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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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的权利

■ 深度指导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避免用人单位采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若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在两次或两次以上,同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中断的情形。

第二,劳动者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情形。

第三,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明确表明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用人单位仍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也是认可的。

第四,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明确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是劳动者主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认可的话,双方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

明确上述条件之后,可以看出,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并不一定导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仍须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方意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一定的选择权,既给予劳动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又排除强制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侵害劳动者自由择业、自主择业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符合上述条件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HR风险提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选择权利非常弱,劳动者选择签订时,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签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非常被动的,不过,劳动者的权利并也不是没有任何制约的,用人单位可以从法律的制约条件入手,合法规避一些法律风险。

当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还需具备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前,应当从法律的除外情形着手,审查一下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情形,若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则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不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应当避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短期化,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以将劳动期限适当延长,避免劳动者二次订立劳动合同,过早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最后,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充分询问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可以直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典型案例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某保险公司无权单方终止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

王某于201158日入职某保险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15820145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了期限自201459日至20175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65月,王某经诊断患耐药性肺结核,后王某因病接受治疗,某保险公司向王某发放工资至201758日。2017415日,某保险公司向王某邮寄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王某拒绝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现向其寄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自201758日起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协商未果,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保险公司自201759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保险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某保险公司主张的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自201759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