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情景中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
(一)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特征
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共产品是一种非常状态下的公共产品,它既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共性,又具有其自身的个性。下面,我们从分析公共产品的一般概念入手,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探讨其特性。
公共产品是公共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虽然直到1954年才由萨缪尔森提出现在流行的公共产品概念,但人类很早以前就注意到了公共产品问题,尽管这些早期的论述更多的是出现在一些政治学和哲学著作中”[1]。关于公共产品问题的讨论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2]霍布斯在《利维坦》关于国家本质的论述中也涉及“公共产品”的思想;[3]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更加明确地论述了公共产品问题;[4]此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君主或国家的义务时提出并分析了公共产品的类型、供给方式、资金来源、公平性等内容。[5]“不过公共产品理论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直到19世纪80年代才出现,奥意财政学者将边际效用理论运用到财政领域创立了较为系统的公共产品理论。”[6]现代经济学意义上关于公共产品理论的开创性研究始于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7]此后,马斯格雷夫、布坎南、斯蒂格利茨、科斯、奥斯特罗姆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产品进行了分析。很少有一个概念像“公共产品”这样在经济学文献中有这么多的解释,维尔·艾克(W.Ver Eecke)列举了经济学家常用的公共产品概念,共有13种。[8]概括起来,关于公共产品的界定主要存在两个视角:一是从物品的消费层面入手,即以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界定公共产品;二是从物品的供给层面入手,认为“公共”或“私人”与物品本身无关,只取决于物品的供给方式。突发公共事件打破了社会系统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平衡,急剧改变了系统正常配置资源满足社会需求的模式。突发公共事件中物品供给、资源配置都处于一种非常状态,这时候物品的消费属性处于从属地位,多元节点在政府的协调和引导下如何依据事件的状态展开互动以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成为政府协调治理成败的关键。这里从供给视角界定公共产品概念。“我们将所有那些其供给不是由个人的市场需求而是由集体的政治选择决定的物品,即把任何由政府决定免费或以低费用供给其使用者的产品和服务,看作公共产品。”[9]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需求受事件性质的影响,也决定了公共产品供给,而公共产品供给受制于政府协调治理结构,因此,有必要对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作基本分析。
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影响公共产品的供给。首先,从类型层面来看,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不同类型的事件中是否需要提供相同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产品是否因事件的类型而有所不同?针对这些不同,如何供给?其次,从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征来看,“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的特征在于突然发生,出乎人们意料,具有极大不确定性”[10]。突发公共事件的不确定性和紧迫性要求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并在短时间内迅速提供多种形态的公共产品,这也增加了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供给的难度。
公共产品的均衡是由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的,因此可以从分析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需求来探讨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从根源上讲,“是一个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才决定了最初的公共产品出现,也就是说从本质上公共产品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产物”[11]。突发公共事件给受灾者造成生活、生产方面的不利影响,有时甚至危及公民的生命,突发公共事件使常态下的社会设置部分或全部失效,即使没有失效也不足以有效供给公共产品,满足公众需求。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这一供需矛盾决定了公共产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时间属性
公共产品的时间属性是指考虑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时,要从突发公共事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出发,看人们在事件的不同阶段的共同需求是什么,由谁提供,如何提供。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突发公共事件具有周期性,公共产品供给要根据事件的周期性适时调整。每一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都有发生、发展和减缓的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12]不同阶段的不同应急措施从本质上讲是政府引导下的各参与主体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众需求的过程和行为的组合。二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性要求公共产品必须在短时间内高效供给。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没有预兆,是否发生,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达到何种程度都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公共危机预警子系统会出现失灵现象”[13]。为了遏制突发公共事件迅速蔓延,必须在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后高效率地供给公共产品才能把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2.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空间属性
公共产品的空间属性是指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要围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展开,从发生地的区域、资源和信息出发,使发生地政府成为公共产品供给的中心和纽带,提高地方政府在空间上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控制能力。公共危机情境中公共产品具有其特定的供给区域,而没有绝对无限的受益区域,这就意味着公共产品的享用程度要受到空间因素制约。地方政府作为政府协调治理网络的“中心性”节点,既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对象又是突发公共事件的治理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掌握的政治资源不断增加,政治资源的配置权限也日益扩张,政治资源的配置方式逐渐由中央集聚统一分配式向地方自主裁量扩散式转变”[14]。这说明地方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高,具备了一定的公共危机救援和处置能力。地方政府更接近危机信息源,它掌握的信息比中央政府更早、更全面,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判断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需求结构,而且当地方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供给公共产品而需要外部力量援助时,它也是中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的交汇点。
3.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层次属性
公共产品的层次属性是指同一公共产品在不同性质的突发公共事件中层次性排序可能不同,要根据事件类型和级别考量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而且每种类型的事件中又包括许多子类型,比如自然灾害又可分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五种子类型。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机理、过程和危害对象不同,因此,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和处置过程中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层次、需求内容必然有所差异、有所侧重。相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还存在不同的级别,一般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级的主要目的是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分级处置奠定基础。”[15]也就是说,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来判断公共产品的需求层次、需求范围,并以此确定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
4.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权利属性
公共产品的权利属性是指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积极提供公共产品为手段保障人民群众在危急状态下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体现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个人心理和社会心理的破坏性冲击,以地方政府为中心的公共产品供给网络往往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来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层次。“公共产品的共同消费性决定了分享权利是一种非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义务主体国家和权利主体公民呈现出‘一对多’的特点。”[16]也就是说,公共产品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作为人民群众保障生存权利的工具,具有稀缺性。权力对稀缺性资源的分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危急状态下“权力最大的人就要不顾普通公民的欲望,而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发展他们自身的欲望”[17]。这必然导致公共危机情景中公共产品供给的非均衡和无效率,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共享权利。一方面,通过法律界定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权力;另一方面,保证权力行使要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建立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需求
依据公共产品的形态,可以将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分为物质形态的公共产品、服务形态的公共产品和制度形态的公共产品。[18]从本质上讲,不同形态的公共产品是人们需求的外在形式的多样化呈现。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人们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某一层次的需求相对满足了,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求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19]虽然把人们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但是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却是一个完成的体系,只是在事件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性质的事件中排列组合的方式有所差异而已。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需求一方面取决于事件的性质,另一方面取决于人们对事件的认知。因此,政府协调治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既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又要注重人的利益的协调,针对事件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从人们对公共产品的不同需求出发建构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
突发公共事件通常遵循特定的生命周期,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实际造成的危害和危害后的恢复,可以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下面,依据这三个阶段的分期并结合人们的需求分析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需求结构。
1.事前阶段
事前阶段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具有空间上的相对性。这个“事前”必定是限定在某一特定空间领域的“事前”,可能是一个区域,也可能是一个国家或者省、市、县等等,甚至是几个空间领域之和。其次,具有时间上的相对性。这里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事前”是一个时间域,它是限定在人类历史的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因此,它不是一个数量,而是一个包含一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矢量。第二,“事前”又是一个时间点。突发公共事件是不断发生的,针对某一特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存在“事前”,但是这一“事前”又是以前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后”。这一相对性决定了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前阶段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层次以及相应的公共产品形态。
我们这里的“事前”是指刚刚进入小康社会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国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的集合,这些集合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临界状态。这一情景中人们的欲望主要被归属和爱的需求所支配。首先,“刚刚进入小康社会”说明人们的生理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家庭财产稳定增加,衣食住行用条件明显改善”[20]。生理需求相对得到满足之后,人们的动机开始受安全需求支配。就目前来讲,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总体稳定,社会秩序平稳,一些突出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力整治,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虽然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仍然存在,但是人们的安全需求也基本得到满足。其次,“处于转型期”说明社会局面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既包括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也包括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马斯洛认为,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流动性,传统团体的瓦解,家庭的分崩离析、代沟,持续不断的都市化,以及消失的乡村式的亲密,都造成人们广为蔓延的异化感、孤独感和疏离感。[21]《人民论坛》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的党政干部受访者达45.1%,公司白领受访者达57.8%,知识分子受访者达55.4%,而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的网民则高达七成。[22]社会群体的普遍弱势感表明,人们对未来没有稳定的预期,在社会上缺乏归属感,这是缺乏归属和爱的具体体现,这种匮乏状态是社会风险的主要来源。
如何满足人们的这一需求?具体到公共产品供需层面,主要是通过提供制度形态的公共产品来满足。事前阶段的制度形态公共产品是指政府制定的指导各应急管理主体在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不同阶段的行动规则和策略方案,即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体系。[23]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法律,关键不在于预案和法律本身,而在于其中所包含的意义。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法律是以文本的形式存在的,但是人们消费的不是文本,而是文本所蕴含的意义。通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法律,明确了多元节点的责任范围,满足了社会、公民对于政府的角色期待。可以考虑,让公民参与预案和法律的制定和宣传,不但能培养人们的公共危机意识,更能增强民众的社会归属感。同时,在事前阶段,还需要提供服务形态的公共产品作为补充,比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预测与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教育等等。
2.事中阶段
事中阶段是指事件发生、发展和减缓的全过程,一般分为爆发、蔓延和缓解三个阶段。事中阶段的各个分期很难清晰地界定,但是无论在哪个阶段,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人们满足需求的方式改变了。
事中阶段,人们的需求和满足需求的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常态下,人们依赖社会设置来满足基本需求,它主要包括政府系统、市场体制和社会组织三个部分,人们的基本需要是依赖三者之一或是三者之间的共同作用得到满足的。事中阶段,社会设置部分或全部失效导致人们的需求结构发生了变化。我们以导致社会设置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原因为划分标准,分析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中阶段人们的基本需求以及相应的公共产品需求。
(1)社会设置遭到毁坏
这主要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中发生,这两类事故往往以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标志。各种物质财产是社会设置的载体,各类人员是社会设置的主体,这必然造成社会设置全部或部分失效,比如在地质灾害中店铺被毁、店员伤亡,会破坏这一区域的市场体制,人们无法再通过商店交换商品来满足需求。在这种状态下,不仅人们满足需求的方式发生了改变,而且人们的需求层次也发生了变化。因为,物质财产损失本身就表明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遭到破坏。这时候,人们的机体平衡被打破,人们被生理需要所主宰,比如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中的被困群众,他们的全部能力将投入到满足生存所必需的一切物质方面的需要,如水、食物、避难场所等。因此,这时候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以物质形态的公共产品为主导。
(2)社会设置遭到质疑
这主要是指在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人们对现在的社会设置失去信任,寻找非常规的路径来满足自身的需求,比如公共卫生事件中轻信谣言、哄抢“解药”,群体性事件中打砸抢烧等。人们通过这些行为传递一种需求信息,即对安全的需求。安全需求包括生理安全、心理安全和公共安全。生理安全是指防止身体上受到伤害或受到威胁,比如健康安全。心理安全是指人们需要心理上的一种安全的感觉,比如避免恐惧、不安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们的生理安全和心理安全需要相互交织。一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人们的健康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信息的失衡也会造成社会恐慌,人们普遍感到不安、恐惧和烦躁、煎熬,往往对保护者(主要是各层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社会安全事件中,由于人们对利益、秩序、法律等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对未来没有稳定的预期,人们会出现心理失衡,人们的安全需要更多地体现在心理层面。安全需要成为调动人们潜能的支配因素,在这种潜能被激发后,人们会寻找各种途径来恢复机体的平衡,当发现现存的社会设置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时,人们就会寻找非常规的途径诉诸非理性的行为,这必然会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服务形态的公共产品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比如信息发布、医疗救助、消防等。这些公共产品虽然也需要借助一定的物品,但其供给的核心是服务。
3.事后阶段
事后阶段是指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结束后,进入到恢复重建和经验总结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重建公共秩序、恢复日常生活和提高人们应对类似事件的能力。在这一阶段,人们的需要呈现不同的层次性,因此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并存在一定的顺序性。
事后阶段,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优先顺序依次为:物质形态的公共产品>服务形态的公共产品>制度形态的公共产品。这一公共产品需求顺序排列包含了人们需求层次的逻辑:先是生理需求,再是安全需求,后是归属和爱的需求。突发公共事件破坏了社会设置正常状态下满足人们需求的路径,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需求层次也被打乱。公共危机得到控制后,人们要先安顿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质资料和危机中财产损失的救济资料必须首先到位。这在自然灾害中表现得尤其明显。突发公共事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对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的社会恐慌以及各种心理问题要及时进行疏导,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调节能力,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健康。现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中造成的心理创伤已经得到重视,比如国务院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第十二章表示,“精神家园的恢复重建,要重点做好灾区群众心理疏导”。但是,对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群体性恐慌和社会安全事件中的泄愤问题,却缺乏足够的认识。我们认为,在解决这类事件的过程中,不要仅仅从卫生或政治角度出发,而应该适当地引入心理干预,避免事件的扩大和蔓延。事后阶段,政府要评估危机处置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积累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知识,逐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法律体系。
表3-2 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需求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
(1)从人们的需求视角看,突发公共事件打乱了人们正常状态下的需求层次;不同的需求层次要求供给不同形态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让人们的需求层次在一定时间内恢复到事件前的状态。就普遍意义上讲,突发公共事件中人们的需求层次还没有达到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两个层次。
(2)从公共产品的视角看,突发公共事件的各个阶段,不同形态的公共产品都是存在的;同一个阶段,某一种形态的公共产品会占主导。(见表3-2)
(三)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供给
公共产品的供给除了要考虑人们的需求之外,还要综合考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景和公共产品的特性。
在不考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景下,公共产品在可分性谱系上的排列顺序会影响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假如问题是要决定公共物品供给的最合意的组织形式,就必须找到独立于组织形式的对物品和服务进行分类或排序的方法。”[24]不同形态的产品可以沿着某种不可分性到可分性顺序进行排列,这一排列顺序即是产品的可分性谱系。在这个排列谱系的两端,一端是纯公共产品,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其效用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公共产品的个体消费量等于消费总量,也就是说新增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比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消费总量用X表示,个体消费量用Xn(n=1,2,…,n)表示,则有X=Xn。另一端是纯私人产品,它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可以分割开来进行消费,消费总量等于每个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量之和,如果消费总量用X表示,个体消费量用Xn(n=1,2,…,n)表示,则有X=∑Xn。在这两端之间的则是介于“不可分性”与“可分性”之间的产品。私人产品通常由市场供给,因为技术上可以排他而且排他成本很低,通过价格的方式可以取得帕累托最优;公共产品由于技术上难以排他或者排他成本很高,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往往由政府供给。“但是,对于现实的大部分公共产品而言,都不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因而也就可以有多种选择方式。私人的、政府的、私人和政府以外的团体、私人和政府的合作等等,都可能成为公共产品供给的次优选择。”[25]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仅仅依据产品的可分性谱系来确定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是不够的,还需要结合事件的时间序列进行分析。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共产品,由可分性到不可分性进行排列,依次为:物质形态的公共产品>服务形态的公共产品>制度形态的公共产品。比如救援物资,可以分开来消费;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法律却具有完全不可分性。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以突发公共事件的阶段为横轴,依次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以产品的可分性谱系为纵轴,底端为完全可分,顶端为完全不可分,建立一个矩阵图(见图3-3)。

图3-3 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关系图
图3-3的1行表示制度形态的公共产品,2行表示服务形态的公共产品,3行表示物质形态的公共产品;A列表示事前阶段需要的公共产品组合,B列表示事中阶段需要的公共产品组合,C列表示事后阶段需要的公共产品组合。如果依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共产品的可分性谱系来判断,物质形态的公共产品应该由市场供给;制度形态的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供给;服务形态的公共产品介于这两者之间,可以采用多元供给模式。图中A3和C3部分是由市场供给,图中A2和C2部分是由多元主体供给,图中A1和C1部分是由政府供给。因为在事前阶段社会设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事后阶段社会设置也正在恢复到正常状态,所以,在事前阶段和事后阶段,常态下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是合理的,但是事中阶段却没有这么明显的分界。这是因为事中阶段社会设置部分或全部失效,人们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满足需求,只能依赖外部力量的介入,通过政治或行政手段获取公共产品。从供给层面来讲,在突发公共事件情景中,有些物品的性质会随着阶段的演变发生变化。比如食品,在事前是私人产品,在事中是公共产品,在事后又恢复私人产品的性质。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产品形态的多样性和性质的多变性,因此公共产品供给必须采用多元供给模式,即由政府协调治理网络供给。
[1] 龙新民、尹利军:《公共产品概念研究述评》,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这里的“公共事物”从本质上讲属于公共产品。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8页。
[3]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国家的本质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每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这句话中的“共同防卫”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而且在霍布斯看来政府本身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4] 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讨论了超越个人利益的公共性事务的处理问题,他指出:一些对每个人有益的事情,却不能由个人来完成,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他借助“公共草地积水”的例子说明了供给大家共同消费的物品时,会产生“搭便车”问题,只有通过政府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参见[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版,第578—579页。
[5]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4—284页。
[6] 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以公共产品为中心的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7] 1954年,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所有人共同享有的集体消费品(Xn+1,…,Xn+m),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减少任何其他人的消费,从而对每个居民和各个集体消费产品而言都有Xn+j=Xin+j。”萨缪尔森是从公共产品的消费属性来界定的,认为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他性的产品是一种纯公共产品。
[8] See W.Ver Eecke,Public Goods:An Ideal Concept,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1999,Vol.28,Iss.2,pp.139-156.
[9] [澳]休·史卓顿、莱昂内尔·奥查德:《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对政府功能的批评与反批评的理论纷争》,费昭辉、徐济旺、易定红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10] 贺文发、李烨辉:《突发事件与信息公开——危机传播中的政府、媒体与公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21页。
[11] 秦颖:《论公共产品的本质——兼论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性》,载《经济学家》2006年第3期。
[12] See W.Timothy Coombs,Ongonging Crisis Communication:Planning,Managing,and Responding,Sage Publications,Inc.,1999.
[13] 金太军、赵军锋:《公共危机中的政府协调:系统、类型与结构》,载《江汉论坛》2010年第11期。
[14] 金太军、赵军锋:《政治资源配置与和谐社会构建》,载《理论探讨》2008年第2期。
[15] 王宏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16] 江帆等:《公共产品分享权利及其法律保障》,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3期。
[17]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4页。
[18] 物质形态的公共产品是指必须借助有形的产品才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公共产品,比如路灯、广场等;服务形态的公共产品是指主要借助于一种公共服务来满足人们需求的公共产品,比如自救培训等;制度形态的公共产品是以条文形式呈现的,以其中的意义起决定作用的公共产品。参见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以公共产品为中心的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127页。
[19] 参见[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0]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http://www.xinhuanet.com/18cpcnc/2012-11/17/c_113711665.htm,2018年1月8日访问。
[21] 参见[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22] 参见王兰:《官员自称“弱势群体”折射了什么》,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3428800.html,2018年1月8日访问。
[23] 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法律只能在事后制定,但是,目前的社会已经有了很多“存量”而且国外的许多经验也可以借鉴,我们不是“从无到有”来制定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而是从“小有”到“大有”来增量式地完善相关的应急法律体系。
[24] [美]詹姆斯·M.布坎南:《公共物品的需求与供给》,马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25] 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以公共产品为中心的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