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多国模式比较与路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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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虚设和董事监管缺失

董事长是党委书记或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都是党委成员,也是总经理和董事长的直接下级。如图2-1所示,在国企治理实践中,绝大多数国有独资大型企业设立董事会时,董事长会兼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其他董事、经理和党委成员也高度重合,所以,董事会并不独立决定经理选聘、考核和薪酬,其权力集中在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可跳过董事会管理经理层。在重大决策上,经理层、党委事先进行讨论研究,得出结论,再由同批人员组成董事会,走一下决议程序。所以,不是惯常的“先由董事会决议,后由经理层执行”,而是“先由经理层决议和执行,后由董事会走流程”。因此,董事会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一批已建立董事会的国企,后又予以撤销。国企“一把手”负责制存在以下三种制度缺陷:一是重大决策排斥不同意见,形成个人独断,不易集中集体智慧;二是缺乏权力制衡,人事、费用只能靠自我约束,只有私欲膨胀、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等造成损失后,才被发现;三是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只为快速实现政绩获得晋升,不顾长远规划及可持续发展。

图2-1 《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模式

资料来源:根据文献整理得出。

如果决策运筹者不是剩余索取者,(22)就会因承担决策最终得失,胡作非为,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若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决策运筹者就会偏离或放弃剩余索取者利益,甚至是间接合法或直接违规替代剩余索取者,牟取私利。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的必要条件就是:决策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决策运筹相分离,即某决策代理人不对同一决策既行使经营权,又有排他性的控制权。所以,对国企控制权问题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治理结构上,而应深入到治理机制里。不是要制衡其结构,而是创新其激励约束机制,使治理结构主体能有动力、有条件地履行各机构职能。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治理思路,要从两方面着眼:一是股权结构,采取增发新股、股权配送、转赠员工股份、股票激励期权等形式来募资,并引入股权基金、投资银行等战略投资者的多方参与,还可借助兼并重组、收购合股等方式,实现股权结构内外部多元化;二是行为机制,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监督,合理利用股东诉讼,加强内控审计,以及强制信息公开披露,并借助社会舆论及市场竞争进行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