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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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同居不必私藏金宝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则买金银之属而深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为而藏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家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绵绵不绝,此善处心之报也。亦有窃盗众财,或寄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今译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一家,而自己私财独独殷实,担心被分割的,于是就购买金银之类而深藏起来,这真是很愚笨。如果以十万金银来算,用来买产业,一年必定收益一万。十余年后,所谓的十万金银,我已经取得,那分割出去的都是利息而已,何况那十万还会产生利息呢!如果用来抵押做生意,三年就有一倍的利息,则所谓的十万金银,我已经取得,那分割出去的都是利息而已,何况再过三年又会翻一倍,赚的不知有多少,何必藏在箱子里,不凭借这来收利息,以有利于家众呢?我见到世人有将其私财借给家众,使其经营家业而只取其本钱的,他自己家富有殷实,又推及兄弟子侄,绵绵不绝,这是存心善良的回报。也有盗窃家众的财物,或寄存在妻子的娘家,或寄存在内外姻亲的家里,最终被那家的人挪用,自己不敢索取或索取不回来的,这种情况也很多。也有作为妻子的娘家或有姻亲的亲戚家的产业来置办,结果被那家的人所占有的,这种情况也很多。也有以妻子的名义置办产业,自己死后而妻子改嫁,把产业也带走的,这种情况也很多。诸位君子,希望好好引以为鉴,要放在心上。

简注

①典质:以物为抵押换钱,可在限期内赎回。

②箧笥:藏物的竹器。

实践要点

本章也同上章一样,涉及分家产的问题。有的人担心自己私财被分割,就用各种方式私藏起来。最后并没有什么益处,甚或可能引出新的问题,以致连私财都失掉了。作者指出,与其这样私藏,不如拿来做生意,或借给家中其他人做生意,这样还可以有更多收益。总之,在财富面前,私心有偏重,就可能失去财富,公心多一些,反而可能增加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