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如此解读,确实不免带有作者自己的成见乃至一定程度的臆测,但也的确在免去诸多曲折离奇的情节构设的前提下使释文略显畅通了;同时还解决了铭文三段之间的逻辑关联问题。乖谬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 吕利,山东滕州人,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
[2] (清)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清嘉庆九年刻本,第39—40页。毕沅(1730—1797年),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进士,曾任陕西巡抚。
[3] 上海博物馆图书馆藏《〈灵岩山馆藏〉曶鼎铭拓本》,吴云题端。见李朝远:《曶鼎铭文拓片之比勘》,载《上海文博论丛》2009年第2期。
[4] (清)刘心源:《奇觚室吉金文述》卷二·二五,光绪刻本影印本;“沉湖”一说,据黄海《曶鼎铭文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所述,出自光绪年间吴士鑑的题识,见严一萍:《金文总集》,台北艺文印书馆1983年版,第712页。
[5] 李朝远:《曶鼎诸铭文拓片之比勘》,载《上海文博》2009年第1期。
[6] 也有可能损失三字。统计可知,《曶鼎铭》24行中,不计段尾,其他各行每行现有字数在16—19之间,绝大部分为16、17字。唯第三段之第二行为19字,最后一字残一半,犹可辨认;第三段第三行18字,残一字。如此,如果每行最大可容纳19字,现存每行16字的,也存在缺3字的可能。
[7] 黄海在《曶鼎铭文法律问题研究》中,集录来自国内外学者的八种不同解释,并作图解。分别见于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上海书店1999年版,第446—447页;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99—201页;姚孝遂:《舀鼎铭文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2年第2期;谭戒甫:《西周“舀”器铭文综合研究》,中华文史论丛第三辑;〔日〕白川静著:《金文通释选译》,曹兆兰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34—158页;孙常叙:《曶鼎铭文通释》,载《孙常叙古文字学论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日〕松本道雄:《西周后期社会所见的变革萌芽——曶鼎铭解释问题的初步解决》,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50—188页;李学勤:《论曶鼎及其反映的西周制度》,载《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1期。
[8] 此处,阮元、毕沅合著《山左金石志》,录钱坫(钱献之)释文,蚀损部分缺而不补;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也空置;上海博物馆图书馆藏《秋谷藏》曶鼎铭拓本,上有提拔无数,其中所载释文也未见补入;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编订的《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释文也保持空缺。只是在对第二段内容做概述时,阮元作了如下判断:“小子讼于井叔以百爰赎五夫曶受五夫而为誓词也。”如果断为“小子讼于井叔,以百爰赎五夫,曶受五夫,而为誓词也”,可以说它只陈述了释文中可以确定的部分,并没有试图解释更多,也无意对其中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梳理。
[9]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第二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521页。
[10] 〔日〕白川静著:《金文通释选译》,曹兆兰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140页。
[11] 张闻玉:《曶鼎王年考》,载《贵州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
[12] 王国维:《生霸死霸考》,《观堂集林》卷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
[13] (清)毕沅、阮元著:《山左金石志》卷一。
[14] 吕静:《“铭者自铭”与“著之后世”——以西周中晚期青铜器铭文特色的考察为中心》,载《第五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5] “东宫”常见于传世文献,《诗经·卫风·硕人》:东宫之妹,刑侯之姨。毛亨传:东宫,齐太子也。孔颖达疏:太子居东宫,因以东宫表太子。“东宫”亦见于金文,曶鼎之外,如东宫鼎(《集成》01484)、效卣(《集成》05433)、驭簋(《商图集成》05243)等。或指地,被称作“东宫”的建筑物或官署;或指人,在东宫主持政务的人。详见黄凤春:《从叶家山新出曾伯爵铭谈西周金文中的“西宫”和“东宫”问题》,载《江汉考古》2016年第3期。
[16] 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16年版。
[17]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255页。
[18]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85页。
[19]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23页。
[20] 《礼记》,见《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21] (清)朱彬撰:《礼记训纂》,饶钦农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版。
[22] 《礼记》,见《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23] 张富祥:《从王官文化到儒家学说——关于儒家起源问题的推索和思考》,载《孔子研究》1997年第1期。
[24] 张富祥:《从王官文化到儒家学说——关于儒家起源问题的推索和思考》,载《孔子研究》1997年第1期。
[2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26] 里耶秦简显示,初获任职资格的史,可以从更基层的乡、田部等机构开始任职。“资中令史阳里扣阀阅:十一年九月隃为史。为乡史九岁一日,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为令史二月,……户计,年卅六(8—269)。”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另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之《置吏律》规定:“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备员,其新黔首勿强,年过六十者勿以为佐。”可见,“史”也可出任官佐。当然这里的“不更以下到士伍史者”,可能是指包括史、卜、祝在内的广义上的史。见岳麓书院藏秦简整理小组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
[27] 孙闻博:《里耶秦简〈遷陵吏志〉考释——以“吏志”、“吏员”与“员”外群体为中心》,载《国学学刊》2017年第3期。
[28] 《周礼》,见《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29] 谭戒甫:《西周“”器铭文综合研究》,载《中华文史论丛》1963年第三辑。
[30] 应是“质剂”之类。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规定:“黔首卖奴婢、马、牛及买者,各出廿二钱以质市亭。……过旬不质,赀吏主者一甲,而以不质律论。……卖奴婢、马、牛者,皆以帛书质,不从令者,赀一甲。”与《周礼》的记载可相印证。
[31] 李学勤:《东周和先秦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