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多国模式比较与路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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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混改总体良好

2007年至2012年9月,央企通过改制上市,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约9157.5亿元。所以,上市公司成为央企混改的主要载体。至2013年12月,央企下属各级企业38423家(2014年47699家),同比增加24.14%。其中,改为公司制的占比89%,混改企业占比52%(2014年66.15%),有385家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2014年,在央企混改企业中,国资占比43.89%。同年12月,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占全部央企的54.49%、59.89%、66.05%。也就是说,央企优质资产通过改制上市,与非公资本融合,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6)但是,中央及地方国企集团绝大多数仍是国有独资。特别是,行业龙头央企和地方骨干国企还有50%未实行公司制改革,也未建立治理结构。当然,剩余的50%虽已实行公司制股份制革,但股权结构普遍表现为国资“一股独大”,既没有真正形成规范的治理机制,(7)也还没有完全确立市场化经营体制。虽然不少国企已实现多元化股权结构,也建立了形式完整的治理结构,但治理行为与经营管理依然沿袭混改前模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国资委统计数据显示,至2016年12月,央企及下属子公司混改数量占比达68.9%,而且,50%以上国资集中在上市公司,省级国资委出资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达47%。在央企混改户数中,商业一类(充分竞争领域)占比73.6%,多元化程度最高;商业二类(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承担重大专项)占比62.6%;公益类占比31.1%。从地方的角度看,国企混改数量占比47%。其中,上海、广东、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河南等省(市)的混改工作涉及面更广泛。城市重要性越高,混改政策要求的压力就越大。地市级政府对下属国企混改有更多自主权,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缺少战略性产品的生产加工,更少受到中央混改计划约束。然而,我国沿海地区比内陆的民企多,非公资本实力强,所以,当地国企混改程度会更高。相应地,东北、西南地区国企混改少。出于军工国企的历史发展原因,其资产体量大且高度集中,而且,民企非公资本未得到充分发展,混改交易成本较高。从产业类别看,房地产、建筑、建材、通信、矿业的国企混改户数占比分别为88.3%、86.3%、78.3%、77.9%和76.8%。简单标准制造行业实施国企混改的交易成本低,所以比复杂非标契约行业的混改程度更高。前者包括建材、纺织、家电等,后者包括高端制造、金融保险等。截至2018年1月,央企一级子公司混改户数占比22.5%,二级子公司混改占比超50%,并逐级提高,而四级以下子公司混改占比已超90%。即央企或地方国企级别不同,面临的政策改革压力对混改的影响也会有差异,即表现为“层级越低,混改程度越高”。

国企混改转换治理机制和经营体系,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以此提高国资效率,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及抗风险能力。同时,会提高社会服务功能,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尽可能做到“一企一策”,具体要以行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量、国家要不要控制等作为判断基准,(8)既不是要国资完全退出,也不是完成“一混就灵”的政治指标,而是合理配置国有股权(或净资产比例)。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实现共同富裕,既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扩大国资国企控制非公资本的影响范围(如避免财富两极分化)。为此,要坚决制止国资无下限退出或国企无底线私有化的思想取向,同时要鼓励各地公益性中小型国企发展壮大,而非“一卖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