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实务全书:操作指引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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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控制权调整工具及其使用

对赌中的公司控制权调整工具通常是指,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中约定的预定目标时,投资方有权进一步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中,扩大己方的相关权利。该工具一般适用于并购基金、具有战略投资性质的企业风险投资(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CVC),另外我国一些具有国资背景的私募投资机构,对控制权工具有偏好,主要是基于国资监管的需要,而独立风险投资(Independent Venture Capital,IVC)一般不太要求公司控制权。公司控制权调整工具主要有股东会控制权调整工具、董事会控制权调整工具、经营权限制工具三种。

(一)股东会控制权调整工具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因此要增加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会的控制权是“兵家必争之地”。增加股东会的控制权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股权调整方式变更投融资当事人之间的股权比例,从而影响股东会表决权;另一种是通过股东会表决机制进行设定,如对特定事项投资方享有一票否决权,或股东会的表决权不按持股比例行使等。股东会控制权工具的使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限公司股东如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将表决机制写进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一票否决权”具有法律障碍,但在特殊情况下并非“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如我国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的A股、B股,不同股票可以设置不同数量的表决权。

3.注意控制权调整工具对法律责任及对赌协议效力的影响。控制权调整的力度与对赌失败后承担的责任相匹配,如果公司掌控人不对对赌失败的后果承担责任,严重影响到对赌协议的公平性,就可能会影响到对赌协议的效力。

(二)董事会控制权调整工具

风投机构投资目标公司之后,基本都会对公司董事会进行调整,一般会指派一名董事任职,以便更好地保证己方的知情权。对于董事会控制权调整工具的使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般在设定董事会控制权调整工具时,都明确约定投资方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决定增补董事席位,扩大董事会规模。其目的在于防止融资方届时不予配合召开股东会履行相关手续。

2.对董事会的表决权作出特别规定,如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些特定事项投资方具有一票否决权,或规定某些投资经营事项交由投资方控制的专门委员会负责。

3.对于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要注意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见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置“一票否决权”是有法律基础的;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置“一票否决权”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

(三)经营权控制工具

经营权控制工具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投资方采取督导监管的方式,一种是投资方安排特定岗位人员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方式。

对于公司控制权调整工具,一般是几个工具配合协调使用的。对控制权一般是采取积极正向的控制目的,提升目标公司的业绩、实现某些经营目标,但也有投资方使用控制权调整工具是为了实现消极目标,如恶意控制目标公司无法达到业绩目标要求,以实现免除支付后期交易费用的目的。对此风险,融资方要注意防范。

当然,绝大部分财务投资的风投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兴趣,他们与融资方一样都希望目标公司能够发展壮大从而升值,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