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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息披露和检查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一)条款简介
信息披露和检查权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正确行使股东决策权的基础。但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是有一定限制的,有的诉求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有的诉求公司可以拒绝。投资方为了减少行使知情权的障碍,在投资对赌协议中一般都会有信息披露和检查权条款或类似条款。
(二)条款设计示例
信息披露条款:目标公司应按时向投资人提交经投资人或其指定董事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季度/月度合并财务报表和财务预算等。
检查权条款:投资人要求查看公司账簿、场地,向公司高管、顾问等了解公司情况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三)风险防范
1.为了便于权利行使,也为了减少歧义,投资方应尽量把信息披露和检查权的内容予以明确化、具体化。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就权利行使的程序性问题,也应当尽量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