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刑事法:以整合为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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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书的结构

目前已有的关于欧盟法的研究主要采取从上到下的模式。它们大体上探讨欧盟法的抽象作用,并不涉及欧盟法对于各国内法律体系的影响。强调的重点几乎完全专注于欧洲层面的法规,却鲜少关注欧盟法与成员国的国内法之间的关系。[1]但是,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相互影响之下,成员国国内的法律程序在实践中确实会援引欧盟法。人们需要明确区分两类案件,一类案件中欧盟法有清晰绝对的优先权,而另一类案件中欧盟法案仅有相对的优先权。在欧盟法具有绝对优先权的案件中,依据欧盟法而享有的自由权利不受国内刑事法的干预。在欧盟法仅有相对优先权的案件中,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被限制于一个确定的区间,但同时允许特定国内法发挥效力。简而言之,不论是欧盟法还是国内法的应用,都不一定是全部适用或完全不适用,而是可能包含各种灰色地带。

在成员国的国内法由于优先适用欧盟法而不再适用的情形之下会有哪些程序上的后果?是一个免予起诉的决定、一个无罪判决、一个驳回起诉的决定还是其他?这便是将在第六章中探讨的问题之一。因此,本书将结合从上到下的路径(从欧盟的视角出发并关注成员国的义务)与从下到上的路径(从成员国国内刑事司法体系的角度出发并关注被告人的处境)。

在大多数情况下,适用欧盟法还是国内刑法都不能简单地抽象为一个是否优先于另一个的问题。我们会发现,在一些情形中欧盟法也许会优先,但欧盟法同时会允许在国内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阐发。这便是一些特定的刑法一般原则的特别要求可能发挥作用之处。举例来说,如禁止溯及既往,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这些原则将优先于欧盟法中规定的基础自由权利(fundamental freedom)适用。而辨别出何时在何种情况下能够使用这些刑法一般原则非常重要。在这一点上,本书也将展示欧洲刑事法作为一个特殊法域,其中存在的欧盟法和国内刑法的重叠之处。

本书也不会将法律明确划分为调整欧洲统一市场的法律和规制自由、安全与司法的法律。[2]尽管这些分类在某种程度上仍然适用,但是有多个理由支持适用更加整合的结构,承认如在条约中陈述的那样,两个法律领域有交集。然而,这样的发展早已始于2007年12月通过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法律机关的发展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并没有按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要求的那样坚持这两个区域(或者用里斯本条约之前的术语来说: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结构性分立。

本书重要的潜在假设之一便是欧洲刑事法体系已经存在。[3]虽然这个体系并不完整而且在很多方面不具有连贯性,但它正在缓慢地成型。支持这个假设有两个缘由。首先,它如实地呈现了欧洲刑事司法体系。不仅展现了这个体系的优势,也展示了它的不足之处。它能够为在该领域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人们提供一个完整连续的画面,从而为人们在这个领域中添砖加瓦提供可能性。举例来说,一个人不了解欧洲法院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其他情形下的判例法,就无法研究在刑事诉讼背景之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若是关于互相承认原则的应用以及其他事项,则研究在民事法域中的实践更为恰当。本书有一个信息要传递给刑事法律师,就是除了明确的国内刑法之外,还有多得多的刑事法律法规存在。若要寻找欧盟刑事法的一致性必须研究所有的相关信息,包括那些并不具有纯粹刑事本质的法律法规。

第二个支持将欧洲刑法作为刑事司法体系来描述的理由是它的混合性的特征。人们无法将它看作一个完全独立的体系,而且它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所有成员国现存的国内刑事司法体系。它为各成员国提供了发挥重要作用的机会。当欧洲刑法以整合的方式呈现,便有可能分辨出欧盟法和国内法二者在刑事领域的互相影响。采取这样的方式可以更加准确地勾勒出欧盟和成员国各自的权限。

本书面向的读者不仅是刑事辩护律师与欧盟的律师,也包括在欧洲刑事法领域的相关执业人员以及学者和学生。本书将评定欧盟法和国内刑法的互相影响程度。有时欧盟法优先,但一些情形下成员国国内刑法将优先。但是,在这两个极端情形之间的很大范围里,欧盟法和成员国国内的刑事法与刑事诉讼程序共同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本书采取的判例法导向的角度会明确指出相关问题中应用的法律法规。

本书划分为四编,由十个章节构成。

第一部分为欧盟的法律秩序,由第二、第三、第四章构成,探讨了欧盟法对于成员国国内刑事司法体系的一般影响。该部分分析了一般的组织机构的本质,不了解这个便无法理解欧盟在一个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运作。挑选出来探讨的问题对于熟知刑法但对于欧盟组织机构法并不熟悉的读者尤其重要。那些熟识欧洲(组织机构)法的读者将比那些在刑事司法领域具有更多经验的读者更容易理解本部分。随着欧盟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习刑事司法的学生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从业者将发现拥有欧盟的组织机构的基础知识以及了解欧盟法的基础性原则不可或缺。换句话说,第一部分讨论了刑事司法的相关从业人员需要了解的相关欧盟组织机构法律法规。

然而如同先前注明的,本书并不是完全关于欧洲的组织机构法律法规。[4]对这些内容感兴趣的读者将发现,本书对诸如欧盟中关于做出决定的程序、民主问责制度以及相关的问题仅简要提及。尽管它们具有一般意义上的重要性,但这些主题并不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第一部分主要关注欧盟法可能会影响到成员国国内刑事司法的义务。

第二章是本书中最不具有法律属性的章节,名为关于欧盟的组织机构的基本原理。它涉及欧盟的成立以及之所以提出这样立法动议的背后的理念基础。对于上述内容的陈述是为了理解欧盟的刑事司法系统现今运作的背景。它强调了欧洲一体化的概念以及为了进一步实现这个目标而使用的方法与机制。此章采取的是从上到下的角度,从一体化顶端的欧盟开始延伸至成员国的法律实施。

第三章为欧盟法的根本原则,本书自此开始会越来越具有法律技术性。此章的重点仍然是欧盟。此章集中描述了欧盟有权颁布的法律文书以及它们的意义和影响力。虽然没有一个成文欧洲宪法典,但广义上一些原则仍然成了宪法性原则。一些从欧盟法中演化而来的关于执行与实施的原则得以普遍适用,并发挥效力。欧盟的成员国究竟要承担什么义务?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刑事法进入我们的视界,但刑事法仅仅是这些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则所适用的领域之一。

在第三章中公民个人更引人注意。一个公民如何能从欧盟法中获益?在这个背景之下,本章阐述了被称作“五大自由”的根本重要性。它们是如何影响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的?第四章着重介绍欧洲法院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一方面,此部分阐述了欧洲法院在解释法律法规时运用的模式。另一方面,它成了连接本书第二部分的桥梁。在勾勒解释法律法规的规则时,欧洲法院也指引了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如何适用欧盟法。正是在欧洲法院的监管之下,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才得以保障。此章采取了一个混合的角度。其中既探讨了欧盟法的要求,也探讨了成员国实现这些义务的方式和成员国在达成义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裁量权。

在第二部分,欧盟中的刑事法律法规,由第五、第六、第七章组成,读者将会发现欧盟在刑事法的领域中已经有了立法,但将这些刑事法的执行与实施留给了成员国。第二部分所采取的角度与第一部分正相反。在此部分中,欧盟法对于成员国内的刑事司法体系产生了影响,并成为处理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刑法问题的基础依据之一。而这些问题同欧盟法有联系只是次要的事实。

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维系了经典的关于刑事实体法(规定与第83条)和刑事程序法(第82条)的区分。第五章名为欧洲实体刑法,第六章名为欧洲刑事程序,这两章延续了这一分类。特别在第六章中,着重阐述了关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地位以及在成员国国内法庭中审理的涉及适用欧盟法的案件的后果有哪些。第七章名为欧盟量刑和监禁相关法律,探讨的便是这些领域中的最初实践。

虽然第二部分采取的是从各成员国的视角和涉及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的视角出发,但是本书第三部分再一次改变了视角。此部分在讨论欧洲的合作以及欧洲的执行时,放弃了成员国的视角,一个对抗犯罪的欧洲共同视角出现了。这个整合的视角可以总结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欧盟法对于(主要由)各成员国间接的执法行为造成的影响;第二部分讨论了各成员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由于实施欧盟法而带来的后果,其中特别探讨了被告人因此而可能遭受的后果。

第三部分采取了第三个角度,由第八章和第九章构成,这两章阐述了各成员国在刑法领域中的互动。而适用于成员国之间的合作的法律法规来自欧洲共同体的立法。与其他的区域性组织不同,欧盟创建了自身的一套合作体系。第八章名为刑事事项的双边合作,阐述了由欧盟内部的全部合作方式以及由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rope)创建的框架结构而达成的合作。在这里可以看出欧盟发展出了自身的模式,即互相承认。

第九章名为多边合作和直接强制实施,讨论了欧盟通过各种方式构建自己的机构来提供多边合作。此外,欧盟已经开始自行采取措施来保证欧盟法的实施。在一些领域,例如几十年前就存在这样的经验(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在另一些领域,欧盟自行实施欧盟法仍待构建完成(如欧洲公诉机关办公室的设立)。

第四部分名为对欧洲刑事法的挑战,由第十章构成。第十章名为重新考虑欧洲刑事法,其中探讨了欧洲刑事法面临的挑战。对于值得特殊关注和需要规制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作者对可能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书有补充的附录,包括一个目录以及关于成员国中的涉及欧洲刑事法的案例索引、立法索引、引用文献与书目和相关的网址。


[1] Paul Craig and Gráinee de Búrca,The Evolution of EU Law,2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2] 参见第二章第3节。

[3] 刑事司法体系定义为:一个拥有实体刑法以及程序刑法的立法,提供不止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并受法治原则指导的体系。

[4] Paul Craig and Gráinee de Búrca,The Evolution of EU Law,2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