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商品的属性——货物还是物品
何为属性,不同的维度有不同的定义标准。对跨境电商来说,由于涉及进出口、进出境问题,重点是解决跨境中的申报、征税、禁限制管理等问题,故对其商品属性的讨论聚焦在货物、个人物品的属性认定上。认定为货物意味着商品需要按照货物来进行申报,需要符合货物的监管条件,按照货物来征税;认定为个人物品的,则按照个人物品来申报、征税,监管条件也按照个人物品来设定。
对B2B类跨境电商,商品属性无争议,应该属于货物,按照一般贸易货物申报办理手续。
争议的焦点是零售跨境电商商品属性的认定。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出台后,海关普遍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征收个人物品税;其后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海关按照货物监管,征收跨境电商综合税,纳税义务主体是个人。由于社会反响强烈,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多次声明“按照货物监管的规定暂缓执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这其中最主要的考虑就是若按照货物监管,跨境电商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无法提供货物进口要求的通关单证等文件。直至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正式明确按照个人物品监管。但海关征收的还是按照货物税计核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纳税义务主体是个人。当然,前述关于商品属性的规定也并非海关总署通过总署公告能单独明确的,公告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会商的结果,可以视作国务院的决定。这里将其直接归属于海关总署公告的决定,仅仅是为表述的方便。
因涉及多方利益,关于跨境电商商品属性的争议非常激烈。实践中,判断标准或论述标准一般有两个。
一是合理自用标准,即以进出口、进出境的商品是否是自然人自用的且数量在合理范围内来确定是否属于物品。自用是一个定性标准,包括消费者自己使用和馈赠亲友,实际上也就是强调消费者是终端消费者,不得再行销售。这一点将跨境电商平台上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代购者为他人购买的商品区别开来。实践中,自用与否还要根据时点来判断,即在某一个时点是否是归属于自用的,这个时点应该就是进出境环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非囤货式的代购,其代购的商品在进出境环节也可以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合理数量是定量因素,不同类型的个人可携带不同数量的个人物品进出境,超出合理数量的部分则视同货物进行监管和对待。
二是商业属性标准,即跨境电商销售的商品是否具备商业属性,具备商业属性的则应按照货物来对待,不具备商业属性的则按照个人物品来对待。商业属性的判断在于该商品是否存在转售,是否存在二次销售,或者说购买者是否是终端消费者。在这个意义上讲,与自用的标准是一致的。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商家是否存在先买再卖的情形,特别是在B2B2C的情形下,商家有可能从上家购买后进境再销售。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还是要回到问题的本身来判断,即在进出境的那个时点,是否已经存在了特定的买家,是否已经特定是为某个自然人消费者订购的物品,进境后只能交付给特定的消费者;如果是,那么就已经不存在二次销售的可能性,应该认定为个人物品。
当然,实践中也出现了第三种意见和声音,即不再区分跨境电商商品是货物还是物品的属性,或者说按照独立于货物、物品之外的一种特殊的商品属性来监管。
还要注意的是,关于货物、物品属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进境环节,这与进境商品的监管条件及税负义务直接相关。在出境环节,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也较少涉及许可证件问题,企业不谋求出口退税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对于其以何种方式申报出境关注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