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实务全书:操作指引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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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赌支付工具及其使用

对赌支付工具,就是在股权投融资对赌过程中使用的结算工具,可以是现金、股权(股票)、可转债、盈利支付机制等。结算时可以使用一种结算工具,也可以组合使用几种结算工具。关于货币和股权(股票)结算比较常见,此处不再介绍,此处介绍一下可转债和盈利支付机制。

(一)可转债

可转债兼具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投资人先以债权(借款)向目标公司投资,当目标公司符合约定条件时,投资人可以将债权投资转化为股权投资。(此处可转债指非标可转债,并非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发行的债券。)

对于此种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和普通公司投资者偶尔操作,一般问题不大,但对于私募投资机构的操作就会涉及是否违反行业规定的问题,但行业规定又不是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另外,即使借款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一般影响的是利息问题,在投资方不能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其出资可被认定为借款。

(二)盈利支付机制(Earn-out)

所谓盈利支付机制,即或有对价安排,指的是并购交易中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约定在交割之后买方再根据目标公司的业绩指标等的实现情况,确定是否支付或免除后期对价付款的一种机制。此机制在私有资产、私有公司的交易中多以“Earn-out”条款的形式出现,在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中则多以“CVRs(Contingent Value Rights,期待价值权)”条款的形式出现。

盈利支付机制与一般的对赌安排有明显差别,国内常见的对赌安排,卖方需要先获得买方支付的股票或现金等对价,如果未来相关资产的盈利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承诺水平,则需根据对赌条款向买方退还相应对价;而盈利支付机制的操作方向刚好相反,卖方能否在未来获得买方的进一步支付,一开始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买方的利益。对此工具的适用做以下说明:

1.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安排,盈利支付机制有其独特的结构和适用场合,当收购药业公司或者未来发展形势非常不明朗的公司时可以考虑使用。

2.此工具虽然有助于解决估值差异,但也容易在实施中产生争议,因此需要买卖双方提前在谈判中尽可能做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