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从7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或免税手续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使用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8.1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即由过去的五类变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四类。
1.8.2 免税范围
免税范围由原三类免税、减税车辆修改为以下五类。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上述五类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但不包括新能源车辆。
特别提示
新能源车辆虽然不在车辆购置税法的免征车辆购置税之列,但是它有其他优惠政策,比如多个部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购买新能源车辆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都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因此,国家没有公布停止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那么需要按照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公告的规定继续执行。
1.8.3 计税价格与依据
(1)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规核定其应纳税额。
(2)“价外费用”不作为计税依据。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8.4 退税条款
已征税的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8.5 汽车购置税的计算
汽车购置税税率是10%。汽车购置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低于国税总局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税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
(1)购买自用汽车的计税价格,是指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购买进口自用汽车的计税价格,是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自产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是按照生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的,不包括增值税款。
(4)通过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获得自用汽车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车辆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