所反映的不过是更深刻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对抗。
(2)支付手段、流通手段与贮藏货币
买者在把商品转化为货币之前,已经把货币再转化为商品,或者说,他先完成商品的第二形态变化,后完成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卖者的商品在流通,但它只是靠私法的索债权实现它的价格。它在转化为货币之前,已经转化为使用价值。它的第一形态变化只是以后才完成的。
这样,作为等价物的商品和货币,不再同时出现在卖的过程的两极上。现在,第一,货币在决定所卖商品的价格上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由契约规定的所卖商品的价格,计量买者的债务,即买者到期必须支付的货币额。第二,货币执行观念的购买手段的职能。虽然货币只是存在于买者支付货币的承诺中,但它使商品的转手实现了。只是当支付日期到来时,支付手段才真正进入流通,就是说,从买者手里转到卖者手里。流通手段转化为贮藏货币,是因为流通过程在第一阶段中断,或商品的转化形态退出了流通。支付手段进入流通,但这是在商品已经退出流通之后。货币不再是过程的中介。它作为交换价值的绝对存在,或作为一般商品,独立地结束这一过程。卖者把商品转化为货币,是为了通过货币来满足某种需要,货币贮藏者把商品转化为货币,是为了以货币形式保存商品,欠债的买者把商品转化为货币,则是为了能够支付。如果不支付,他的财产就会被强制拍卖。因此,现在由于流通过程本身的关系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必要性,商品的价值形态即货币就成了卖的目的本身。
由于充当支付手段的货币的发展,就必须积累货币,以便到期偿还债务。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作为独立的致富形式的货币贮藏消失了,而作为支付手段准备金的形式的货币贮藏却增长了。
(3)支付手段量的决定
在流通过程的每一个一定的时期内,到期的债务代表着产生这些债务的已售商品的价格总额。实现这一价格总额所必需的货币量,首先取决于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它决定于: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的锁链,即A从他的债务人B那里得到的货币,付给他的债权人C等等;第二,各种不同的支付期限的间隔。一个接一个的支付的锁链或事后进行的第一形态变化的锁链,同前面考察的形态变化系列的交错,有本质的区别。在流通手段的流通中,卖者和买者的联系不仅仅被表现出来,而且这种联系本身只是在货币流通中产生,并且是与货币流通一同产生。相反的,支付手段的运动则表现了一种在这种运动之前已经现成地存在的社会联系。
若干卖的同时并行,使流通速度对铸币量的补偿作用受到了限制。反之,这种情况却为节省支付手段造成了新的杠杆。随着支付集中于同一地点,使这些支付互相抵消的专门机构和方法就自然地发展起来。例如中世纪里昂的转账处就是如此。只要把A对B、B对C、C对A等所有的债权对照一下,就可以有一定的数额作为正数和负数互相抵消。这样需要偿付的只是债务差额。支付越集中,差额相对地就越小,因而流通的支付手段量也相对地越小。
因此,就一定时期来看,假定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是已知的,流通货币的总额就等于待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加上到期的支付总额,减去彼此抵消的支付,最后减去同一货币交替地时而作为流通手段、时而作为支付手段执行职能的流通次数。例如,一个农民卖谷物得到2镑,在这里,这2镑起着流通手段的作用。他在支付日把这2镑用来支付织布者先前交给他的麻布。这时,这2镑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接着织布者又拿现金去买圣经,于是这2镑又重新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如此等等。因此,即使价格、货币流通速度和支付的节省程度是既定的,一定时期内例如一天内流通的货币量和流通的商品量也不再相符。货币在流通,而它所代表的是早已退出流通的商品。商品在流通,而它的货币等价物只有在将来才出现。另一方面,每天订立的支付和同一天到期的支付完全不是可通约的量。
(4)支付手段职能的扩大
信用货币是直接从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由出售商品得到的债券本身又因债权的转移而流通。另一方面,随着信用事业的扩大,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也在扩大。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取得了它特有的各种存在形式,并以这些形式占据了大规模交易的领域,而金银铸币则主要被挤到小额贸易的领域中去。
在商品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就越出商品流通领域。货币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地租、赋税等等由实物交纳转化为货币支付,而且,罗马帝国和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的情况证明了生产过程的总的状态对这种转化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在亚洲,地租的实物形式(它同时又是国税的主要因素)是建立在像自然关系那样一成不变地再生产出来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的,这种支付形式反过来又维护着这种古老的生产形式。
在每个国家,都规定一定的总的支付期限。撇开再生产的其他周期不说,这些期限部分地是以同季节变化有关的生产的自然条件为基础的。这些期限还调节着那些不是直接由商品流通产生的支付,如赋税、地租等等。这些分散在社会上各个地方的支付在一年的某些天所需的货币量,会在节省支付手段方面引起周期性的但完全是表面的混乱。从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的规律中可以看出,一切周期性的支付(不问其起因如何)所必需的支付手段量,与支付期限的长短成反比。
(5)支付手段的内在矛盾
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包含着一个直接的矛盾。在各种支付互相抵消时,货币就只是在观念上执行计算货币或价值尺度的职能。而在必须进行实际支付时,货币又不是充当流通手段,不是充当物质变换的仅仅转瞬即逝的中介形式,而是充当社会劳动的单个化身,充当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充当绝对商品。
这种矛盾在生产危机和商业危机中称为货币危机的那一时刻暴露得特别明显。这种货币危机只有在一个接一个的支付的锁链和抵消支付的人为制度获得充分发展的地方,才会发生。当这一机制整个被打乱的时候,不问其原因如何,货币就会突然直接地从计算货币的纯粹观念形态转变成坚硬的货币。这时,它是不能由平凡的商品来代替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变得毫无价值,而商品的价值在它自己的价值形式面前消失了。昨天,资产者还被繁荣所陶醉,怀着启蒙的骄傲,宣称货币是空虚的幻想。只有商品才是货币。今天,他们在世界市场上到处叫嚷:只有货币才是商品!他们的灵魂渴求货币这唯一的财富,就像鹿渴求清水一样。
在危机时期,商品和它的价值形态(货币)之间的对立发展成绝对矛盾。因此,货币的表现形式在这里也是无关紧要的。不管是用金支付,还是用银行券这样的信用货币支付,货币荒都是一样的。
3.世界货币
(1)世界货币作为价值尺度
货币一越出国内流通领域,便失去了在这一领域内获得的价格标准、铸币、辅币和价值符号等地方形式,又恢复原来的贵金属块的形式。在世界贸易中,商品普遍地展开自己的价值。因此,在这里,商品独立的价值形态,也作为世界货币与商品相对立。只有在世界市场上,货币才充分地作为这样一种商品执行职能,这种商品的自然形式同时就是抽象人类劳动的直接的社会实现形式。货币的存在方式与货币的概念相适合了。
在国内流通领域内,只能有一种商品充当价值尺度,从而充当货币。在世界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是双重价值尺度,即金和银。
(2)世界货币的其他职能
第一,执行一般支付手段的职能。世界货币的最主要职能,就是作为支付手段平衡国际贸易差额。由此产生重商主义体系的口号——贸易差额!第二,执行一般购买手段的职能。金银充当国际购买手段,主要是在各国间通常的物质变换的平衡突然遭到破坏的时候。第三,执行一般财富的绝对社会化身的职能。这是在这样的场合:不是要买或是要支付,而是要把财富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同时,商品市场的行情或者要达到的目的本身,不容许这种转移以商品形式实现。
(3)世界货币与货币贮藏
每个国家,为了国内流通,需要有准备金,为了世界市场的流通,也需要有准备金。因此,货币贮藏的职能,一部分来源于货币作为国内流通手段和国内支付手段的职能,一部分来源于货币作为世界货币的职能。在后一种职能上,始终需要实在的货币商品,真实的金和银。
金银的流动是二重的。一方面,金银从产地分散到整个世界市场,在那里,在不同程度上为不同国家的流通领域所吸收,以便进入国内流通渠道,补偿磨损了的金银铸币,供给奢侈品的材料,并且凝固为贮藏货币。这第一种运动是以实现在商品上的本国劳动和实现在贵金属上的金银出产国的劳动之间的直接交换为中介的。另一方面,金银又不断往返于不同国家的流通领域之间,这是一个随着汇率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运动。
资产阶级生产发达的国家把大量集中在银行准备库内的贮藏货币,限制在它执行各种特殊职能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以内。除了某些例外,如果准备库内的货币贮藏大大超过平均水平,那就表明商品流通停滞了,或者商品形态变化的流动中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