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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注解
[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防行为是指国家为了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如宣战、发布动员令、戒严令、军事演习、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为是指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行为。如对外国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建交、断交,缔结条约、公约和协定等。
应用
12.是否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都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一般包括哪些?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有统一认识:并非所有的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均属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也并不仅限于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指的是国家行为本身,并不是指国家在国防、外交领域实施的所有行为。如行政机关征集兵役,组织民兵军事训练,发放外交护照,批准出国考察、访问、旅游等行为通常不作为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主要包括三类行为:
(1)国防行为:国防行为主要是指宣战、应战、发布动员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调动军队、设立军事禁区等;
(2)外交行为:外交行为主要是指与外国建交、断交、签订条约、公约或协定等。
(3)其他国家行为:该类行为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视其行为是否以国家名义作出、是否涉及国家主权或者重大国家利益,是否有很强的政治性等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