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射幸合同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有观点认为,对赌协议是射幸合同的一种。[11]因为对赌协议约定的目标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对赌双方都有可能获益或受损,所以对赌协议应当认定为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目前在我国没有法律上的专门规定,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划分。国外法律有相关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定义射幸合同:“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基于射幸合同中标的物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一般认为,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购买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费用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故罗马法学家将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称为“买希望”。[12]典型的射幸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赌博等。
虽然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很大差别,我们以典型的射幸合同“赌博”为例,与对赌协议进行比较分析:
1.是否为零和博弈:赌博合同属于经济学上的零和博弈合同,赌博双方总是处于一方纯受益,一方纯受损的状态,而且受益数量与受损数量相等,相加为零。赌博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要么输,要么赢,风险极大。对赌协议完全不是零和博弈,双方的利益调整、分配与赌博完全不同,并不是“你吃我、我吃你”的关系。
2.有无双赢、合作的可能:赌博当事人的合同目标完全不一致,一方输,另一方就赢,一方输多少,另一方就赢多少,双方利益完全对立,没有双赢及合作的可能。而对赌协议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双赢与合作,因此双方当事人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比如共同的销售业绩要求、共同的上市目标等。对赌协议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将对赌双方的目标、利益绑定,起到激励和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实现对赌目标时,双赢;未实现对赌目标时,可能双输。目标公司的股权贬值,融资方要出资补偿、股权回购等自不必多说,投资方虽然理论上能收回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款,但其损失了该项投资的可得利益和其他投资机会,甚至融资方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投资方的投资款或回购其股权,从而使投资方的投资本金受损。
3.对赌双方整体利益有没有增值:赌博合同,只是等量利益在赌博者之间转移,不会有整体利益增值;而对赌协议的签订目的就是使双方从市场上获得共同增值。
4.对于不确定事件的控制程度:赌博合同的结果具有非常强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概率极小,技术性和可控性很小或几乎没有;对赌协议在签订时,目标公司具体的业绩增长指标是根据其资产状况、市场状况、团队经营能力等指标推算评估出来的,虽然实现业绩目标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其可控性、可预测性、技术性、实现的可能性要比赌博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