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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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规范分析

法学的核心部分就是法教义学,是在维护法律文本的前提下开始工作的。[1]针对法律文本进行的规范分析自然也就应是法学研究中最基础的分析方法。这种通过规范分析而得出的评价倡导的是一种目的导向的思维,即通过这种评价可以彰显某种价值。[2]本编即立足于这样的视角,从涉及证券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以及两者衔接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文本中的具体规范的分析出发,以便从立法层面观察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所彰显的价值,从而为两者衔接难的问题提供立法上的解答。

本编分析的涉及证券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该法于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2004、2005、2013、2014年四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涉及证券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规定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及九次修正案中,共涉及16个法律条文、19个罪名。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规范主要以一部行政法规和四部规范性文件为主,一部行政法规是指2001年《规定》,四部规范性文件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2001年《人民检察院规定》、2004年《意见》、2006年《意见》,以及2011年《意见》。由于本书针对的是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因此,另有三部涉及证券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分析对象。此外,一些法律如《行政处罚法》《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也是本编分析的对象。

[1] 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2] 参见罗翔:《规范评价,用法律引导民众至善》,载《法制日报》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