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法律对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是指公司法和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等。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应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4)申请设立登记。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募集设立的主要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报送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这些文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