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数据中心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电气装置、照明装置和配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
5.1.2 数据中心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1.3 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电气产品安全的规定及设计要求。电气设备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有检验记录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