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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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经济法是指“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这既是经济法广义的、最初的含义,同时也是本书内容体系所指的经济法范畴,它既包括部门经济法的主要内容,还包括了部分民法、商法和其他部门的法律规范。而从另外的角度,即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内容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严格意义上讲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人们通常所指的狭义的经济法。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垄断、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初期的德国。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这样,一门新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学在德国逐步建立起来,并陆续传播到其他国家。

在我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与法治进程加快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而不断得以完善。尽管理论界对经济法所调整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但绝大多数学者能形成这样的共识:横向经济关系不应由经济法调整,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才是经济法的主要标志。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公共权力、采取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管理和协调。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②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④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里所称“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一般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法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的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