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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资融合非公资本的意义
早在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1)到2003年10月21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大力发展国资、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12)到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向新的政治高度,增添“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等关键词汇,(13)并认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至此,“国企混改”以更为清晰的方式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制度安排框架,也成为破解“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等时代难题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