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多国模式比较与路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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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从国企监事会设置和运行的实践情况来看,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有名无实。《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国资委外派监事和内部职工选举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由国资委派出,其人事档案及党组织等关系隶属于国资委,但是,大多监事不太了解国企内部情况。内部监事是职工代表,隶属于国企,其工资薪金、人事关系与职位升降均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决定,很难自主开展监督,受到很大制约。监事会中,内部监事远多于外部监事,因此国企虽已设置监事会,但监督功能却因遇到各监事无独立性的障碍无法行使,导致监事会不能正常运行。此外,在监事会中,政工干部担任监事居多,与工程经济、会计审计、法务技术等专业相关的专家或学者的比例远低于董事会和经理层,因此,也无法进行专业检查,难以发现违规情况。虽然法律或章程规定监事责任,也并不区分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但由于国资委管理并支付外部监事报酬,后者薪酬奖励远低于前者(附带股票期权激励等)。另外,监事会的组织费用仍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决定,也制约着国企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现今,国资干部和国企高端的管理体制仍互通。例如,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产业主管部门与自然垄断性央企或地方骨干国企的高层主管均由中央组织部任命,所以,经常会出现监管部门领导与被监管国企高管互换岗位的现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逆转,甚至于现有监管者监督的是之前的老领导,极易共谋获利。当然,出现这种状况,原因在于“政企不分”。改革开放以来,多数大型央企和地方国企都脱胎于各政府主管部门。所以,后者总会以当地产业、部门本身、下属国企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制造各种借口,如保护特色产业、利税上缴财政、稳就业保治安等,以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市场主体参与竞争,阻碍或延缓国企混改。

即使推动国企分拆并重组上市来混改,但停留在放开部分地区市场竞争,或者仅引入很少比重的非公资本,在过段时间后,又会回到国企独家或寡头的经营状态。例如在2004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互换高管,为使国资保值增值,就设置行政性进入壁垒,以限制通信市场的外来竞争,即行政干预与寡头经营交织叠加。但是,消费者权益却因此受到影响。在经济转轨国家中,不合理的行政干预,既不是为了国家利益,也不是出于规模经济,考虑更多的是维护部分利益集团或个人的利益。同时,政府依然保有绝对的控制权,以掌管这些国企高管的任免权,各方都难以相互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