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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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现实困惑

田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男青年杜某,相互了解了一段时间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两人育有一个女儿,由于杜某重男轻女思想非常严重,田某生下女儿后开始遭到婆家的冷待,有时还会遭到杜某的毒打,忍无可忍的田某一纸诉状将杜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就在开庭前一天,杜某却不幸突发疾病死亡,那么,该案还要继续进行吗?

律师答疑

杜某作为此案的当事人,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死亡,法院会依法终结诉讼。离婚案件必须由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那么案件就无法再继续审理,法院会依法终结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是关于诉讼终结的法律规定。对于依法立案受理的案件,法院会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逐一进行直至该案依法宣判,结束诉讼程序,但是当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时,案件可能面临无法继续审理的可能和必要,此时法院就应当依法终结该诉讼。该法条规定了终结诉讼的几种情形:一是原告或者被告死亡,没有权利或义务承继人或者承继人放弃诉讼的;二是离婚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死亡的;三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