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卖权条款设计与风险防范
(一)条款简介
强卖权条款又称领售权条款、拖售权条款,其内容规定的是,如果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上市或其他约定目标,投资人有权强制要求公司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股东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强卖权条款是投资人规避风险的一大利器,其设定目的在于保障投资人出让股权时有更大的选择余地、更高的转让对价、更低的转让成本以及更小的谈判难度等。
(二)条款设计示例
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实现上市、挂牌、被并购或者其他约定条件,投资人有权强制要求目标公司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股东按照投资人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人共同向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
(三)风险防范
强卖权条款保护的是投资人的回报需要,使得作为少数股东的投资人享有决定公司转让的权利,此种权利有时会严重侵害创始人股东的利益,还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丢失控制权。所以这个条款对企业创始人来说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如果能拒绝此条款,那当然最好,如果不能拒绝,则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启动投资者的领售权是谈判的关键。可以考虑对强卖权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制,增加该条款的行使门槛。以下方法可供参考:
1.设置触发条件限制,融资方对投资人的领售权作出制约,避免投资人单独或联合少数股东决定领售:
(1)避免出现的表述:在公司上市之前,持有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其中必须包括投资者)表决同意出售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同意该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权。
(2)可以接受的表述在此列举两种:①提高比例,在公司上市之前,股东会代表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或80%或更多)以上通过出售公司的决议,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同意该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权。此种表述可以确保公司的主要创始人在表决时拥有一票否决权。②分层表决,须经全体投资人所持表决权50%以上表决通过,且还需要投资人之外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50%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启动领售权。
2.设置禁止行权期限:投资人股东投资若干年(比如3年)后才可以行使强卖权。
3.给予创始人优先购买权:在投资人行使领售权将标的公司对外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创始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从而防止投资人贱卖企业。
4.设置买方排除清单:企业创始人可要求投资人在行使强卖权时,买主不能是该投资人的任何关联企业、个人以及目标公司的竞争对手等,从而防止投资人的道德风险。
5.创始人参与估值:创始人可以要求出售目标公司的估值由创始人团队与投资者共同确定或必须高于某一事先设定的数额。
6.限制交易支付方式:目标公司的交易对价只能支付现金或其他特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