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乌克兰的国企改制
1991年8月24日,乌克兰正式宣布从苏联独立出来。同年12月,其原最高苏维埃主席克拉夫丘克,摇身一变为乌克兰总统,遂而在经济上全面倒向美国,并且由其委派专家来指导乌克兰的政治经济转轨进程。于是,激进的全面私有化国企手段作为一服良药,在并无社会经济基础的情况下,被强行植入乌克兰国家体制当中,即实行私有化的休克疗法。这给乌克兰带来的最直接结果是:短短10年里,大量国企被转让,许多国有资产落入极少数寡头资本家私人手里,特别是造就出50多位金融寡头资本家,此后,他们便成为当前乌克兰政治领域内有名的领导人物。2004年,乌克兰又爆发更加激烈的橙色革命,是西方颜色革命的最佳模板,民主自由、公民社会也成为街头运动的最响亮口号。
但实际上,这就是寡头家族的争斗。(8)之后,金融产业寡头先进行权力分赃,紧接着是瓜分国企及国资,然后通过立法执政,出售大型国企股权,或干预战略性国企经营决策,进一步加快国家财富向私人转移的速度。例如1991年9月19日,乌克兰就制定法律,将国企当前的董事会视为负责营运执行部门。事实上,由董事长来管理国企私有化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当然也由其做出绝大多数重要决定。在治理结构的形式上,虽然董事会要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也要受制于股东大会,但在许多方面,后者真正的职权却在治理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权力功能,反而受到董事会的制约。即便是在遇到重大经营决策时,作为国企最高的决策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也只是自动被迫地批准董事会或管理层做出的各项决定。
所以,评价乌克兰国企治理法律框架,以及总结其未来发展态势时,就可以表述为:上述法律框架内形成的治理机制和控制权配置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利益相关主体,与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预期功能存在很大差异。实际上,既有的法律规定内在的不一致性会导致治理机制不易良好运转,并且难以实现社会监督和国家管理。而且,国企各治理利益相关方,都致力于引入多重的、非正式的控制配置方案。不仅给旧有经营管理模式留下寻租空间,事实上还促使治理主体为牟取个人私利,而更偏好原有治理机制,最终引发控制权力的相互较量,降低国企绩效。于是,在2003年12月之后,乌克兰社会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又转变为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经理委员会,呈现出德国模式的基本特征(见表3-2)。
表3-2 乌克兰国企私有化三个阶段
资料来源:丁军.“橙色革命”前后的乌克兰私有化[J].国外理论动态,2008(4):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