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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具有哪些情形时,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案例分析
张某考入公务员岗位以后,发现自己身边的一名同事平时好吃懒做,来办事的人民群众对他也很是不满意,于是很诧异,这样的人怎么能够留在公务员的队伍当中呢?在年终的考核当中他必然会被评定为不称职。果然,在该年的年度考核中,这位懒散的公务员被评为了不称职,领导将其降职并在奖金和工资方面予以处罚。那么,出现什么情形时公务员会被评定为不称职呢?
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上述案例中的那名公务员在各方面均存在问题,按照规定应当被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律条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深度解析
《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所谓不称职,是指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也相应调整。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降至新任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要予以辞退。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