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主要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我国现行调整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经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遵循下列原则:
(1)协商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合伙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5)依法纳税原则。
(三)普通合伙企业
1.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我国合伙企业法未对合伙人数做最高限额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除一般的企业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等之外,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①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②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有限合伙企业
1.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2.设立
本部分主要介绍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表明“有限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一些特别规定事项。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额度。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例2-5】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①甲的出资为现金2万元和劳务作价1万元;②乙的出资为商标使用权,作价2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③丙的出资为作价5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④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2年时再协商确定。试分析该合伙协议上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解析】①甲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等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②乙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先认缴出资额,等合伙企业成立后再缴付出资。③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④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合伙经营期限不属于合伙协议中应当记载事项。
3.入伙、退伙与债务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合伙人之间对债务分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人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券。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本章复习思考题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方式、股东人数、出资方式、股权转让、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等方面有何区别?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具备哪些条件?
3.以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什么?有何区别?
4.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哪些?
5.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否认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该具备哪些条件?需要经历什么程序?
7.《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8.一人公司和国有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9.公司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公积金有哪些用途?
10.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需要哪些程序?
本章主要参考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6月24日通过,2005年12月18日修正,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修正。)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12月27日通过,2014年2月20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27日通过)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5日通过)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6日通过)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5日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3月15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