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口企业“加成率悖论”存在性检验
本章把企业划分为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两种类型。海关数据库中企业出口值大于0的企业即为出口企业,出口值为0则归为非出口企业,计算和比较两种类型企业的加成率[2]。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生产技术差异,加成率在不同行业之间不具有可比性,为此,我们选取制造业的28个行业(行业代码和名称见表3-1),计算每个行业内企业的平均加成率并进行比较。在行业和企业细分比较中,将分地区、分企业类型、分企业规模并区分加工贸易进行分析比较,以寻求“加成率悖论”的背后原因。
表3-1 制造业28个行业代码及名称对应
一 总体检验
首先计算2000~2006年中国28个制造业行业所有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的加成率均值,由于篇幅有限,表3-2没有列出2001年和2002年的计算结果。由表3-2可知,中国制造业行业的出口企业普遍存在“加成率悖论”。2000~2006年,各制造业行业在部分或者全部年份均存在“加成率悖论”,其中在2000~2006年一直表现为“加成率悖论”的行业多达13个,占全部行业将近一半;只有饮料制造业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在2003~2006年持续不存在“加成率悖论”,亦即出口企业具有较高的平均加成率。从时间顺序来看,2000年有6个行业不存在悖论,2005年和2006年分别仅有2个和3个行业的出口企业加成率高于非出口企业,表明中国出口企业的“加成率悖论”有随着时间推移呈现愈加显著的趋势。总结一直有悖论和悖论较多以及悖论较少的行业发现:存在悖论的行业往往出口企业较多,出口值占企业总产值比重较大,而悖论较少的行业正好相反。
表3-2 中国制造业出口和非出口企业加成率均值一览
二 分地区检验
由于篇幅限制,表3-3仅列出了样本期间一直存在悖论的农副食品加工业(13),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9)和通用设备制造业(35)分地区“加成率悖论”检验结果。“加成率悖论”在各省份中普遍存在,且没有明显的集中和分化现象,亦即分地区检验不能消除出口企业的“加成率悖论”。
表3-3 中国制造业企业典型行业分地区“加成率悖论”检验结果
三 分企业所有制检验
考虑到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我国所处的经济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按企业所有制分类检验行业内出口企业“加成率悖论”。由表3-4可知,私营企业的加成率悖论最为突出,其次是国有企业,最后是外资企业。虽然国有企业生产率较低,但是国有企业规模较大,且往往处于垄断地位,具有较高的国际市场议价能力;相对于内销市场,外资企业更加熟悉出口市场,其在出口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拥有相对较高的加成率;私营企业“加成率悖论”非常显著,是引起中国出口企业整体显现悖论的重要因素,而私营企业往往规模较小且较多从事加工贸易,由此推测,加工贸易可能一定程度引起了“加成率悖论”。
表3-4 中国制造业企业分行业按企业类型分类的“加成率悖论”检验结果
四 分企业规模检验
根据就业人数将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检验加成率悖论,结果见表3-5。检验结果表明,“加成率悖论”表现最为显著的是小型企业,其次是大型企业,而最不显著的是中型企业。说明小型企业是悖论的主要推动力,有两个可能的解释:一方面是由于加工贸易,规模较小的企业往往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贸易,生产率水平较低,其出口加成率也较低;另一方面,小型企业出口贸易额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较高,受到国际市场的竞争强度大,获取较低加成率。
表3-5 中国制造业企业分行业按企业规模分类的“加成率悖论”检验结果
五 分贸易方式检验
加工贸易占据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半壁江山”,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从事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生产,大多规模较小并以私营为主,产品主要用于出口,生产率和利润率均很低,加成率较低,导致“加成率悖论”。所以,我们有必要考虑加工贸易这一特点,按贸易方式分类检验加成率悖论,结果见表3-6。
根据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加工贸易,将企业划分为加工贸易、一般贸易和混合贸易(既有加工贸易又有一般贸易)三类,将其与非出口企业和出口企业整体进行比较。完全剔除加工贸易后,19个行业的纯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加成率高于出口企业整体,其中有3个行业高于非出口企业;16个行业的纯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加成率高于纯加工贸易企业;17个行业的混合贸易出口企业加成率高于纯加工贸易企业,表明加工贸易的确会导致较低的加成率,剔除加工贸易能够一定程度上削弱出口企业“加成率悖论”,缩小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加成率的差距,但是出口企业“加成率悖论”依然显著存在。这就表明加工贸易并非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加成率悖论”的唯一因素,还受到出口规模、出口市场竞争程度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后面的章节会详细阐述。
表3-6 中国制造业企业分行业按贸易方式分类的加成率均值一览
表3-6 中国制造业企业分行业按贸易方式分类的加成率均值一览-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