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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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

1.《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

第216条第(1)项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案例指引

韩某康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第55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韩某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传智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时未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未向传智教育科技公司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提出异议,并书面通知传智教育科技公司要求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韩某康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的内容显失公平或其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时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全部违反法律规定,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的第2.2.2⑤条规定的“乙方入职前,乙方的亲属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乙方应当如实披露,否则视为违反承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任职期间乙方的亲属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乙方应当自行辞职且甲方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乙方仍然遵从竞业限制义务;乙方离职后乙方的亲属从事与甲方相同或近似的业务的,乙方应当立即披露,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人员范围,故该条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