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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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要妥善保管好其占有管理的所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妥善保管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对于管理人接管企业、掌握企业的财产和财务账簿,对决定企业的命运是非常重要的。

2.债务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3.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清偿无效。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有下面几种例外情况,一是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二是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以及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三是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5.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6.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3-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C.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可以对个别重要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解析】正确答案:D。《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